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 訴 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課(葵青)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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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陳先生 (「 父親 」) 提出本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要求推翻或取消第二建議答辯人(「 西九兒童庭 」)在案件編號WKJP18/2022發出的為期12 個月的兒童保護令(「 相關保護令 」) 。
Cites 5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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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570/2022 [2022] HKCFI 33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2年第57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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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引言 1.申請人陳先生 (「父親」) 提出本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要求推翻或取消第二建議答辯人(「西九兒童庭」)在案件編號WKJP18/2022發出的為期12 個月的兒童保護令(「相關保護令」) 。 2.相關保護令於2022年4月14日發出,它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下稱《條例》)第 34 條,就男嬰 BB而作出的,內容如下:
3.第一建議答辯人(「署方」)由律政司代表提交「初步回應書」,反對申請,因為父親未用盡其他法律途徑挑戰相關保護令,而且申請亦沒有可合理地辯證成立、具有真實成功機會的論點。西九兒童庭的立場中立,沒有提交「初步回應書」。 事實背景 4.BB是父親和一名印尼籍女子 (「母親」) 的非婚生男嬰。母親於2018年來港,現為一名免遣返申請人。2022年1 月21日,母親在醫院誕下BB ,當日兩人的尿液樣本對安非他明及甲基苯丙胺 (即冰毒) 呈陽性。署方的資料顯示,父母親均有濫用危險藥物的記錄,母親患有藥物導致的思覺失調,父親亦有伴隨中度憂鬱發作的精神病症狀。西九龍精神科中心及九龍醫院精神科醫生均認為父親和母親不適合照顧BB。 5.署方於2022年3月11日召開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的多專業個案會議(「專業會議」)。經討論後,專業會議的成員一致認為由於母親在懷孕時拒絕遵從社工勸喻停止使用危險藥物,而母親和BB的尿液樣本均檢驗到冰毒呈現陽性,因此本案屬疏忽照顧子女,有必要申請兒童保護令。 6.署方於是在2022年4月14日,根據《條例》第34(2)(a)條,向西九兒童庭申請照顧或保護令的,並提交背景報告。該申請同日在裁判官席前進行聆訊,父親和母親均有出席。於聆訊後,裁判官作出相關保護令。 7.2022年4月26日,母親將父親登記為BB的父親,確立了BB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 8.父親不滿相關保護令,故於2022年7月5日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9.由於 服務社只限向非本地居民提供服務,因此署方向西九法庭申請修訂相關保護令。2022年7 月7日,裁判官作出經修訂的照顧或保護令,將BB付托予 會,保留相關保護令其他的條款。 法律原則 10.司法覆核是法律容許的最後可以提出的濟助 ,如果申請人未曾用盡其他的渠道尋求濟助,法庭是不會行使司法覆核下所賦予的權力的。只有是不尋常或非常不尋常的情況或者非常例外的情況下,法庭才會不遵從這一個原則:羅允彤對法律援助署署長,HCAL 122/2015, 2016年1月28日, 第5段,歐陽桂如法官。 11.要取得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人必須顯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可合理地辯證成立、具有真實成功機會: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10 HKCFAR 676第15段。 12.司法覆核只容許法庭對下一級法庭、審裁機構及行使公權的機構施行管轄司法權,確保它們的決定是合法、符合法定程序及合理的。法庭並非要替代上述機構履行職務或行使權力,亦非要考慮它們的決定是好還是不好。法庭只能在它們的決定是非法的、或是越權的、或是全不合理的、或在作出決定過程時,没有符合適當的法定程序時,才能干預。見黎同志 v 香港郵政署長 CACV 134/2011,日期為2012年1月6日,第16和17段。 13.就著下一級法庭或有關的機構所作出的事實的裁斷,通常並不能構成司法覆核的理據,因爲在公法下,除非在作出該事實裁定上,該法庭或有關機構是犯了法律上的錯誤,如:採納或考慮了一些在法律上不容許她採納或考慮了的東西;又或者是沒有考慮一些在法律上要求該機構需要考慮的東西;又或者是該決定完全没有任何證據支持。另外,法庭亦只會在司法覆核的申請中改變或推翻該決定,若該事實裁定法庭認為是極度或非常不合理的(Wednesbury unreasonable) ,即沒有任何合理的機構在所有己出現的證據中能夠合理地作出該決定及 / 或裁定的 。見邱金發 v上訴委員會(房屋)及另一人 [2020] HKCFI 482,第12段,周家明法官(當時官階)。 14.若論點沒有在決策者席前提出 ,而是在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時才提出,則法庭在行使監察功能時,不應重新判斷是非曲直,且不應容許該些新的論點作爲司法覆核可爭議的理據 :麥明生v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及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HCAL 65/2016 ,2016年8 月17 日,第13段,歐陽桂如法官。 司法覆核以外推翻經修訂的保護令的途徑 15.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 :父親有沒有用盡其他法律渠道尋求撤消相關保護令?若沒有便不能申請司法覆核。以下三條法律條文適用。 16.首先,《條例》第34條沒有任何關於就保護令提出上訴的條文。然而,根據《條例》第34C條,「少年法庭可隨時在其本身的同意下,或在接獲父丶母或監護人或受托人照顧某兒童或少年的人士或機構的申請下,解除或更改根據第34(1)(a)、(b)或(c)條發出的命令」: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俊祥,HCMA 1077/2005,2006年1月12 日,第9段,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當時官階)。 17.第二,根據《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 104 條 ,「在裁判官以任何方式對他有權循簡易程序裁定的任何事項作出裁定後的14整天內,該事項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關裁判官申請覆核其已就該事項作出的決定。」 18.第三,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5條,「在裁判官聆訊及裁定任何他有權循簡易程序裁定的申訴、告發、控罪或其他法律程序後的14整天內,任何一方或任何因此而感到受屈的人,如意欲以法律觀點有錯誤或超越司法管轄權為理由,就任何定罪、命令、裁定或上述的其他法律程序提出上訴 ,均可以書面形式要求裁判官作出及簽署案件呈述以徵詢法官的意見。」 19.相關保護令是由署方單方面提出申請而作出的 ,父親或母親雖可出席聆訊 ,然而他們並非《條例》第 34 條的程序中的一方,因此父親不能倚賴《裁判官條例》第 104 條向裁判官申請覆核相關保護令。 20.根據父親在庭上的陳述,於2022年6 、7月期間,他曾藉第34C條以信件提出解除相關保護令不果。他相隔三個月可再申請,預定10月20日再開庭。但是父親沒有利用《裁判官條例》第105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 ,可見他並未用盡司法覆核以外的所有渠道。單憑這點,本席足以撤銷本申請。 分析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理由 21.假設本席錯誤,本席考慮了父親提出本許可申請的理由,律政司把該些理由歸納如下:
22.這些理由都是關乎事實上的指稱。父親沒有指出裁判官如何違反了上文第12或13段的原則。 23.第(1)項指稱涉及保護令的是非曲直。沒有人聲稱父母親逃避或隱瞞BB的事項。父母親聲稱嘗試配合署方的指示,不過署方所提交的背景報告顯示,父母親均有濫用危險藥物的習慣,戒毒意識低,而且兩人也沒有定期進行精神科的複診,可見父母親並非一直配合署方的指示(報告的第6和8段)。無論如何,裁判官認為當時的階段即使父母親可配合署方的指示,他首要的關注乃是BB的安全及福祉,而BB及母親的尿液樣本均驗出冰毒。裁判官認為BB的母親及父親不是適合照顧BB的人選,他認為父母親需要先對他們的承諾付諸實行,如有改善,裁判官相信署方會作出合適的建議。 24.第(2)項理由就著出席裁判官席前的審訊而言,父親聲稱只收到瑪嘉烈醫院的口頭通知而非裁判法院的通知。但是父親所呈的文件中,一封2022年4月4日的電郵顯示社工有告訴父親上庭的日子,並承諾會把父母親的看法呈上法庭。電郵亦寄出申請的理由概略。即使此項聲稱屬實,也沒有對父母親造成任何損害,畢竟他們出席了在2022年4 月14日裁判官席前的聆訊並作出陳述和提問,裁判官亦已考慮了才作出相關保護令。 25.第(3)項聲稱質疑專業報告的內容能否反映事實的全部。父親沒有指出該報告的內容欠缺反映那方面的事實。 26.專業報告顯示 :專業會議分為兩部份,首部份是會議成員的討論,第二部份則是會議成員與家長的討論,家長可以補充BB的資料、作出提問或提供意見。父母親參加了第二部份。 27.即使父母親在第二部分未能盡吐心聲,父親在聆訊期間已向裁判官指出,他和BB的母親在專業會議進行時只能在會議室內等待,未能參與專業會議的首部份。但父母親在裁判官席前仍有申述的機會,父親未能指出整個程序上有何不公的、非法的、越權的、全不合理的情況出現。 28.就第(4)項指稱,BB在相關保護令發出前是住在醫院的。父親稱他和母親未能在BB出生後即時與他見面,其後要經過警方的介入,與醫院交涉,父母親才得見BB。據父親稱:醫院是應署方的要求而不讓父母見BB的,署方在庭上則指出,能否探望BB是醫院在抗疫期間的政策下的安排。 29.如果父親所言屬實,則醫院的決定或政策才是應該覆核的決定,但醫院並非本申請的建議答辯人。無論如何,相關的決定是在BB出生後不久,遠超於本申請前三個月內作出的。 30.但無論如何, BB在4月14日之後已離開了醫院,因此在現階段才覆核是醫院還是署方的責任實屬學術性的討論,未能爲父親帶來什麽實際利益,不適宜使用司法覆核的程序來作檢討。 31.第(5)項指稱已由裁判官處理,他指出署方提交的報告顯示,BB的祖父母由於需要工作而未能協助照顧BB,BB的祖母更擔心因為與BB的母親言語不通,而未能提供協助。而且母親遷出祖父母的居所,裁判官認為照顧BB的主要責任在於父母親,他人的協助並非理所當然的。 32.第(6)項指稱的第一部分只涉及署方。據署方稱,爲保護住在 服務社 的兒童,署方一般會將該等兒童的住址保密。BB的父母親曾獲得批准,可在其危險藥物測試結果為陰性的前提下,在 服務社位於 的服務中心探訪BB。然而父親於2022年5月16日進行的危險藥物測試結果顯示,他的尿液樣本對冰毒呈陽性。母親則被安排於翌日探訪BB,最後卻沒有出現。同樣地,母親也沒有在5月24日陪同BB到母嬰健康院複診。不過,父親和母親曾於2022年5至8月期間,7次陪同BB複診或探望他。因此署方並非在沒有商討的情況下拒絕父母親探視。 33.濫藥的父母雖然未必適合把孩子帶回家撫養,但為什麼連獲告知兒童的住址的權利也沒有?署方的做法有商榷的餘地。然而,BB如今已不在 服務社居住了,因此署方的做法於本案亦屬學術性的問題,覆核亦屬徒然。 34.至於署方要求在危險藥物測試結果爲陰性的前提下才可探望BB,是為保護兒童的原因,父親未能指出該要求如何違反上文第12、13段的原則。 35.第(6)項聲稱署方將BB遷移到發生嚴重傷害的院舍,但父親並沒有提供BB受傷害或有可能受傷害的證據,本指稱亦沒有在裁判官席前提出,因此本席不容許陳先生在本申請中提出這個新論點。 36.從謄本可見,裁判官指出:BB的福祉為首要考慮,他關注BB和母親的尿液中驗出冰毒,指出BB的母親和父親有濫用危險藥物的情況,兩人也有精神上的問題,兩人均被評為不適合照顧BB的人選,BB的祖父母也未能幫忙照顧他。沒有證據顯示西九兒童庭在程序上有不公,或相關保護令在非法、越權或不合理的情況下發出。 37.在2022年9月16日給法庭的信件中,父親進一步提出其他指稱:
38.第(1)項在社工報告已提及,除了驗尿結果外,報告也顯示父母親均向社工承認在社工報告的短時間前有濫藥的情況。裁判官可決定放多少比重在父親的指稱上。父親未能指出裁判官的決定如何違反了上文12、13段的原則。 39.第(2)項並沒有在裁判官席前提出過,因此基於麥明生 的案例,父親不可在本申請提出這個新的論點。無論如何,沒有證據署方曾行使第45A條的權力把BB羈留,署方亦否認曾行使這方面的權力。專業報告顯示每一專業的人士都在運用他們個別檔案内的父或母親的資料。根據 《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60B(b)條,如個人資料是在於香港進行的法律程序有關連的情況下被規定而使用的,該資料獲豁免而不受第3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管限。父母親的資料正是用於西九兒童庭的法律程序上,署方並沒有違反私隱條例。 濟助 40.綜上 ,父親沒有用盡司法途徑向裁判官申請覆核或進行案件呈述的程序。而他所提出的理由,無一可合理地辯証成立,具有真實成功的機會,而第39段所提出的更是新的論點,因此沒有推翻答辯人已作的決定的基礎。 41.父親所申請的宣令内容空泛,証據沒有顯示誰人越了什麽權,或違反了自然公正法則的行爲。因此 ,沒有給予濟助的基礎。 結論 42.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拒絕給予司法覆核的許可。本席暫令不作訟費命令。 43.本席感謝孔樂貽政府律師及張夢婷政府律師對法庭的幫助。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第一建議答辯人: 由律政司指派孔樂貽政府律師及張夢婷政府律師 第二建議答辯人: 豁免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