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綺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01/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October 2023.
1. 上訴人涉嫌於2021年3月5日超速駕駛。警方在2021年4月8日向上訴人發出繳交450元的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郵寄其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
Cites 2 cases
|
HCMA 401/2021 [2023] HKCFI 26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401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雜項案件2021年第73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涉嫌於2021年3月5日超速駕駛。警方在2021年4月8日向上訴人發出繳交450元的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郵寄其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 2.在規定的時間內,上訴人沒有繳付這張定額罰款通知書的罰款,也沒有向警方就所涉及的違例事項提出爭議。 3.警方按第240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 3A(1)條向法庭申請,頒令上訴人繳付定額罰款450元,附加罰款450元,及訟費440元,共1,340元。 4.法庭於2021年6月21日批准申請,頒令上訴人須於14天內繳付這款項(「該命令」)。 5.上訴人在得悉法庭頒令後,要求法庭覆核該命令。聆訊於2021年8月4日進行。 6.裁判官扼要地道出上訴人在聆訊中的證供。 7.上訴人作供確認表格2及該命令上的地址是她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但強調她沒有收過表格2,只收過該命令和法庭通知覆核日期的信件。她獨居上址十多年,郵箱有鎖,但已「好多年」、「好多次」、「成日都係」、「持續」而「誇張」地收不到類似表格2的通知書。她之前曾繳交「幾十張」黃色的法庭命令,並多次上法庭,甚至曾因為沒有繳交罰款而被警員執行手令拘捕及扣留多個小時。 8.她曾到運輸署確認登記地址無誤,但卻從來沒有到郵政局或大廈管理處投訴郵誤情況,或向郵差或管理員查詢。上訴人認為「問都無用」。 9.裁判官於聆訊後,拒絕上訴人的覆核申請。上訴人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 10.雖然法庭已經給予上訴人充足的時間,但上訴人並沒有存檔任何的書面上訴理由。在上訴的通知書裏,上訴人只簡單地指出是因為郵遞失誤沒有收到有關信件,才出現過期繳付罰款的情況。 討論 11.裁判官在作出裁決時正確地考慮了有關的法例,即第240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的第3B(1)條:
12.有關這方面的法律原則已經很清晰和確立。上訴人除了要證明她沒有獲悉警方通知書外,還要證明這並非由她的疏忽所致。 13.裁判官正確地運用了這原則,並以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楚海[1]一案來闡明這舉證責任,並且道出舉證標準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標準。
15.裁判官是正確地裁定上訴人未能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標準下證明,收不到警方通知書並非因為她的疏忽所致。他的裁決及所給予的理由完全合乎情理和邏輯。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由須作出干預。 結論 16.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鄧芷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HCMA 500/2000,2000年7月21日,未經彙編。 [2]上訴卷宗第8至第9頁命令理由書第8至第10段。 [3]謄本: 7H。 [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莊楚海(HCMA500/2000)。 [5]謄本: 4T。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