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繼峰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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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有七名被告人,控罪書有22項控罪,其中包括欺詐罪和洗黑錢罪。簡單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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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1/2019 [2021] HKDC 16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第5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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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註︰有關出庭控方證人的編號和控方文件所列出的證人編號,本席在附件有所對照。) 1.本案有七名被告人,控罪書有22項控罪,其中包括欺詐罪和洗黑錢罪。簡單而言:—
2.D1、D4及D7否認控罪,而進行審訊。D3在2019年8月棄保潛逃。D2、D5及D6在2020年4月29日承認控罪。D3在2021年1月再次被捕,而在2021年3月24日承認他所面對的所有控罪。D2、D3、D5及D6承認各自的案情撮要。在法庭要求,及被告人不反對的情況下,控方準備一份就D2、D3、D5及D6同意的案情,以方便法庭作為判刑的基礎。但本席強調各被告人原先所同意的案情是證據的基礎。4名被告人同意在D1、D4及D7審訊完畢後才判刑。 3.本案雖然有不少身為受害者的證人及很多文件,但犯案的性質和手法都有不少相似的地方。本席會儘量簡化有關的證據陳述。 4.控方的案情並不複雜。犯案者可以說是有計劃及集團式地行事。有人在得到一些受害人資料後打電話游說受害人,以低息貸款誘使受害人心動而借錢。犯案者叫受害人到財務公司借錢,指稱為資金證明或買保險,再指示受害人把錢轉賬或存入另一人的銀行戶口,而有些款項則用來償還受害人的卡數。成事後,犯案者便去如黃鶴,人去樓空。各受害人被迫向財務公司還款及支付高昂利息,得不償失。這一連串欺詐行為,亦涉及不同的律師樓和持牌的財務公司。 5.D1和D4的抗辯理由很簡單。他們指稱各名受害人在警方的認人手續中認錯人,在法庭上亦認錯人。三名被告人並沒欺詐任何人。D7說他只是幫人收取滙款。D1出庭作供聲稱毫不知情,而D4及D7則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控方所提證據 6.控辯雙方根據刑事程序條例第65C條,承認下列事項(證物P514及P514A)。有一些證人口供則以第65B條呈堂。 7.PW1劉利山於2016年7月26日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1。(有關的認人手續紀錄及光碟的證物編號可見於原版,證物P514) 8.2016年8月26日,PW3羅國輝(控方文件所指PW10)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1。 9.2016年5月30日,PW4劉嘉華(控方文件所指PW11)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3。 10.2016年8月26日,PW5黃紫媚(控方文件所指PW12)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3。 11.2017年5月12日,PW8葉祺(控方文件所指PW14)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1。 12.2019年3月29日,PW11楊千慧(控方文件所指PW35)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4。 13.2019年4月9日,PW10羅啟梅(控方文件所指PW36)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1。 14.2019年4月9日,PW12許永訊(控方文件所指PW37)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1。 15.2019年3月29日,PW17劉榮理(控方文件所指PW38)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4。 16.2019年4月9日,嚴尚芳(控方文件所指PW39)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1。 17.2018年8月24日,PW27吳玲艷(控方文件所指PW50)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1。 18.2018年10月4日,PW18甄浩明(控方文件所指PW52)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4。 19.2018年10月4日,PW24馮小蘭(控方文件所指PW53)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4。 20.2018年10月4日,PW20鍾銘曦(控方文件所指PW54)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4。 21.2018年8月24日,PW19陳偉強(控方文件所指PW55)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1。 22.2018年10月4日,PW22周玉森(控方文件所指PW56)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4。 23.2018年10月4日,PW34楊慶成(控方文件所指PW57)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4。 24.2019年4月9日,梁景泉(控方文件所指PW58)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1。 25.2019年4月9日,PW14馮燦成(控方文件所指PW59)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1。 26.2019年4月9日,PW13張杏媚(控方文件所指PW60)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1。 27.2019年4月9日,PW16孫家興(控方文件所指PW61)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1。 28.2019年4月9日,PW25蕭嘉榮(控方文件所指PW62)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1。 29.2019年4月9日,PW21葉寶振(控方文件所指PW63)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1。 30.2019年4月9日,PW28陳鏡濤(控方文件所指PW64)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1。 31.2018年10月4日,PW29戴桂源(控方文件所指PW78)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4。 32.2019年9月1日,PW32趙詠珊(控方文件所指PW79)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4。 33.2018年10月4日,PW26馮啟源(控方文件所指PW80)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4。 34.2018年10月4日,PW33董瑋欣(控方文件所指PW81)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4。 35.2019年3月29日,PW30黃京(控方文件所指PW82)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4。 款項流動 36.PW1劉利山於2015年10月12日將順安財務有限公司的$2,000,000恒生銀行支票504431,兌現成現金。 37.PW10羅國輝於2016年1月29日將凱德國際財務有限公司的$1,800,000匯豐銀行支票105186,兌現成現金。 38.PW11劉嘉華於2016年1月12日收到俊匯財務有限公司的華僑永亨銀行的6張支票,總數為$600,000。她將其中兩張號碼分別為003346($200,000)及003347($345,790)的支票兌現成現金。 39.PW12黃紫媚於2016年1月15日將智匯商業諮詢有限公司的$700,000恒生銀行支票763432,兌現成現金。 40.PW13歐陽頌邦於2015年12月31日將柏泰財務有限公司$300,000和$1,400,000的大眾銀行支票196116及196117,兌現成現金。 41.PW14葉褀於2016年7月6日從他匯豐銀行戶口092-7-010314中提取現金$1,500,000。 42.以下列表中第一欄中的控方證人在第二欄中所示日期,從控方證人的戶口,以第三欄中所示的方式(支票過數、轉帳過數、或現金存入)過數到D6和D7的銀行帳號或其他人/公司的帳戶:—
D7的3個銀行帳戶D,E & F的活動 43.證物P446(DE493)為D7在戶口D中的資金存取活動情況的準確紀錄。 44.證物P447(DE500)為D7在戶口E中的資金存取活動情況的準確紀錄。 45.證物P448(DE492)為D7在戶口F中的資金存取活動情況的準確紀錄。 戶口D 46.D7 於2018年3月12日以D7的名義在匯豐銀行開立一個本地港元儲蓄戶口,戶口號碼504-647033-833(「戶口D」),並以D7為唯一簽署人。 47.調查日期由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6月28日止,期間戶口D合共存入了港幣$3,196,500.03元和合共提取了港幣$3,191,500.00元。 48.在這批存款當中,主要包括合共港幣$2,506,500.00元的本地轉賬存款 [78.41%] 和合共港幣$685,000.00元的支票存款 [21.43%]。 49.警方注意到戶口D有3筆存款屬暫時存管模式,金額由港幣$335,000元至港幣$2,419,500元不等 [合共港幣$3,176,500元]。這些已存入的款項在各自的存款日期四天內以現金提取。 50.在這些提款當中,大部分的款項是以現金提取,合共港幣$1,340,000.00 [41.99%] 和以本地轉賬,合共港幣$1,851,500.00 [58.01%]。 戶口E 51.D7於2015年9月21日以D7的名義在恒生銀行開立一個本地港元儲蓄戶口,戶口號碼792-094260-668(「戶口E」),並以D7為唯一簽署人。 52.調查日期由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6月15日止,期間戶口E合共存入了港幣$5,022,500.21元和合共提取了港幣$5,041,163.60元。 53.在這批存款當中,主要是合共港幣$4,964,500.00的本地轉賬存款 [98.85%]。 54.警方注意到戶囗E有7項存款屬暫時存管模式,金額由港幣$430,000元至港幣$900,000元不等 [合共港幣$4,913,000元]。這些已存入的款項在各自的存款日期一天內以現金提取。 55.在這些提款當中,大部分的款項均以現金提取,合共港幣$5,018,239.90元 [99.55%]。 戶口F 56.D7於2018年1月9日以D7的名義在中國銀行開立一個本地港元儲蓄銀行戶口,戶口號碼012-567-1-036754-1(「戶口F」),並以D7為唯一簽署人。戶口F於2018年7月9日結清。 57.調查日期由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6月8日止,期間戶口F合共存入了港幣$13,636,751.34元和合共提取了港幣$13,622,900.00元。 58.在這批存款當中,主要包括合共港幣$12,223,245.00元的支票存款 [89.63%] 和合共港幣$1,400,000.00元的本地轉賬存款 [10.27%]。 59.警方注意到戶口F有21筆存款屬暫時存管模式,金額由港幣$180,000元至港幣$1,700,000元不等 [合共港幣$13,623,245元]。這些已存入的款項在各自的存款日期五天內以現金提取。 60.在這些提款當中,款項均以現金提取,合共港幣$13,622,900.00元 [100.00%]。 銀行閉路電視 61.中國銀行閉路電視紀錄顯示D7於2018年3月29日,4月13、20、24日,5月4、8、10、23、25日,6月1、5、6和8日在分行提取各款項。 D7的財產及稅務狀況 62.在所有關鍵時間,D7沒有擁有任何物業或車輛。稅務局沒有D7於2015/2016財政年度、2016/2017財政年度和2017/2018財政年度的記錄,證物P449(DE409)。 涉案公司資料 俊譽 63.俊譽國際企業(香港)有限公司(“俊譽”)的公司註冊地址和營業地址是尖沙嘴麼地道61號冠華中心9樓903室。公司註冊紀錄,證物P450(DE13)及商業登記紀錄,證物P451(DE13a),同意呈堂納入證據。 怡泰豐 64.怡泰豐集團企業有限公司(“怡泰豐”)的公司註冊地址和營業地址是尖沙嘴廣東道33號中港城3座1906-1907室。公司註冊紀錄,證物P452(DE101)及商業登記紀錄,證物P453(DE101a),同意呈堂納入證據。 65.於2016年3月9日,PW31前偵緝警員12732陳廣浩與隊員持法庭搜查令,證物P455(DE102),到達尖沙嘴中港城3座1906室怡泰豐的寫字樓調查。怡泰豐公司已經搬離上址單位。最後PW13在單位內檢取相信為怡泰豐遺留下來的空白表格及文件,證物P456(DE103至DE111)。證物P454為PW31的證人供詞(根據第65B條控辯各方同意納入證據)。 66.於2016年3月10日,PW32鑑證科攝影師到尖沙嘴中港城3座1906室怡泰豐的寫字樓拍攝現場相片49張,並交鑑證科沖曬相片,證物P458-P459(DE112-113)。 67.希星國際有限公司(“希星”)的營業地址是灣仔軒尼詩道263號13樓。公司註冊查冊顯示並無此公司的註冊紀錄,亦無此公司的商業登記,證物P460-P461(DE149-150)。證物P462為稅務局商業登記署職員陳淑意的證人供詞(根據第65B條控辯各方同意納入證據)。 68.豐盛策劃有限公司(“豐盛”)的營業地址是銅鑼灣禮頓道103號力寶禮頓大廈1樓D室。公司註冊紀錄,證物P463(DE294)及商業登記紀錄,證物P464(DE293),同意呈堂納入證據。 69.日升創富有限公司(“日升”)的公司註冊地址和營業地址是銅鑼灣駱克道333號2905室。公司註冊紀錄,證物P465(DE486)及商業登記紀錄,證物P466(DE487),同意呈堂納入證據。 70.星浩資本有限公司(“星浩”)的營業地址是灣仔軒尼詩道302-308號集成中心16樓1607室。公司註冊紀錄,證物P467 (DE425)及商業登記紀錄,證物P468(DE426),同意呈堂納入證據。 D1的電話用戶登記紀錄 71.證物P471(DE218)為一份「香港電訊有限公司」電腦認證書,有關于電話號碼61293705的香港電訊用戶記錄,顯示電話號碼61293705的註冊用戶為Mr Lam Kai Fung,HKID: Y102XXX(X)。 72.證物P472(DE249)為一份「香港電訊有限公司」電腦認證書,有關于電話號碼63815174的香港電訊用戶記錄,顯示電話號碼63815174的註冊用戶為Mr Lam Kai Fung,HKID:Y102XXX(X)。 D1的指紋(在怡泰豐) 73.於2016年3月10日,前鑑證科高級警員23092孟昌民在尖沙嘴中港城3座1906室怡泰豐的寫字的D房房門外側門上套取2個指紋存放在證物P474(DE239),為兩張指紋膠片。證物P473為前鑑證科高級警員23092孟昌民的證人供詞(根據第65B條控辯各方同意納入證據)。 74.於2019年4月19日,偵緝警員11940向D1套取指紋,證物P476(DE241)。證物P475為PW91的證人供詞(根據第65B條控辯各方同意納入證據)。 75.於2020年5月15日,警長58235(指紋專家)將證物P474(DE239)及證物P476(DE241)作指紋比對後,認定在D房房門外側門上的兩個指紋屬於D1的右手拇指和中指留下的指紋。證物P478(DE242)為一本鑑證科紋印相冊。證物P477為警長的證人供詞(根據第65B條控辯各方同意納入證據)。 涉案公司和有關銀行/律師行的關係 俊譽 76.梁嘉麒是東亞銀行的助理欺詐管理經理。他證實東亞並沒有與俊譽存在任向商務合作關係。東亞也沒有透過俊譽向PW1劉利山推銷財務服務或樓宇按揭貸款。證物P479為他的證人供詞(根據第65B條控辯各方同意納入證據)。 77.張炳森是順安財務有限公司的經理。他證實於2015年10月,由一名叫Dicky的中介人介紹PW1劉利山向順安申請200萬的物業二按,由公司職員Wesley Ng負責處理。Wesley Ng已經離職,無法聯絡。公司批核了該筆貸款並透過律師樓將支票交給了PW1劉利山本入。公司沒有中介入Dicky資料的紀錄。PW1劉利山只還了一期供款$44,000。公司與俊譽沒有任何關係。證物P480為他的證人供詞(根據第65B條控辯各方同意納入證據)。 怡泰豐 78.陳士來是中國建設銀行(亞洲)的高級副總裁。他證實銀行與怡泰豐沒有任何商業合作關係。PW3羅國輝在銀行沒有登記任何賬戶,包括樓宇按揭或貸款戶囗。證物P481為他的證人供詞(根據第65B條控辯各方同意納入證據)。 79.PW7黃家興是黃家興律師事務所律師。於2016年1月12日,在黃家興律師事務所,他見證PW4劉嘉華及D3鄧凱元簽署申請按揭貸款協議書,證物P8 (DE76)及一頁確認函,證物P9 (DE115)。證物P482為PW7的證人供詞(根據第65B條控辯各方同意納入證據)。 80.亞馨信貸香港有限公司與怡泰豐沒有任何商業合作,證物P483(DE83)。 81.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與怡泰豐沒有任何商業合作關係,證物P484(DE84)。 82.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並沒有PW4劉嘉華的按揭貸款記錄,證物P485(DE85)。 83.PW7黃家興是黃家興律師事務所律師。於2016年1月15日,在怡泰豐他見證PW5黃紫媚及D3鄧凱元簽署申請按揭貸款協議書,證物P11(DE87)及一頁確認函,證物P12(DE116)。證物P486為PW7的證人供詞(根據第65B條控辯各方同意納入證據)。 84.陳士來是中國建設銀行(亞洲)的高級副總裁。他證實銀行與怡泰豐沒有仼何商業合作關係。PW5黃紫媚在銀行沒有登記任何賬戶,包括樓宇按揭或貸款戶口。證物P487為他的證人供詞(根據第65B條控辯各方同意納入證據)。 85.PW7黃家興是黃家興律師事務所律師。於2015年12月31日,在黃家興律師事務所,他見證PW6歐陽頌邦及D3鄧凱元簽署申請按揭貸款協議書,證物P14(DE94)及一頁確認函,證物P17(DE117)。證物P488為PW7的證人供詞(根據第65B條控辯各方同意納入證據)。 86.華僑永亨銀行與「怡泰豐」沒有任何商業合作關系,證物P489(DE99)。 87.華僑永亨銀行並沒有PW6歐陽頌邦的按揭貸款戶口,證物P490(DE100)。 希星 88.PW15李恩浩是發達財務有限公司職員。他證實於2016年6月底,由一名叫Danny的男子介紹PW8葉祺向發達財務申請港幣150萬的物業二按。最後公司批核了該筆貸款並透過律師樓將支票交給了PW8葉祺本人。公司沒有Danny資料的紀錄。公司與希星國際沒有任何關係。證物P491為PW15的證人供詞(根據第65B條控各方同意納入證據)。 89.陳成忠是張馮許律師行的法律行政員員。他證實於2016年7月4日律師行應發達財務有限公司職員PW15李恩浩的要求,辦理PW8葉祺的物業二按貸款文件。而在PW8葉祺的物業二按貸款港幣150萬中,律師行扣除手續費港幣$10,700元後,將貸款港幣$1,489,300元以支票方式交予PW8葉祺。證物P492為他的證人供詞(根據第65B條控辯各方同意納入證據)。 拘捕及警誡 90.D1多次被警方拘捕︰—
91.D4於2018年8月21日 — 就涉及星浩的罪名被拘捕。 92.D7於2018年6月13日被拘捕。D7在現場警誡下自願說:「學校期間,同學黃榮邦介紹俾我做嘅,工作之後交俾Brian完後就收錢,平均每次$2,000-$2,500。我整件事不知如此嚴重。」 D7的錄影會面 93.D7在2018年6月13日2241時至14日0015時在灣仔警署自願錄取一份錄影會面紀錄,證物P493a(DE496a)。證物P493(DE496)為該會面紀錄的準確謄本。 94.D7在2018年7月16日1116時至1132時在灣仔警署自願錄取一份錄影會面紀錄,證物P494a (DE497a)。證物P494 (DE497)為該會面紀錄的準確謄本。 95.D7在2019年5月29日1156時至1437時在灣仔警署自願錄取一份錄影會面紀錄,證物P495a (DE498a)。證物P495 (DE498)為該會面紀錄的準確謄本。 96.D7在2019年5月29日1540時至1552時在灣仔警署自願錄取一份錄影會面紀錄,證物P496a (DE499a)。證物P496 (DE499)為該會面紀錄的準確謄本。 部份受害人的證據—PW65 - PW77的事發經過 (註:這部份的證人編號是控方文件上的編號) PW65(黃躣英) 97.PW65黃躣英於2018年4月收到一名自稱是大眾銀行職員蘇小姐的來電,號碼為31814045,稱可以幫助PW65申請到銀行低息貸款。蘇小姐稱由於PW65尚有二按貸款未清還,於是介紹日升創富,稱日升創富有辦法幫助PW65成功申請貸款。PW65於同日再收到一名自稱日升創富的黃先生的來電。黃先生相約她帶備文件到日升寫字樓見面。 98.於5月3日,PW65到達日升寫字樓,與自稱業務經理蘇先生的男子會面。PW65簽署了委託合約及授權書,委託日升替PW65申請貸款。5月17日,PW65收到蘇先生的電話,蘇先生稱PW65尚欠60萬元信用卡卡數,需要找另一間公司清還二按貸款及卡數。蘇先生轉介她去沙龍創貸財務公司借貸,其後PW65根據蘇先生提供的電話,向沙龍的蕭先生成功借貸80萬元。 99.於5月24日,PW65到達日升寫字樓。蘇先生稱他已經和沙龍及律師樓商量好,著PW65上律師樓,但不用回答任何問題。PW65去到上環一間律師樓,與一個自稱沙龍職員的陳先生會面。PW65簽署一份貸款合約,貸款80萬元,當中46萬5千元用作還清PW65於力生金融有限公司的二按貸款。PW65當時收到一張33萬5千元的支票。PW65便將該支票存入自己的匯豐銀行戶口。同日,PW65再到達日升寫字樓。蘇先生要求PW65開出一張$335,000的支票,收款入為Ngai Tsz Hin(委託合約上顯示為財務總監)。蘇先生收到支票後,便將一份委託合約,內容包括PW65明白70萬元為日升協助申請大眾銀行循環戶口(HK$1,200,000.00,利率為2.20000%)之資產證明。 100.5月25日,PW65的$335,000支票過數到D7的戶囗D。 101.6月12日,PW65無法再聯繫到日升的黃姓男子和蘇姓男子,於是報警。 PW66(梁偉健) 102.PW66梁偉健於2018年5月15日收到一個自稱恒生銀行職員的男子來電,稱可以幫助PW66申請到銀行低息貸款。兩日後,PW66收到另一自稱渣打銀行職員麥先生來電,稱由於PW66已在渣打銀行有樓按貸款及私人貸款,如PW66需要再作借貸,渣打銀行可以幫PW66已進行的加按借貸。5月18日,PW66再收到麥先生的來電,表示PW66的加按借貸已暫時批出,但由於銀行分行沒有提供加按借貸服務,所以PW66的申請個案會轉介予日升創富財務有限公司。 103.5月21日,一位楊姓男子來電稱是日升的客戶經理,負責為PW66申請低息銀行貸款的事宜,著PW66到位於灣仔駱克道中國網絡中心29樓2905室的日升寫字樓,聯絡楊姓男子跟進。PW66到達日升的寫字樓,一位自稱日升的財務經理的蘇先生,說可以幫PW66安排貸款,但需要PW66的信貸報告。5月28日,蘇先生通知PW66,他申請的300萬元加按貸款已初步批出,但由於PW66的信貸紀錄有問題,已安排另一間財務機構申請過渡性貸款200萬元,以清還PW66早前的二按款項。 104.後來,PW66收到自稱為力生財務的孔先生來電,相約PW66到金鐘統一中心的周啟邦律師行,安排貸款手續。6月4日,PW66到達律師行,與孔先生面見,PW66簽署一份貸款合約,貸款200萬元,當中110萬用作還清PW66的樓宇二按。PW66當時收到一張90萬元的支票。PW66便將該支票存入自己的恒生銀行戶口。 105.同日,PW66再到達日升寫字樓,蘇先生要求PW66將90萬元存入一個恒生戶口792-094260-668內,戶口持有人Ngai Tsz Hin。蘇先生便將一份委託合約,內容包括PW66明白210萬元為日升協助申請渣打銀行有限公司循環戶口(HK$3,000,000.00,利率為2.30000%)之委託。 106.於6月5日,PW66轉帳90萬元到D7的戶口E。 107.6月13日,PW66無法再聯繫到日升的蘇姓男子,再到日升的寫字樓,發現上址沒有營業,於是報警。 PW67(張家文) 108.PW67張家文於2018年4月收到一個自稱日升創富陳小姐的來電,稱可以提供一個低息樓宇按揭。陳小姐相約PW67到灣仔駱克道中國網絡中心2905室的日升寫字樓介紹貸款計劃。 109.4月14日,PW67到達日升寫字樓,與自稱業務經理的蘇先生會面。蘇先生稱,如需要向銀行申請循環貸款戶口,必須清還PW67的其他欠債。由於PW67有30萬元的財務公司債務,蘇先生轉介他去福億財務公司借貸。 110.5月9日,PW67到達中環干諾道中的黃德富律師樓,會見一名自稱福憶財務公司代表。PW67簽署一份貸款合約,貸款60萬元。PW67當時收到一張59萬3千元的支票,剩餘$7,000元付作律師費。5月11日PW67將該59萬3千元的支票存入一個恒生銀行戶囗292-094260-668,戶口持有入Ngai Tsz Hin,即D7的戶口E。蘇先生相約PW67於5月15號返回日升寫字樓辦理餘下文件。 111.5月15日,PW67到達日升寫字樓,蘇先生向PW67發出一張承諾協議,表示會協助PW67清還禮憶的貸款本金,開立恒生銀行循環戶口。 112.6月12日,PW67無法再聯繫日升的蘇性男子,到達日升寫字樓,發現沒有營業,於是報警。
PW68(李偉全) 113.PW68李偉全於2018年3月收到一個自稱為恒生銀行職員陳小姐的來電,稱可以幫PW68借到160萬元,但需要PW68到一間顧問公司做樓宇保險。陳小姐轉介PW68到日升創富。 114.4月16日,PW68到達日升的寫字樓,與一名自稱日升負責人的陳先生會面。陳先生稱可以幫PW68做樓宇按揭借到160萬元,但需要PW68購買50萬元的樓宇保險。陳先生表示會替PW68尋找財務公司申請50萬元貸款。PW68同意後便簽署一份授權書,授權日升替PW68申請貸款。 115.4月30日,陳先生介紹PW68到及時雨信貸借貸。5月3日,PW68收到及時雨通知,50萬元貸款已批出,相約PW68到及時雨的辦公室跟進。5月4日,PW68到達及時雨公司,簽下借貸文件,便取得一張50萬元的支票。PW68最後去交通銀行將該50萬元支票存入自己的戶囗。 116.5月7日,PW68收到日升陳先生的通知,要求PW68將港幣48萬元存入一個中國銀行戶囗012-567-1-036754-1,戶口持有入為Ngai Tsz Hin。在PW68存入支票後,PW68到達日升的寫字樓。陳先生向PW68出示一份恒生銀行的合約,合約上有PW68的名字及日升公司的名字,使PW68相信日升會協助他申請貸款。 117.5月7日,PW68將48萬元本票存入D7的戶口F。 118.6月12日,PW68在沒法聯絡日升的陳先生。於同日,PW68到達日升的寫字樓,發現沒有人應門,於是報警。 PW69(施正光) 119.PW69施正光於2019年3月29日收到一個自稱為東亞銀行職員陳小姐的來電,稱可幫助PW69借貸200多萬。4月3日,PW69在收到陳小姐的電話,稱東亞銀行已批核380萬元貸款予PW69,但銀行要求PW69先付80萬元作保證金。陳小姐然後轉介日升創富予PW69,協助處理貸款申請。 120.5月8日,PW69收到一名自稱日升職員陳先生的來電,相約PW69到灣仔駱克道中國網絡中心2905室日升寫字樓作詳談。 121.5月9日,PW69到達日升寫字樓,一名自稱日升職員陳先生接待PW69,稱日升公司以借貸專業顧問形式去幫助PW69,向東亞銀行保證PW69有能力償還貸款。但PW69需要幫日升向昆士蘭保險購買一份專業彌償保險產品,價值60萬8千元,保險用作擔保日升的專業信譽,以免PW69無力償還貸款時,日升都可以有保險的保障。PW69同意方案。 122.5月21日,PW69帶同一張60萬元支票到日升寫字樓。陳先生向PW69展示一份東亞銀行批核380萬元透支戶囗文件,一份委托合約,一份昆士蘭保險產品合約。PW69便按陳先生要求,在60萬元支票的支票抬上寫上Ngai Tse Hin。 123.同日PW69的60萬元支票過數到D7的戶口F。 124.6月11日,PW69無法再聯繫日升的陳先生。他到達日升寫字樓,發現沒有人開門,於是報警。 PW70(葉美屘) 125.PW70葉美屘於2017年6月收到一個自稱恒生銀行職員梁先生的來電,稱可以幫助PW70安排轉按貸款,但PW70需要先購買一個按揭保險。 126.2018年4月12日,PW70收到一個自稱黃先生的來電,相約PW70到灣仔駱克道中國網絡中心29樓2905室日升創富的寫字樓傾談按揭保險事宜。 127.2018年5月10日,PW70到達上址,一名自稱陳先生,為日升業務經理,將一份內容有關527萬元貸款的委托合約,給予PW70,使PW70相信日升能幫助她申請銀行貸款。 128.5月24日,PW70再到日升的寫字樓。PW70按陳先生指示,開出一張53萬元的支票,抬頭寫Ngai Tsz Hin,交予陳先生作幫助申請貸款之用。該支票於同日過數到D7的戶口F。 129.2018年6月11日,PW70收到警方通知,她可能被騙,於是到警署協助調查。 PW71(陳錦泉) 130.PW71陳錦泉於2018年5月收到一個自稱渣打銀行樓宇按揭部麥先生的來電,自稱可以介紹其他公司幫助PW71做債務重組。PW71表示有興趣,於是麥先生轉介PW71到日升創富有限公司。 131.5月16日,PW71收到一個自稱是日升職員的楊先生來電。楊先生相約PW71到灣仔駱克道中國網絡中心29樓2905室的日升寫字樓做債務重組。 132.5月18日,PW71到達日升寫字樓與一名自稱日升業務經理的蘇先生會面。蘇先生建議PW71在渣打銀行申請一個3百萬元的循環貸款。PW71同意該方案,並簽署委托申請貸款合約及授權書,委托日升協助辦理貸款申請。 133.5月30日,蘇先生向PW71表示,由於要提升PW71的信貸聲譽。PW71需要先借80萬元以清還本身銀行信用卡的欠款。蘇先生並向PW71推介一間叫沙龍的財務公司。 134.6月1日,PW71到達日升的寫字樓會見蘇先生,並簽署一份委托合約,內容包括PW71會將80萬元交付日升作委托,以協助向渣打銀行申請300萬元貸款。PW71並簽署一份昆士蘭保險保單,保證PW71委托給日升的80萬元會歸還給PW71。 135.PW71到達德輔道中一間律師樓,與沙龍財務的職員見面。PW71簽署一份借貸合約,然後取得一張80萬元支票。PW71將該支票存入他自己渣打銀行戶囗。 136.PW71再到達日升的寫字樓,PW71簽發一張80萬元的支票給予蘇先生,抬頭Ngai Tsz Hin。蘇先生曾在6月1日下午的會面中,向PW71解釋Ngai Tsz Hin為日升財務總監。同日該支票過數到D7的戶口F。 137.6月14日,PW71無法再聯繫日升的蘇先生,到達日升寫字樓亦沒有人應門,於是報案。 PW72(王小燕) 138.PW72王小燕於2018年3月收到一個自稱富邦銀行職員陳小姐的來電,稱可以幫PW72做300萬元樓宇按揭。陳小姐於是轉介日升創富有限公司予PW72以協助申請貸款。 139.3月13日,PW72收到一個日升職員黃先生的短訊,相約PW72到達位於灣仔駱克道中國網絡中心2905室的寫字樓商談貸款事宜。 140.3月14日,PW72到達日升寫字樓,一名自稱陳先生的職員收取了PW72為了申請貸款所提交的資料。 141.4月17日,PW72再到達日升寫字樓,與陳先生會面,簽署了一份委托合約,委托日升替PW72向富邦銀行申請230萬元的循環貸款戶口。陳先生要求PW72先向其他貸款公司借110萬元,當中50萬元交託日升,作為申請貸款的資產證明。PW72簽署合約後,陳先生便轉介PW72向力生金融借貸。 142.4月18日,PW72到達金鐘道95號31樓的律師樓,與力生金融的副經理孔先生會面。PW72簽署了一份借貸合約,取得110萬支票。PW72將該支票存入她個人的恒生銀行戶囗。 143.PW72到達日升的寫字樓,按陳先生指示,開了一張45萬元的支票,抬頭人Ngai Tsz Hin,交予陳先生。該張45萬元支票於同日過數到D7的戶口F。 144.6月8日,PW72致電陳先生,陳先生表示富邦銀行已成功批出230萬元貸款,叫PW72預計6月15日到分行簽署文件。 145.6月15日,PW72無法再聯絡日升的陳先生,到日升寫字樓拍門亦沒有人應門,於是報案。 PW73(林美圓) 146.PW73林美圓於2018年4月收到一個自稱恒生銀行職員陳小姐的來電,自稱可以替PW73申請低息貸款120萬元。陳小姐指PW73的收入太少,於是轉介日升創富的蘇先生給PW73,協助PW73申請貸款。 147.於4月中,PW73收到一名自稱蘇先生的電話,自稱能幫助PW73申請貸款120萬元,相約PW73到他位於駱克道中國網絡中心2905室的寫字樓相談。 148.4月20日,PW73到達上述寫字樓。一名自稱蘇先生的男子向PW73表示會介紹PW73到財務公司借60萬元,先把PW73的欠債清還,才能夠向恆生銀行申請貸款120萬元。 149.5月21日,PW73收到蘇先生的來電,表示按揭申請初步成功。他會安排財務公司職員到PW73的樓宇按揭地址睇樓。 150.5月22日,一名自稱力生金融的職員孔先生到訪PW73的家,並且相約PW73到律師樓簽文件。 151.5月24日,PW73到達金鐘統一中心31樓的周啟邦律師樓事務所,簽署貸款合約。PW73取得一張60萬元支票。PW73將該支票存入她個人的中國銀行戶囗。 152.PW73到達蘇先生的寫字樓,簽署一份委托合約,內容包括日升創富會協助PW73向恒生銀行申請循環戶口貸款120萬元。PW73會支付60萬元予日升作資產證明。另外蘇先生亦給予PW73一份60萬元的保險合約,向PW73解釋,若果日升未能履行合約,該份保險會向PW73賠償60萬元。 153.PW73於同日轉帳60萬元到D7的戶口F。 154.6月14日,PW73無法再聯縏日升的蘇先生,到達日升的辦公室,亦沒有營業,於是報警。 PW74(許先義) 155.PW74許先義於2018年3月收到一個自稱渣打銀行樓宇按揭部麥先生的來電,稱可以協助PW74借取一筆款項清還卡數。麥先生介紹日升創富予PW74。 156.3月16日,PW74到達灣仔駱克道中國網絡中心29樓2905室的日升寫字樓。一名自稱為日升業務經理蘇先生的男子向PW74表示由於PW74太多信用卡,會影響到環聯報告的信貸評級。蘇先生稱會協助PW74處理財務情況。PW74簽署一份申請貸款轉介服務合約及一頁授權書予日升。 157.4月20日,PW74到達日升的寫字樓與蘇先生會面。PW74簽署一份委托合約,內容包括PW74將60萬元委托予日升,以協助向渣打銀行申請2.3%年利率的港幣200萬元貸款。蘇先生同時亦向PW74出示一份昆士蘭保險單,目的是擔保PW74存放於日升的60萬元。 158.PW74便簽出一張60萬元支票,按照蘇先生的指示,抬頭人寫上Ngai Tsz Hin,交予日升。該支票於同日過數到D7的戶口F。 159.6月19日,PW74未能聯繫到日升的蘇先生。他到日升的寫字樓,發現沒有營業,於是報警。 PW75(鄒筱冰) 160.PW75鄒筱冰於2018年4月收到一名自稱大新銀行職員梁先生的來電,表示可以提供低息貸款優惠,同時亦介紹一位賣保險的王先生予PW75,指稱若果有一份保險便可以支持申請按揭,令PW75能夠通過壓力測試。 161.五月中,PW75收到一名自稱黃先生的電話,表示為梁先生的掛鉤公司,相約PW75到駱克道中國網絡中心2905室面談。 162.後來,PW75到達駱克道中國網絡中心2905室,一名自稱為日升創富業務經理的蘇先生負責接待PW75。蘇先生表示若果PW75需要借貸318萬元按揭貸款及106萬元循環貸款,他需要購買一份60萬元多的保險。 163.6月4日,PW75再到達日升的寫字樓,向蘇先生提交了一張60萬6千3百20元的支票,目的是作購買保險作貸款用途。該支票於6月6日過數到D7的戶口F。 164.6月23日,PW75無法再聯繫日升的蘇先生,於是報警。 PW76(高偉程) 165.PW76高偉程於2018年3月收到一個自稱是永隆銀行職員陳先生的電話,稱PW76的物業契被田土廳釘契,表示可以替PW76的物業做按揭。他說由於銀行不會替PW76做按揭,所以介紹一間叫日升創富的財務中介予PW76。 166.3月20日,PW76到達駱克道中國網絡中心2905室的日升創富寫字樓面談。一名自稱日升業務經理的蘇先生負責接待PW76。蘇先生表示PW76需要到其他財務公司借50萬元清還他現有的貸款,才可以向永隆銀行申請借貸50萬元。蘇先生介紹PW76到及時雨財務借貸。 167.5月4日,PW76到及時雨財務借款50萬元,當中20萬元用作清還PW76現有的貸款。PW76取得30萬元支票,他把該支票存入他自己的戶口。其後,PW76按蘇先生的要求,將30萬元轉賬到中國銀行戶口012-567-103675-41,戶口持有人Ngai Tsz Hin,即D7的戶口F。他亦到日升簽署一份委託書,內容包括委托日升協助PW76於永隆銀行申請一個50萬元低息貸款。 168.6月14日,PW76無法聯絡日升的蘇先生,於是報警。 PW77(江少華) 169.PW77江少華於2018年3月收到一個自稱為恒生銀行職員陳小姐的來電,稱知道PW77曾向恒生銀行作樓宇按揭,但合約內列明不可向其他財務機構進行借貸。陳小姐向PW77推薦一個循環貸款,借貸可達150萬元,並介紹中介公司日升創富。 170.3月22日,PW77到達駱克道中國網絡中心2905室日升創富的寫字樓相談。有一名自稱業務經理的陳先生接待PW77,陳先生向PW77出示一份委托合約,內容包括由日升協助PW77向匯豐銀行借貸150萬元,但由於PW77未能通過壓力測試,所以要向日升提交18萬元作擔保金。 171.同日,PW77便按陳先生要求,簽出一張18萬元的支票,抬頭人Ngai Tsz Hin,交予陳先生。該支票於同日過數到D7的戶口F。 172.五月底,PW77收到日升的電話通知,指貸款手續已經完成,相約PW77於6月13日到日升交收文件。 173.6月13日,PW77再無法聯繫到日升的陳先生。他到日升的寫字樓但公司沒有營業,於是報警。 同意證物 174.控方、D1、D4及D7各方同意,經修改同意證物冊列表中的513項證物(證物P1-P513)呈堂納入證據。 175.D7沒有刑事記錄。 176.他任職醫生。2015年9月他收到電話促銷私人貸款。PW1說對方聲稱是東亞銀行職員,而且知道他不少資料,包括他在東亞的按揭資料。後來一個叫Vincent的人聲稱是俊譽國際(“俊譽”)的職員接觸PW1。PW1在2015年10月7日到俊譽找Vincent。第一次見面大約20至30分鐘。Vincent告訴PW1可以用一筆錢「清」PW1的欠債,這會使PW1的TU(即“信貨報告”)「靚啲」,然後才去東亞低息借錢。PW1理解他可以借200多萬元,清還其他債,「整靚」TU的評級再去東亞借錢,這會使利息「平好多」。PW1把他的文件以電郵方式傳送給Vincent。他和Vincent的第一次會面大約有20至30分鐘。 177.PW1到律師樓簽字。在那裡PW1和財務公司的人見面。PW1以為Wesley Ng和Vincent是同一班人。PW1收到一張200萬元的支票,以為貸款並不需要抵押。他在到律師樓之前,一直以為是私人貸款,但後來才知道是二按。PW1相信只是形式而已,而相信在律師樓辦事,理應有規有矩。 178.PW1收了支票後便到中環的恒生銀行兌現。中介公司有一名20多歲的人陪他到銀行。PW1提取現金,然後到尖東,交錢給Vincent。PW1以為他每月的供款由2萬4千多元增加至2萬3千元而已。PW1支付給順安第一個月的還款,對方說有關的安排最多3個月可完成。後來PW1收到東亞的電話查問為何物業有二按。之後PW1便再找不到Vincent,而那間中介公司亦關了門。PW1於是報警。 179.PW1曾在2016年7月26日在一項認人手續指認出Vincent那人,而這人便是D1。PW1後來和財務公司打官司,最後支付約3百多萬元了結事件。 180.在盤問下,PW1說第一次電話的人說他是東亞職員。由於他有一些債項,PW1被低息貸款所吸引。那時他欠債3百多萬元。後來PW1大約在10月到俊譽的寫字樓和Vincent相見。PW1可用3個電話號碼接觸Vincent,超過10次。PW1相信對方是Vincent。 181.10月12日他因應Vincent的指示到一間律師樓,有人自稱是Vincent公司的人在律師樓樓下等PW1。在律師樓一個代表財務公司叫Wesley等他。當PW1被告知是二按貸款,PW1立刻打電話給Vincent。Vincent游說PW1說這只是手續上一些形式,PW1不用付錢。PW1以為Wesley的公司和Vincent的公司有關連。於是PW1便釋除疑慮,和Wesley簽了二按的合約。Wesley甚至叫PW1打電話給中介。Vincent向PW1保證有關貸款沒有問題,成功借錢便可抵銷有關支出。PW1在律師樓得到支票,然後到銀行提取現金。那時PW1從沒有覺得這是騙局。 182.PW1拿着200萬現金到尖東見Vincent。Vincent甚至把4萬4千元歸還PW1,叫PW1交付第一期供款。PW1問Vincent他們如何賺錢。Vincent說他們會得到銀行佣金。Vincent說手續需時2至3個月,最後會從東亞銀行的按揭增至780萬元,那時PW1便可得到低息,每月供2萬7元。PW1相信Vincent,而自己以為不需要付出分毫。PW1在2016年7月20日的認人手續中認出D1,便是Vincent。後來PW1和順安財務公司打官司,但被判敗訴。 183.他在2018年7月31日的口供是證物P480,亦以第65B條呈堂。 184.在相關時段,PW2是順安財務的經理。2015年10月,一個叫Dicky的中介人介紹劉利山向順安以二按借200萬元。順安職員Wesley Ng負責的,而Wesley在2016年3月離職。公司現在無法聯絡Wesley,而公司亦沒有中介人的資料記錄。 185.在盤問下,PW2說PW1只還了一期利息,最後大家對簿公堂。順安成功取回全數貸款和利息。他沒有方法找到Wesley,人事部亦沒有記錄。Wesley的名字是吳維晋。Wesley入職較PW2早1至2年,職位一樣。PW2說順安聯絡二間律師樓準備文件,其中一間是張世文蔡敏律師樓。 186.他的職業是工程經理。2016年1月中一個自稱是怡泰豐職員的叫Vincent Wong的人打電話給他,提及低息貸款。在大約5至6次聯絡後,PW3到怡泰豐在中港城的寫字樓。那時PW3想有一筆資金在內地投資物業,以及計劃退休生活。PW3在香港有一項物業。 187.PW3說在中港城一單位內有怡泰豐的招牌,在接待處的小姐帶PW3進入一間房會見Vincent Wong。Vincent把一張卡片,內有手寫(不是印出)的名稱「Vincent Wong」交給PW3。第一次會面傾談了大約半小時。PW3亦簽了委托怡泰豐的授權書文件。Vincent亦給了PW3一份會面紀錄(證物P4),日期是2016年1月15日。Vincent亦在會面紀錄上顧問那一處簽名。Vincent在會面紀錄上的備註寫了東西,後來Vincent說銀行方面「收得緊咗」,叫PW3去「預批中心」。PW3於1月29日到銅鑼灣一幢樓宇,而有位姓李的男子在樓下等他。Vincent說那李先生是怡泰豐的職員。那李先生少講說話,他們2人一起到樓上的海得國際財務。 188.PW3覺得奇怪為何到財務公司,於是打電話給Vincent,問為何要簽文件和付高息。Vincent說怡泰豐會負擔費用。當時他打的電話其中一個號碼是95783852。在財務公司內有一名女子給PW3一張卡片。PW3以為那女子是律師。PW3得到一張180萬元支票。 189.PW3和李先生到銀行兌現取得現金,再一起返回怡泰豐在尖沙咀的寫字樓。在房內,除Vincent Wong外,亦有一位姓鍾,聲稱是持牌人的男子。姓鍾坐在PW3的旁邊。他們面對Vincent。PW3把錢交出,相信Vincent的公司會幫他做資產證明。沒有人點算PW3交出的款項。在寫字樓,有一名男子自稱律師的人見證他們簽署文件,但文件上並沒有那見證人簽署的地方。Vincent亦叫PW3一星期後到中環的建設銀行會面。但在指定日子和時間,Vincent並沒有出現。自然PW3亦找不到Vincent,電話亦接不通。PW3亦發現怡泰豐的寫字樓人去樓空。 190.2016年8月26日,PW3在一項認人手續中指認出Vincent Wong,但在法庭上PW3不能認出犯案者。PW3說他損失了大約190萬元。 191.在盤問下,PW3對Vincent有印象,但對那位40多歲稍胖自稱律師的人則沒有印象。在簽約時,PW3發覺所收取的利息偏高,於是打電話給Vincent查詢。對方說所有費用由怡泰豐負擔。PW3因而放心簽約。PW3在姓李男子陪同下原本到銅鑼灣滙豐分行兌現支票,但由於分行沒有這麼多現金,PW3和李搭的士到中環滙豐總行提款。PW3說他趕着在銀行關門之前兌現,然後帶錢交給在怡泰豐寫字樓的Vincent。跟着有律師到來而姓鍾的持牌人亦來到。在寫字樓房間內有四個人,姓李的人離開了房。PW3覺得Vincent解說很詳細,屬於營業員或經理級人員,覺得Vincent很稱職。PW3同意有關合約並沒有Vincent的簽名。姓鍾的人代表怡泰豐。 192.她在退休前是行政秘書。 193.2015年12月15日,她收到一名男子的來電,後來她被轉介到怡泰豐做二按。 194.她在2015年12月30日到怡泰豐的在尖沙咀中港城19樓的寫字樓,一個叫Jeff Chan年約 20至30歲的男子到接待處見PW4。在一個房間內,Jeff似乎了解PW4的情況。PW4相信有人已經把她的資料提供給Jeff Chan。Jeff Chan說把居屋次按要長一段時間,但會幫PW4申請,亦解釋有關程序。 195.2016年1月11日PW4接到Jeff Chan的電話,說幫她找到一間銀行,可借得100萬元,但PW4要交出54萬多元保證金。Jeff提議PW4到財務公司借錢。 196.當日PW4一邊和Jeff通電話,一邊前往指定的上環港鐵站和一名男子見面。Jeff一路遙控指示PW4如何和這男子相會。Jeff說這男子是怡泰豐的職員。PW4被帶到俊譽的寫字樓,PW4簽了那貸款合約(證物P7)借60萬元,每月供款1萬8千元。PW4和那男子到銀行兌現支票。PW4亦到律師樓辨手續。PW4把54萬多元的現金交給一個叫William Tang的人。 197.事後PW4感到不妙,差不多每天都追Jeff,但對方說「做緊」。農曆年後Jeff曾叫PW4在2月底或3月頭到寫字樓取回款項。但最後她再找不到或接觸到Jeff。PW4到寫字樓亦見到人去樓空。後來在5月在一項認人手續中,PW4指認出William Tang。 198.在盤問下,PW4記得她到怡泰豐時Jeff行出來接他,而William Tang代表怡泰豐在律師樓簽約。PW4說由於有律師見證,她會放心一點。PW4亦沒有去認確William Tang的身份。PW4相信怡泰豐會在90日之內處理她的貸款申請,否則便會退還54萬6千元。PW4不用支付律師費。PW4在這事件損失大約120萬元。 199.她的職業是物業管理。2016年1月4日她收到一個由怡泰豐自稱姓廖的人的電話,介紹低息貸款。PW5同意在2016年1月8日到尖沙咀中港大廈3座1906室怡泰豐的寫字樓。在那裡一個叫Vincent Wong的人接待她。大家會面約30分鐘。Vincent的講解很詳細,提議PW5申請30萬元。Vincent知道PW5在安順財務有28萬元的欠債。PW5在會面前已經交出她的信貸記錄和查冊表。由於PW5在安順的利息很高,她很希望能使利息減到1.65%。Vincent Wong在會面後給PW5一份會面記錄。Vincent叫PW5在1月15日到律師樓搞文件。 200.PW5當日應約到上環港鐵站和一個姓李的男子會面。姓李的人說他是怡泰豐職員,是Vincent安排陪PW5到律師樓。PW5和智滙商業咨詢有限公司(“智滙”)簽了樓宇按揭貸款合約,借款額是100萬元,月息2.5%,年利率是30%,為期12個月(證物P10)。代表智滙簽約是Eddy Kam Wing Kwan,而見證人是Jimmy Chan Man Yee。PW5亦簽文件,同意把100萬元借貸分為2筆款項:一筆30萬元用作歸還Prime Credit的貸款,而餘下的70萬元則給予PW5。分開2張支票是Vincent的主意。PW5心中原先是想借30萬元,到律師樓才知是100萬貸款,而且利息亦很高。PW5於是打電話給Vincent。對方安撫PW5說這只是過渡性的安排,不需要理會利息,怡泰豐會處理,叫PW5「照簽」。Vincent說一定要借100萬元,而那70萬元是用來作為保證金。怡泰豐亦會支付$2,600元的律師費。 201.PW5和姓李的男子把70萬元支票兌現,在銀行職員查問下,PW5虛稱要「找數清還款,必須用現金清還」。職員說「客人拒絕轉賬」(見證物P320)。PW5說他這樣說是依照Vincent的指示。PW5不想職員問太多,想快些申請貸款。之後,PW5返回怡泰豐的寫字樓和Vincent見面。一名叫William Tang的男子坐在PW5旁,一名叫黃家興的律師亦在場。PW5在一份「申請按揭貸款協議書」上簽名(證物P11)William Tang代表怡泰豐,而黃家興律師亦簽名見證。PW5甚至被要求簽了那「確認函」(證物P12)致黃律師事務所,基本上使律師樓不需要負任何責任。 202.PW5說那黃律師解釋相關內容。PW5認為黃律師是保障自己,但她沒有付律師費。PW5交錢給Vincent Wong所介紹的公司代表鄧先生。在第二天,Vincent Wong和PW5以電話及WhatsApp聯絡。Vincent甚至預先約PW5在2月5日到中環會面再一起到建設銀行。後來PW5再找不到Vincent Wong,而他的寫字樓亦關門。 203.PW5在一項認人手續指認出Vincent Wong。PW5在這事件上損失了80多萬元。 204.在盤問下,PW5說在怡泰豐的寫字樓,只有Vincent Wong和一個女接待員。她和Vincent Wong會面約30分鐘。在見面前,Vincent Wong已經通知PW5索取信貸報告,但後來PW5說她不清楚誰叫她取報告。Vincent詳細解釋有關低息貸款的事情,亦了解PW5的背景。Vincent幫PW5「計數」,以便得到更好的貸款安排。 205.PW5後來到智滙在佐敦道的寫字樓和姓金的男子簽約(證物P10)。有關合約由姓金的人解釋,但PW5曾打電話問Vincent Wong,後者叫她照簽「不用驚」,這只是過渡貸款。PW5相信Vincent Wong,因此簽約。PW5亦簽了「貸款備忘錄」,而當中(I)段的地址是錯誤的。PW5並沒有見過律師,相信在文件上蓋印的人是律師樓的「師爺」。PW5肯定在簽約時有陳及金2人在場。事後律師樓簽發數張支票:一張$700,000元(2016年1月15日)和一張$41,000元(1月20日)給PW5;一張$255,950元給Prime Credit(日期為2016年1月20日)和一張$2,600元給Siao Wen and Leung律師行(1月20日)(證物P320)。PW5並不是主動要求這樣發出4張支票。PW5相信這是Vincent Wong安排的。PW5記得她是問安順Prime Credit有關實際債項金額。 206.PW5同意她在兌現那70萬元支票時向銀行職員說謊,因為她急於到怡泰豐和Vincent Wong交收。在返回怡泰豐寫字樓後,PW5和Vincent Wong相見約15至20分鐘。她亦簽了文件包括「申請按揭貸款協議書」 (證物P11),而William Tang則代表YTF Holdings簽名,由黃家興律師見證,日期是2016年1月15日。PW5支付70萬元給YTF作為資產證明。Vincent介紹那姓鄧的人員是怡泰豐代表,但是怡泰豐的高層,於是PW5把錢交給鄧。 207.PW5強調雖然她不記得Vincent Wong有沒有戴眼鏡,但她對Vincent Wong印象深刻。在見面時Vincent Wong甚至向PW5展示他所戴的「名表」。PW5不同意她認錯人。 208.他任職文員,在11月收到有關低息循環貸款的來電,對方說他來自星展銀行。後來PW6到在尖沙咀中港城的怡泰豐見一個叫Ken Chan的男子。Ken Chan經PW6一張卡片,在卡片上他的名字和電話是手寫的(證物P16)。PW6在12月26日和Ken Chan會面。PW6在見面之前已經有人叫PW6先取信貸評級報告。PW6打算從星展借170萬元循環貸款,但PW6獲告知他要把自己物業做二按,及有資產證明,為期3個月。 209.PW6覺得Ken Chan很清楚和熟悉流程。他們會面約1小時。Ken叫PW6在12月31日到中環的Evergreen栢泰財務。PW6在中環的港鐵站和一個自稱是Ken的同事見面。PW6和這人相認時正在和Ken通電話。PW6甚至把電話給那人讓他和Ken通話。 210.PW6被帶到栢泰的寫字樓。他見到一個姓曾的男子,聲稱是來自律師樓。對方給PW6他的卡片(證物P16),卡片寫上禢張律師行,而曾則是「法律行政員」。PW6認為文件已經準備了,只待他簽名。PW6不知道為何有律師樓的人在場。那在港鐵站遇見的男子則在寫字樓外等他。他們一同到大眾銀行提取了170萬元現金。那港鐵男子並沒有陪PW6進入銀行。 211.之後,PW6搭的士到旺角去見黃家興律師。William Tang遲到了約半小時。PW6感覺那黃律師並不是第一次和William Tang有相關交易。有人介紹William Tang是怡泰豐的董事。PW6亦簽了「致黃律師事務所」的「確認函」(證物P17),由William Tang和PW6簽字。PW6說因為他相信律師是獨立見證人才簽名。PW6沒有給律師費。黃律師見證後便匆匆離去食午飯。PW6離開後曾打電話給Ken報告進度。 212.PW6再找不到Ken,而在90日後,PW6再到怡泰豐寫字樓但已人去樓空。後來PW6歸還本息給財務公司。他在一項認人手續中指認出Willliam Tang。 213.在盤問下,他在電話交談中被介紹去見Ken Chan。PW6說他原本是打算申請循環貸款以備不時之需。Ken Chan幫他計數,而Ken Chan亦幫PW6接觸栢泰。PW6到栢泰簽字時所有文件已經準備妥當。PW6要在短時間簽名。Ken Chan游說PW6要先做二按做資金證明才能再申請循環貸款。Ken Chan亦叫PW6到大眾銀行開設戶口,方便兌現支票。 214.他的證人供詞以65B形式呈當 (證物P482, P486及P488)。他從事律師事務23年,是Wong & Co律師事務所的主事人。他就PW6歐陽、PW4劉及PW5黃經他見證的事宜作供。他確認一些文件上的簽署。YTF怡泰豐以現金支付律師費。他的律師樓並沒有參與當事人的協議。PW7提供相關的「確認函」正本。 215.在盤問下,PW7說他有時在律師樓,亦曾到怡泰豐寫字樓2次簽字見證。他不記得怡泰豐的代表是誰。PW7不覺得有任何不尋常的地方。 216.他是退休人士。2016年6或7月間他收到一個姓方男子的電話,可以提供低息貸款。PW8最後被游說可以低息開設備用貸款。PW7提供了他和對方Nic Tang WhatsApp的截圖(證物P19A)。 217.後來PW8到軒尼詩道一幢大廈13樓交文件給Tang。PW8是到那裏等候Tang。Tang大約22至25歲、戴眼鏡、斯文。Tang給PW8卡片(證物P19B),公司是希星國際。PW8被游說申請低息貸款備用,可以隨時應急,如果不借,不用付利息。由於PW8沒有現金做保證金,Tang叫PW8以樓按借錢交保證金,完事後保證金會全數歸還PW8。PW8簽了一些文件,大家相處了差不多3小時。 218.在1至2日後,Tang聯絡PW8叫後者申請信貸報告,對方亦叫PW8到恒生銀行開戶口,好讓PW8能可以立刻兌現恒生銀行的支票。PW8亦到張馮許律師樓會見一名男律師和另一名是發達財務的人。PW8收取了兩張支票,其中一張1萬多元用來支付律師費。那天由於恒生銀行那分行沒有那麼多現金,PW8把支票轉入滙豐戶口,但要隔2天才能去取錢。銀行職員曾問他有關取錢的用途,但Tang教他不要講真話。 219.後來PW8在7月6日取錢後便到寫字樓交錢給Tang。PW8簽了文件,包括「委托書」,委託希星國際幫PW8申請循環貸款,而支出150萬元作為「資產證明」(證物P19)。PW8實質交出140多萬元。Tang說那餘額會由公司負責。Tang甚至叫PW8在25日上午10時到銀行「出卡」。PW8只是白等一場。 220.2017年5月12日,他在認人手續指認Tang。那人在法庭上是D1。 221.在盤問下,PW8同意他在律師樓簽文件時,Tang不在場,亦沒有希星國際的代表。PW8開首以為可以用樓宇借錢,但不是二按。PW8亦不知Tang和希星的關係。PW8和Nic Tang見面2次。 222.他在相關時段是張馮許律師行的法律行政員 (高級經理)。他在2017年7月12日的口供呈堂為證物P492。他主要負責處理一般物業買賣及按揭文件。他在2016年7月14日收到發達財務的Andrew Li的電郵,為一宗二按貸款準備法律文件,貸款金額為150萬元。7月4日約中午借款人葉祺到律師行。PW9解釋文件,扣除律師行費用$10,700元,便把一張抬頭人是葉祺的$1,489,300元支票給葉。2016年11月14日發達財務向葉追討$1,620,000元。葉期後清付貸款。 223.他是建築工人。2017年12月他收到推銷電話,對方聲稱是中銀職員姓李,亦知道PW10向安順借了40萬元。PW10不知道為何對方知道他的詳細資料,包括借款額和何時還錢,但有興趣得到低息貸款。2天後,另一姓楊男子聲稱可以幫PW10借錢,但要公司擔保才能成事。 224.PW10於是到豐盛在銅鑼灣禮頓道的寫字樓找黃主任。2018年2月5日PW10第一次見黃主任。黃給PW10卡片(證物P26A),內容是黃文建貸款部資深業務經理。早前楊曾叫PW10索取信貸評級報告。後來PW10到家碧財務借20萬元作為保證金,這樣豐盛才能幫PW10借60萬低息貸款。黃說他們是賺取銀行的佣金。PW10亦被提醒不要向財務公司職員提及有中介公司介紹,要訛稱是從報章得知低息貸款。PW10聽從黃的指示。 225.PW10把支票存入戶口後便到豐盛告訴黃。黃給他一張收據。PW10按指示把20萬元現金存入一個姓曾的戶口。姓楊和黃都曾說姓曾的人是公司總監。楊亦教PW10告訴銀行職員這些錢是「俾朋友出糧」(見文件冊第AE(2)-478頁)。PW10把存款單WhatsApp給楊。楊告訴PW10明天到銀行簽約。 226.PW10在2月13日到中環中銀總行才發覺被騙。PW10打電話給楊和黃都不能接通,亦曾到豐盛的寫字樓,但人去樓空。2019年4月9日PW10在一項認人手續指認黃,但PW10在法庭上不能指認任何被告人。 227.在盤問下,PW10堅稱他在認人手續中並沒有認錯人。李曾說要找一間有誠信的公司如豐盛作擔保,才能得到低息銀行貸款。PW10覺得楊是黃的上司,很多指示是從楊那處來。 228.她是會計師樓的文員。2017年11月他收到一名姓余的男子的來電,說是豐盛職員,說可以幫PW11的物業安排低息透支,在需要用錢時才計息。對方說不需要把物業抵押。PW11亦以WhatsApp和余溝通(證物P24A)。余傳出他的卡片,亦叫PW11在會面時提交6項文件/證件,包括環聯信貨報告。 229.後來PW11到豐盛的寫字樓。她和姓葉的男子會面。PW1簽了委託書(證物P20),委託豐盛幫PW11向中信銀行申請循環戶口130萬元,而$710,000元則是作為「委託」,首3期無需供款。對方在委託書上只蓋了公司印,沒有簽名。葉說那透支額會在PW11的樓按供完後便會取消。葉說這貸款不是抵押樓宇。 230.在第2次見面時,葉把一封聲稱是中信銀行所批的130萬元透支額的信給PW11看。葉亦提醒PW11一定要清還「外債」,而亦要提供70萬元作為保證金。葉於是替PW11打電話給一間叫沙龍的財務公司籌措那70萬元。葉教PW11不要告訴沙龍是給中介介紹,佯稱是經廣告來找沙龍。但葉又說他們可以把PW11的文件交給沙龍。葉用他的手機接通沙龍,然後把電話經PW11直接和對方一個姓陳的男子傾談。 231.12月28日PW11按葉的指示到律師樓。在那裡,她和沙龍的陳先生見面。律師樓的女職員叫Elsa Chan讓他們簽合約。PW11從大眾財務得知她所欠的債項餘額,然後通知沙龍。葉叫PW11簽一張支票給他們的財務總監曾偉文。PW11在銀行存入支票,再到銅鑼灣見葉。葉甚至給PW11一張收據(證物P24),「證明」豐盛收取$384,000元作為保證金(日期:2017年12月28日)。 232.PW11在翌日收到恒生職員的電話查問有關支票存給曾的戶口的事,PW11說同意支付。葉曾幫PW11支付第一期利息,但之後PW11便找不到葉。2月下旬她發現豐盛寫字樓已經人去樓空。PW11總共損失了40多萬元。 233.2019年3月29日,PW11指認出D4便是葉,在庭上亦指認出D4。 234.在盤問下,PW11確認她在認人手續所指認出的人。當時在認人行列的人全部都戴着浴帽。PW11說他在律師樓時,那律師樓的女職員並沒有解釋有關文件,只是給她一疊文件「睇」。由於有律師樓的職員在場,PW11並沒有質疑。PW11認為沙龍和豐盛是有「聯繫」的。PW11不知誰付律師費。在當時PW11從沒有想到她會受騙。 235.他從事貿易製衣。2017年12月4日他收到一個姓張的女子的電話,推銷低息循環貸款。張介紹一個豐盛策劃姓黃的人,PW12在2017年12月21日到銅鑼灣禮頓力寶大廈。PW12帶備文件到力寶大廈。黃接待他,黃在傾談後提議PW12借100萬,如果貸款沒有用便不需要付利息。黃介紹PW12到金溢財務借錢,甚至叫PW12不要提有中介介紹。PW12同意借60萬元。一個姓梁的人帶他金溢財務公司。PW12從金溢借了54萬元,把自己物業加按。他把$13,000元交給黃,亦在12月29日把40萬元轉賬到曾煒文名下的銀行戶口。PW12甚至簽了保險文件,使他以為他的「保證金」有保障。PW12總共和黃見面4次。 236.PW12在金溢寫字樓簽了一些文件,收到2張分別是20萬元和34萬元的支票。PW12存入自己戶口。PW12在翌日轉賬40萬元給曾。PW12亦到周啟邦律師樓簽文件做按揭。PW12感覺到律師樓辦手續會有「保障」。 237.PW12覺得那時他已經被「洗腦」。後來PW12便不能聯絡黃,而黃的寫字樓亦關了門。他的損失大概是64萬元。2019年4月9日,他在認人手續指出黃便是D1。 238.在盤問下,PW12說他是製衣公司老闆。他大概和黃會面4次。他在12月28日那天首先到港業借了6萬元,再到金溢借錢,然後再去律師樓,午飯後再到豐盛。當日PW12曾到豐盛2次,之後他便返回內地。 239.PW12說他原先不用借100萬元,但因為利息平,而且如果不動用貸款是不用付利息的。PW12的生意時大部份都不需要簽合同。PW12甚至說他的腦「基本上被洗了」,所以雖然不大了解文件內容他都簽了名。 240.PW12不同意他在警署內的認人手續和在法庭上指認出D1是認錯人。PW12肯定黃便是D1。 241.她是文員。2018年4月收到一名聲稱是大眾銀行工作的女子電話,說可幫PW13申請循環貸款,還清當時債項,可以借150萬元。後來對方叫PW13去位於灣仔的日升創富。 242.PW13在4月21日下午到日升和陳永年(陳)見面。大家相見約2小時。陳介紹一間財務公司叫力生做過渡性貸款,借150萬元,而其中85萬元會用來還現有債項,剩餘65萬元轉帳到姓魏的戶口。PW13和陳以WhatsApp聯絡。 243.PW13第2次到日升見陳是在5月2日,主要是交文件,相處約半小時。PW13甚至要交付1萬元律師費。之後PW13自己到位處亞皆老街的力生,一名姓孔的男子招呼她。PW13在合約及協議書等文件簽名,PW13亦到周啟邦律師行把支票交出,並且還舊債給安基財務。後來PW13和陳先生失去聯絡,而日升亦關了門。PW13連本帶利還錢給力生,損失約66萬。 244.2019年4月,PW13到警署在一項認人手續指認出陳永年便是D1,在法庭內亦能指出D1。在認人手續中,所有戲子都戴有浴帽和身體有黑膠袋套着。PW13亦說陳教她不要說有中介人士。 245.他是地盤工人。2018年5月23日他收到一個聲稱在東亞銀行工作的男子的電話。稍後一個自稱是日升財務工作的陳永賢接觸PW14。 246.PW14在5月30日下午4時許到銅鑼灣的中國網絡中心找陳永賢(陳)。陳給他卡片。他提議PW14到一間財務公司借錢。PW14總共到日升3至4次。陳叫他到昊天信貸借90萬元。PW14簽了一些文件。PW14曾到一間叫歐唐曾律師樓。PW14理解這是過渡性貸款。他得到支票後便根據陳的指示把90萬元存入姓倪(Ngai Tsz Hin)的戶口。PW14甚至依據陳的指示向銀行職員說謊,說這筆錢是轉帳給生意伙伴。 247.PW14見了陳4次,由10分鐘至15分鐘不等。PW14甚至記得在日升時曾在廁所和陳相遇。那時陳表現「閃縮」。 248.PW14後來發現日升停業,找不到陳。PW14在法庭上指認D1。而他在2019年4月9日在一次認人手續中亦指認D1。PW14不同意他在認人手續中認錯D1,亦反對辯方所說D1從來沒有在日升出現。 249.他在2016年12月22日的口供呈堂為證物P491。他在2013年加入發達財務,職位是經理。他不認識希星國際這中介公司。他曾接觸一名男子葉祺(葉)。2016年6月,有人叫Danny轉介葉給他接手做物業二按,借150萬元。PW15分析那人的財務狀況,建議批出150萬元,並且安排葉到張馮許律師行簽文件。他通知Danny,叫他通知葉。 250.2016年7月4日PW15到律師行見到葉,當時只有PW15。葉和律師行職員在場。PW15向葉解釋貸款合約,私隱政策及抵押貸款申請表格。葉簽了文件。之後律師行的職員把150萬元支票交給葉。PW15沒有見過Danny。 251.在盤問下,PW15說他處理葉的二按手續,負責解釋有關條款,另一人是律師行職員陳成忠。PW15不知道陳成忠是否是律師,但PW15說他以往每年有20至30宗,申請都是由陳成忠處理。PW15說公司的做法是使用英文合約。PW15說他向葉解釋條款。 252.他任職保安員。2018年2月底他收到一個自稱華僑永亨銀行姓程的男子電話,問PW16有沒有需要低息貸款。PW16說他有一間住宅已經付清按揭。後來他收到一個叫Alan Chan(陳)的電話。陳說他是姓程同事所轉介。 253.PW16在3月15日下午到駱克道中國網絡中心日升創富。PW16在那裡和陳相見。陳給他卡片(證物P149),那卡片印上「陳永賢」是日升創富的「資深業務經理」英文是「Edwin Chan」。大家在陳的辦公室傾談,第一次見面大約半小時,陳說他幫銀行找客戶,他說可以幫PW16安排銀行循環貸款80萬元,但要求PW16買保險。陳叫PW16向環聯查一查PW16欠債多少。PW16在3月27日WhatsApp有關報告給陳。 254.4月11日陳聯絡PW16說可向華僑永亨安排100萬元貸款,但要買保險這才使貸款申請容易處理。後來陳叫PW16到海德國際財務(‘海德’)借50萬元,叫PW16透露是經C&L專業公司轉介。 255.4月28日,PW16收到海德姓鄭的男子電話,鄭問PW16是否有物業,是否由C&L專業介紹。有人曾想到PW16的居所視察,但PW16拒絕,而最後PW16拍了一些住所照片後WhatsApp給對方。5月4日鄭打電話給PW16,日升的陳應通知PW16貸款申請獲批。 256.5月8日PW16先到日升見陳才再到海德。陳說一定要C&L專業顧問公司介紹才可借錢。日升不能做到。PW16自己到海德,在鄭的見證下在一些文件簽名。PW16借50萬元,利息是24%,每月還$11,025元。PW16說陳說日升會負責還利息,不用PW16負責。 257.PW16亦到溫楊侯律師事務所簽文件。一名叫陳奇芬(卡片上稱Senior Conveyancing Executive)負責處理。PW16簽了賠償承擔書(文件編號AE-2026)。 258.PW16借了50萬元,但收到一張$316,925元的支票,其餘款項是償還PW16其他債務。PW16用ATM把支票存入中銀戶口(文件編號AE-2063)。 259.日升的陳要PW16存入35萬元保證金,承諾如果日升不能在2018年6月15日之前安排貸款,日升便會退還35萬元。PW16依照指示在2018年5月9日發出一張$316,925元支票,抬頭人是「Ngai Tsz Hin」(文件編號AE-2067)。陳說這人倪是日升打理財務的人。 260.後來PW16發現中國建設銀行沒有有關他的貸款申請,亦發現日升已經停業。 261.由於PW16被騙,他最後向恒生借了70萬元。PW16在2019年4月9日的認人手續指認D1便是陳永賢。在法庭上他亦指出D1。 262.在盤問下,PW16說他在認人手續不想指錯人。那些戲子都戴上浴帽而身體則套上黑色膠袋(認人手續光碟,證物P283)。PW16堅稱他沒有認錯人。PW16說他相信日升的陳,日升會全部負責有關利息的支出。在5月8日,PW16先到日升,再去海德,再到律師樓,再去海德,再返回日升。PW16根據陳的指示行事。PW16相信陳是知道合約內容。PW16同意那貸款合約並沒有提及日升和陳。 263.他是裝修公司東主。2017年12月底,他收到一個自稱是大新銀行女職員的電話,推銷低息貸款。 264.PW17有3項物業,對方提出可借300萬元。2018年1月7日,他帶備文件到豐盛和一名男子相見。那人給PW17卡片,寫上名字是葉家恒(葉)Kenny Yip(證物P39A)。那人把文件影印。約一星期後,葉WhatsApp PW17,游說PW17雖然不急於借錢,但可隨時備用,說PW17可借300萬元,但要支付150萬元給公司財務總監。葉叫PW17到沙龍財務借150萬元,存入豐盛的戶口作為保證金。葉提醒PW17不要向沙龍的職員說是豐盛介紹,而是經互聯網得知沙龍。 265.PW17知道葉已經把文件傳送給沙龍,因此到沙龍便很快得到150萬元貸款。PW17有疑慮,向葉說她會找律師看看合約。葉說他的上司會找他。PW17給那上司說服,令他釋除疑慮,相信對方。 266.2月2日PW17到周啟邦律師樓。沙龍有一名20至30歲職員把一張150萬元支票給PW17。律師樓亦有一名PW17相信是女律師的人在場,但那女子並沒有自我介紹。PW17把支票存入她在恒生的戶口,然後到銅鑼灣豐盛見葉,並根據葉的指示把支票開給他公司的財務總監曾煒文,亦簽了文件,委託豐盛幫他向中信銀行借300萬元。 267.PW17說葉的老闆是Ivan。後者成功游說PW17不需要擔心。後來PW17發覺被騙,亦找不到葉。豐盛的辦公室亦人去樓空。PW17損失了160多萬元。 268.2019年PW17在認人手續中指認D4便是豐盛的葉,但在法庭上PW17卻不能指認D4。 269.在盤問下,PW17說他並不急於借錢。後來在2018年1月7日,他到銅鑼灣去見豐盛的葉先生。葉說他是中介。PW17以為中介會有捷徑申請貸款。PW17把自己的財務狀況資料交給葉。PW17被游說借300萬元,而要把170萬元給豐盛作保證金。葉叫PW17到沙龍借150萬元。葉說那筆保證金是給豐盛的財務總監。葉甚至提供那財務總監的身份證副本。PW17亦和葉所聲稱的上司在電話通話,這使PW17的疑慮頓減。 270.PW17曾到周啟邦律師樓處理文件。沙龍的人在那裡給PW17支票,但後來另一文件(文件冊1,第 1555頁)則寫上陳錦全黎永康律師事務所。PW17在文件簽名,使律師樓在這按揭交易中在某種程度免責。PW17說他到律師樓有看門口招牌,但不肯定,好像是「周啟邦」。PW17每個月要交2萬5千元利息,他會交3期,之後他以為對方負責。但PW17同意在文件上並沒有提及豐盛。PW17得到支票後,便存入戶口,再到豐盛和葉見面,簽了文件約半小時後便離開。 271.PW17說在那認人手續,那些人都有戴浴帽,看不到髮型,但那些人中最肯定是D4。PW17看到面型和輪廓。 272.他是製衣銷售經理。2018年5月他收到一個自稱姓楊的中信嘉華銀行的女職員的電話,可低息貸款150萬元。PW18同意把他的物業二按,後來一個自稱是日升財務叫楊家豪Ivan接觸他。對方叫PW18拿取環聯信貸的個人資料。PW18用WhatsApp傳送給Ivan。 273.後來PW18到日升找Ivan,而一個叫Roger So(蘇)的男子說Ivan把PW18的個案交給他處理。蘇的卡片(文件冊2第AE1599頁)寫上蘇家安,職位是日升創富的資深業務經理。蘇說由於PW18有60至70萬元欠債,很難做二按,提議PW18到財務公司借錢還債。蘇說日升不會收取費用,他們會從中信嘉華收取佣金。 274.蘇叫PW18打電話給沙龍,佯稱他從網上廣告找到沙龍。後來PW18到中環陳錦全黎永康律師樓簽文件,借款100萬元。律師樓有位女職員講解。沙龍的人給PW18一張100萬支票。PW18把支票存入他在滙豐的戶口。PW18再到日升依循蘇的指示,發出一張支票給Ngai Tsz Hin,日升的財務總監。PW18所簽的委託合約(文件冊2第AE-1638頁)則寫上「財務總監魏子軒」及其身份證號碼作為日升對PW18借貸的「擔保」。蘇甚至給PW18一張由Ng Chak Yee戶口發出的100萬元支票,抬頭人是PW18,日期是2018年6月29日(文件冊2第AE-1643頁)。 275.PW18大意地以為這是本票。蘇亦安排一份QBE保險文件,以PW18為受益人,保費是100萬元。PW18信心大增,於是發出支票給Ngai Tsz Hin(文件冊6第AE-3267頁),支票存入一個名字「倪子軒」的戶口。後來PW18找不到蘇,而日升亦關了門。他損失了110萬元。 276.2018年10月4日,PW18在認人手續指認出蘇卻是D4。在法庭上他亦指出D4。 277.在盤問下,PW18說蘇叫他去環聯做信貸資料報告。PW18有不少文件交給蘇,因此他和蘇見了4至5次面。蘇叫PW18不要說他是日升介紹的,叫PW18「唔好亂講嘢」,如果對沙龍的人提及日升,他們會「詐型」。 278.PW18同意文件上並沒有提及日升,亦沒有提及中介的存在。PW18相信蘇,以為日升會負責支付利息。PW18認為當時因想借到錢,所以做了很多錯誤的決定。PW18以為蘇會和沙龍「搞掂晒」,而PW18亦會成功得到二按。PW18覺得有關文件是有律師樓人員處理。PW18亦相信蘇,以為Ngai真的是日升的財務總監。PW18甚至不為意地他從日升收到的不是銀行本票而是私人支票。 279.就認人手續的情況,PW18說所有參與手續行列的人(指戲子)都戴上浴帽而身體套上膠袋,但PW18說「我見到佢個樣,無可能唔記得」。PW18堅稱他沒有指認錯人。 280.他是機場保安。2018年3月他收到一名女子電話,說可幫他申請循環貸款,而他從另一財務公司借了50多萬元,有需要借錢。後來一個姓楊的男子和PW19聯絡。2018年3月21日PW19到日升創富的辦事處,打算見楊先生,但一個叫蘇家安的人接見他。大家傾談了約45分鐘,蘇說會幫PW19向銀行借100萬元。 281.一星期後,蘇WhatsApp PW19說可以安排貸款。PW19有點疑慮,而要求蘇提供身份證副本給他。蘇反過來說他的老細會打電話給PW19。那自稱老細的人打電話給PW19,叫PW19放心,並說可提供他的身份證和公司商業登記。 282.後來PW19在3月29日再到日升見蘇。日升會幫PW19借100萬元,$540,000元用來清還PW19現有的債項,1萬元是律師費。PW19會收到一張$450,000元支票。 283.PW19到周啟邦律師事務所簽文件。在那裡PW19見到力生金融的職員。日升的蘇曾說首3期,每期2萬多元的利息由日升負責。PW19從力生的職員收到那45萬支票。PW19不記得那人的姓名。力生的人是蘇安排到律師樓的。 284.PW19把支票存入自己戶口。後來他再和蘇會面,蘇說PW19「手緊」,叫PW19保留2萬元,而PW19只需發出一張43萬元支票,抬頭人是Ngai Tsz Hin。蘇說Ngai是他的老細,而蘇亦給PW19一張收據,仍然寫上45萬元而不是43萬元(文件冊2第AE-1774頁)。 285.PW19在5月都可以聯絡蘇,後者叫PW19放心。但在6月後PW19便找不到蘇。日升公司亦人去樓空。PW19需要償還50至60萬元。在認人手續中,D4雖然「包住晒」,但PW19認出他便是蘇。 286.PW19同意在2018年那時他財政緊絀,欠卡數約20萬元,和欠安基財務55萬元左右。日升提供低息循環貸款,使他以為可以即時解決財困。在PW19見蘇之前,PW19已經把資料WhatsApp給楊先生。楊說蘇是他的較高級同事,後來PW19要求蘇提供身份證副本,但蘇說他的老細Ngai會提供身份證副本。蘇說他們會處理PW19在安基財務的債項。 287.PW19到在金鐘的律師樓和力生的職員會面,收到一張45萬元的支票,而其他款項是用來清還安基財務的債務和用1萬元付律師費。PW19在當日再返回日升見蘇和簽文件。PW19不同意他在認人手續認錯D4,但同意他的口供並沒有提蘇有紅疹。 288.2018年3月他收到一個自稱是中銀的李先生電話。對方似乎知道他的資料,所以他相信對方的說話,可以重新「上會」清還債務。後來日升的蘇先生聯絡他。PW20在2018年3月10日到中國網絡中心的日升和蘇見面。大家商談約半小時至一小時。蘇的皮膚很差。蘇後來叫PW20到沙龍借180萬。蘇教PW20不要透露有中介。 289.3月27日PW20到中環陳陳律師行,而沙龍的職員亦出現。PW20做了二按,簽了文件,收了支票便存入PW20的中銀戶口。PW20發出一張170萬元的支票給Ngai Tsz Hin(D7)。PW20相信蘇,以為Ngai是日升的財務總監。PW20以為日升能幫助他清還債務。當時PW20急切需要解困,甚至說「走頭無路」。 290.2018年10月4日PW20在認人手續指認D4便是蘇。在法庭上,PW20亦指出D4。 291.在盤問下,PW20他看見蘇皮膚不好。大家相見有3至4次。PW20在認人手續中認出D4。他的皮膚是其中一項因素。在案發時PW20母親的公司約有80萬元債。蘇交給PW20一張日升所發的收據證明收到170萬元。蘇說餘下10萬元給PW20「備用」。PW20曾到沙龍在佐敦的辦公室,然後再到中環的陳陳律師事務所,然後再返回日升在灣仔的辦公室。蘇說要PW20盡快入賬,才可以盡快還清債項。PW20堅持他沒有認錯人。 292.他是商人。在2019年5月收到一名自稱是大眾銀行的女子電話,問他要不要安排信用額,當時他需要資金周轉。 293.後來PW21收到日升的黃先生的電話。大家有WhatsApp聯絡(證物P159A)。 294.PW21在5月15日到日升和Edwin Chan陳永賢見面,超過半小時。對方提出可提供8千萬的信用額,並且提出PW21買保險作為「backup」。對方介紹昆士蘭的保險計劃。 295.陳給PW21一封看似大眾銀行的英文信件(證物P156,文件冊2第AE-2099頁)向PW21批出8千萬貸款額。PW21在信上簽名。陳似乎代表大眾銀行簽名。 296.PW21被游說要買一份值80萬元的專業保險,投保8千萬的貸款(證物P157,文件冊2第AE-2075頁)。該份保單的標題是「專業彌償保險產品」,由QBE昆士蘭發出。PW21在日升簽這文件。陳叫PW21盡快付一半,即40萬元。於是,PW21發出一張40萬元支票給「Ngai Tsz Hin」(證物P158,文件冊2第AE-2101頁)。陳說Ngai是公司負責人。日升甚至發出收據(文件冊2第AE-2102頁)。 297.事後PW21向大眾查詢,但直至6月8日才發現日升人去樓空。 298.2019年4月9日PW21在認人手續指認出D1便是日升的陳。在法庭上PW21亦指認出D1。 299.在盤問下,PW21認為因自己貪心而進行這次貸款,他和陳見面超過3次,5次以下,他交付40萬元「保證金」餘下40萬元打算「拖住」要查清楚。 300.他是在飲食業廚房工作。2018年2月中收到一個自稱是恒生銀行的女子的電話,後來他收到一位姓黃的電話,而最後他到日升在駱克道的辦公室和日升的蘇先生見面。第一次見面約半小時。期後他曾到日升的辦公室約5至6次。 301.PW22得到一張卡片寫上「蘇家安」(證物P126,文件冊2第1806頁)。蘇說他可幫PW22申請120萬元貸款。PW22簽了委託書(文件冊2第1808頁)和授權書(證物P127,第1807頁)。蘇亦叫PW22到環聯申請報告。蘇說貸款如果3個月內不成功,他們會「一毫子都唔收」。蘇曾打電話告訴PW22有一個在力生金融的姓孔的人,會到他的居所睇樓。 302.後來蘇說貸款80萬元已經批出,可以幫PW22還英皇財務30萬元債。PW22簽約,80萬元貸款,每月的利息1萬2千多元。蘇說他會幫PW22向華僑永亨申請貸款。日升會幫PW22供款,如果3個月內不成功,日升便不收任何費用。PW22原本不打算向財務公司借錢,但後來相信蘇。PW22沒有等3個月,但已發現日升已經關門。 303.PW22曾到周啟邦律師樓辦手續。PW22借了80萬元。這筆款項分為2張支票:一張是43萬元支票,另一張是37萬元支票用來清還PW22其他債項。PW22存入支票,然後依據蘇的指示,把43萬元支票轉賬給「顏子軒」(文件冊2第AE-1808頁)的恒生戶口(D7的戶口)。 304.蘇叫PW22即時轉賬,並用WhatsApp告訴有關銀行戶口。PW22轉賬後再到日升,從蘇得到收據(文件冊2第AE-1846頁)。蘇亦教PW22向銀行說謊,聲稱款項是給朋友用(文件冊6第AE(2)-793頁)。 305.2018年10月4日,PW22在認人手續指認D4便是蘇。在法庭上,PW22說他不能確認D4。 306.在盤問下,PW22同意有30多萬元「外債」要清還,而蘇是代表日升和PW22溝通。PW22說在認人手續中,D4是坐在櫈上,沒有戴眼鏡,有黑色膠袋套着大部份身體。他覺得D4憔悴一點,瘦了一點,但沒有大改變。PW22初時接觸D4時發現他的皮膚有點像生癬,面部有些地方「紅紅地」和「甩皮」。在法庭上,PW22覺得D4「黑咗好多」,望到他眼神有「一半半」的感覺。 307.PW23是應法庭要求出庭作供。她提及一般的認人手續,涉嫌人士會看看認人房,和反光鏡面的設施。8個與案無關的戲子會和涉嫌人士一起參予認人手續。相關的認人手續會被錄影。涉嫌人士的代表律師或大律師會出席。主持認人手續的總督察會把事情記錄在1D parade book內。PW23主持涉及PW16孫的認人手續,D1的代表大律師亦在場。 308.認人手續中所有戲子和涉嫌人士都戴有浴帽和大部份身體套上黑膠袋。PW23同意受害人並不知道他們可以有選擇。PW23認為警方要確保公平性。 309.她做時裝批發。2018年5月她收到由恒生銀行的姓陳女職員的電話,推銷低息私人貸款。那女子不斷打電話給PW24,而使她改變初衷。PW24那時有2個物業。對方似乎得悉PW24一些財務狀況。對方說可以從恒生借低息貸款。 310.2018年5月15日,一個叫蘇家安的男子打電話給她。早前有一個姓董的男子曾來電,交待恒生正審視PW24的資料,說這兩天便會有人再聯絡PW24,跟着蘇便打電話來,說他是跟進PW24的個案。 311.PW24在5月16日下午到日升創富在駱克道的辦公室。有一名女子帶領她入房見蘇。蘇說他是財務策劃顧問。蘇的卡片是證物P117(文件冊2第AE-1657頁)。他可說高大,5呎11左右,戴眼鏡,皮膚有甩皮的地方。第一次見蘇時他戴口罩。蘇說他有濕疹。PW24簽了授權書。蘇提議PW24可借150萬至200萬元。蘇叫PW24可以「盡借」。PW24以為蘇是和恒生財務相關。蘇說PW24的申請會得到預批,因此,短時間支付高息給財務公司是沒有問題。後來,PW24收到力生財務的電話,姓孔的人說要睇樓來確認。PW24是屋主,那人出現短時間,在門口望一望便離開。跟着,孔先生約PW24到律師樓。 312.5月29日,PW24首先到日升見蘇。蘇說恒生已經批准貸款250萬元,但PW24要買一份昆士蘭保險,和向力生借150萬元。PW24簽了委託合約(文件冊2第AE-1700頁),當中寫上財務總監魏子軒和日升會作為PW22個人信貸的擔保。PW22在昆士蘭保險文件簽名。蘇叫PW22開支票給魏子軒。 313.PW22說蘇教他在律師樓裡不要驚,不要問,不要講太多東西,否則她便借不到錢。PW22不想簽文件,但「不知點解」繼續做。PW22要提供150萬元給日升作為資產證明。而她亦因應蘇的要求簽發一張150萬元支票給Ngai Tsz Hin(文件冊2第AE-1710頁)。蘇亦簽發一張有日升蓋印的收據。蘇叫PW22放心等消息。 314.PW22最後要清還所有債項和費用,損失約200萬元。PW22說她從來沒有被騙,因此在認人手續中雖然戲子都有垃圾袋包着大部分身體和坐着,她都能第一眼便認出D4。 315.在盤問下,PW22說D4曾說有濕疹,而認人手續中,D4閉着眼和低着頭。她曾向警員說D4有濕疹,但口供沒有記錄。PW22否認她認錯人。PW22曾感到猶疑,擔心受騙,但最後因蘇的游說而繼續。 316.他任職的士司機。2018年4月他收到一個聲稱是富邦銀行姓黃的電話,告知PW25他的債項與富邦的樓按有問題,要求PW25從速處理,否則封樓。當時PW25確在富邦有按揭。PW25感到震驚。姓黃的人叫PW25聯絡姓陳,那人叫PW25到網絡中心。 317.PW25和陳相見約20分鐘。陳說會幫PW25「攪掂」他的外債,勸說PW25借錢去還外債。PW25可以向財務公司借短期債,然後再向銀行借。PW25以為陳是代表富邦。PW25見了陳數次,並且轉介到力生財務。陳用電腦幫PW25查察在環聯的信用資料。後來一個姓洪的力生職員到PW25的居所驗樓。洪說他會和陳溝通,相隔一天,洪告訴PW25,力生批准借130萬元,叫PW25稍後到周啟邦律師行做手續。 318.PW25在到律師樓之前再到日升和陳見面。陳教他如何對答,說他是從電視得識力生。PW25在律師樓和洪見面。律師樓有代表出現。律師樓把40萬元替PW25還債,而90萬元則會存入PW25的戶口。洪解說貸款文件。PW25不清楚律師樓的角色。 319.跟着PW25聽從陳的指示,把90萬元轉賬給魏子軒(即D7的戶口)。陳說他會幫PW25「攪掂富邦條數」。陳甚至教PW25如何應對銀行職員的查問,佯稱那些錢是用來買的士牌。PW25把過數紙WhatsApp給陳。 320.後來PW25便聯絡不上陳。日升辦公室亦人去樓空。PW25找洪,洪說他不知發生甚麼事。事後,他歸還了130萬元給力生,包括30多萬元利息給力生。 321.2019年4月他在認人手續中指認D1是陳。在法庭上PW25亦認出D1。 322.在盤問下,PW25他因被騙,常常想着事情,因此印象深刻。PW25同意姓孔便是姓洪。那個到他居所驗樓和到律師樓的人,不論姓孔或姓洪,都是同一人。PW25多次接觸陳,所以能肯定他的身份。在認人手續中,PW25說他肯定指出那人便是日升的陳,PW25是小四程度,不清楚姓倪和姓魏的分別,但同意英文是「Ngai」。 323.他是交通顧問工程師。2018年6月他收到一個自稱是中國建設銀行姓程的電話,推銷低息貸款。對方叫PW26到星浩資本辧事處傾談。程說由於PW26借貸報告不及格,他不能向中國建設銀行借錢,因此需要星浩作為中介。 324.7月21日,PW26第一次到集成中心的星浩。在那裡他和姓莊的高級客戶經理見面。PW26簽了一些文件。對方可幫PW26借200萬元,但要「解決」信貸評級。因此,PW26要向沙龍借100萬元作資產證明,以便向銀行借錢。對方強調沙龍借貸只是過渡性。對方亦叫PW26簽一份昆士蘭保險,作為保障。 325.PW26得到100萬借貸(文件冊2第AE-2612頁),而根據指示把100萬存入So Ping Yat的戶口。在委託合約中(文件冊2第1981頁),星浩以公司之So Ping Yat作為PW26資產證明的擔保人。 326.PW26曾到J Chan & Lai律師行辦二按手續(文件冊2第AE-2614頁)。沙龍的職員帶他到律師樓。 327.PW26最後發現受騙,亦找不到有關人士。除了100萬元本金外,PW26亦要支付10多萬元利息和5千元律師費。 328.他在10月4日的認人手續中指認出D4便是莊。在法庭上,PW26指出D4。 329.在盤問下,PW26說他沒有留意D4的皮膚。星浩的莊叫PW26到沙龍時不要透露中介。初時PW26有點疑慮,因此叫莊把星浩的商業登記證WhatsApp給他(見證物P183A)。PW26否認他在認人手續認錯D4。 330.她是保險經紀。2018年5月她接到一個恒生銀行姓陳的電話,對方糾纏了5至6次,使PW27有所心動。PW27同意把樓宇再按。5月8日,PW27收到姓黃的電話。PW27後來到日升的辦公室找蘇先生。蘇叫PW27提供環聯報告,說PW27可以借500萬。後來有人到PW27的居所查察。數日後PW27到一間叫黃德富律師樓簽文件(證物P104D)。 331.PW27和福億財務的鄭偉傑(其卡片見文件冊1第AE-1471頁)見面。PW27會通知日升的蘇有關進程。蘇亦叫PW27買一份昆士蘭保險,費用由日升負責。PW27對她所簽的文件並沒有太大印象。蘇亦給PW27一個叫倪子軒的身份證副本(文件冊1第AE-1470頁),指這倪是日升的財務總監,而她和日升的委任合約(證物P104B)亦提及一人「魏子軒」和其身份證號碼,是日升的財務總監。 332.PW27說她和鄭在律師樓時鄭說有錄音。PW27向福億財務借250萬元。PW27把自己的樓宇做了二按。PW27簽了聲明說沒有中介。PW27收到一張250萬元支票,存入她的滙豐戶口。 333.PW27依照蘇的指示,開出一張$2,491,500支票(文件冊1第AE-1479頁),而抬頭人是「Ngai Tsz Hin」。蘇叫PW27趕快入票以免支付利息。PW27感到忐忑不安。PW27於是停止那支票。蘇打電話給她,游說PW27不要擔心。PW27反而向對方講佛偈,這令她安心,感到佈施,但最後蘇害了她。蘇為了安撫PW27,叫一名姓李的人打電話給PW27。他亦安排一名女子在港鐵站交給PW27一張由「Ng Chak Yee」開出的25萬元支票,日期是2018年5月29日(證物P104C)。對方說放心,是個人擔保。這使PW27感到放心,終於以轉帳形式把$2,491,500轉到D7的戶口。PW27從蘇收到一張250萬元的收據。後來在6月中,PW27不能聯絡蘇,亦發現日升關門。PW27總共損失了大約265萬元。 334.2018年8月PW27在認人手續指認姓蘇那人,便是D4。在法庭上,PW27亦指出D4。 335.在盤問下,PW27在恒生有按揭,當初打電話的人亦自稱來自恒生。由於PW27收入不夠,恒生不會再借。對方說可以幫PW27借250萬元。PW27的首按在1998年開始,蘇介紹自己是恒生的代理broker。PW27以為日升是幫她向恒生借錢。 336.PW27留意蘇的面皮膚有「少少白」。PW27說她在認人手續中「一眼便認出」蘇,亦很肯定,否認認錯人。PW27亦認為「成件事,財務配合」。PW27後悔沒有和丈夫商量,自己「揸主意」。 337.PW27由於懷疑,因此當滙豐職員打電話來確認支票時,PW27決定停票。但最後她被自稱是蘇上司的姓李男子所打動。李同意會傳送公司商業登記副本,和交付一張支票給PW27。李說他會承擔責任。PW27甚至因大筆金錢轉帳而向銀行職員說謊。PW27的提款單背面顯示銀行職員的記錄(文件冊6第AE-3500頁)。那$2,491,500的提款是用來「買貨」。PW27在認人手續中,那些戲子都戴上浴帽和身體「包住」,只看見面貌。 338.他是從事藥物商人。2018年5月收到一個自稱是大新銀行姓謝女職員的電話。PW28在大新銀行有按揭貸款。後來一個姓黃的男子安排PW28到灣仔中國網絡中心的日升辦事處會面。一個叫陳永賢Edwin的男子見PW28。陳說可安排大新貸款280萬元,但PW28要存入28萬元給日升作為按揭保險。陳亦叫PW28向昆士蘭保險買一份保險來保障PW28。PW28簽了文件,包括QBE保險文件。 339.PW28按陳的指示簽了一張28萬元支票給Ngai Tsz Hin(文件冊2第AE-2114頁)。陳叫PW28寫上那英文姓名,聲稱那人是日升的財務總監。PW28後來和陳失去聯絡,亦發現日升已經關門。PW28亦查問QBE,得知PW28並沒有保單。 340.2019年4月9日PW28在認人手續中指認D1便是陳。在法庭上,他亦指出D1。 341.在盤問下,PW28是因低息才吸引借貸。他不記得簽委任合約和QBE保單的正確日期。他不知道細節。陳叫PW28簽一張28萬元支票是借貸款項280萬元的10%。PW28亦說當日認人手續,雖然戲子「包實晒」,但他仍然「一眼望到」指認出D1。PW28在加拿大讀生化藥劑,從商超過10年。 342.他從事運輸。2018年6月20日收到一名自稱大新銀行姓王的男職員電話。他一開始便叫PW29戴生,亦知他欠大新卡數。後來一名姓莊的人自稱是星浩投資職員接觸PW29。 343.PW29稍後到灣仔集成中心和莊會面。PW29和莊通了多次電話,認出莊的聲音。莊的卡片寫上「莊啟榮資深業務經理」(文件冊2第AE-2462頁)。莊的面有些紅點,屬「大隻」。莊說可以幫PW29借120萬元,但要買一份保險60萬元,PW29不用付費。莊安排PW29到中潤融資借錢,但PW29要開一張支票給星浩資本的財務總監So Ping Yat。 344.PW29覺得買了保險使他的信心增強,而且他不用付保費。莊亦叫PW29不要向中潤提及中介。PW29從中潤得到20萬元,而他亦開了一張20萬元支票給 ‘So Ping Yat’ (日期是2018年8月6日)(文件冊7第AE(2)0658頁)。PW29後來取得到一張收據(文件冊2第AE-2472頁)。 345.後來莊說他的「亞頭」打電話給PW29佯稱公司資金不夠,叫PW29再付5萬元。PW29到星浩辦事處交5萬元現金,得到一張收據(2018年8月14日)(文件冊2第AE-2505頁)。PW29亦在港鐵站交出$7,500元作為預繳律師費之用。PW29得到一張收據(文件冊2第AE-2506頁)(2018年8月21日)。後來PW29再聯絡不到莊,亦發現星浩已經關門。 346.2018年10月4日他在認人手續指認D4便是姓莊的人,所有戲子都戴頭罩和着雨褸,PW29在法庭亦認出D4。 347.在盤問下,PW29說他在大眾做按揭。莊教PW29不要向中潤說有中介,否則貸款會不批核。初時PW29是和大新的王先生聯絡,王介紹星浩幫他安排貸款。PW29不用支付費用。他先後見莊2次。PW29相信莊,認為從銀行借了120萬元,便可立刻清還向中潤所借的20萬元。在認人手續中,他只見到戲子的「頭部」,「成身包住」。PW29「認得他的樣」並沒有認錯人。PW29在支票寫上‘So Ping Yat’是莊把一張紙給PW29抄寫。莊說‘So’是財務總監,而莊給他一張星浩蓋印的收據。
348.他是貿易公司的東主。2018年4月他收到一個自稱Citibank的Teddy Leung的電話,推銷低息貸款還卡數。PW30到將軍澳一間賣電話的攤檔同一名叫周子健的人見面。周的卡片是證物P196A。PW30亦收到2封由自稱是Loan Officer Citibank的Samantha Ng的英文電郵(證物P196B)。PW30成功借了40萬元,亦後來全部清還。 349.在5月至7月Teddy Leung再推介O/D保險計劃。後來,有人叫PW30到灣仔見一名姓莊的代理,安排借300萬元,但要60萬元保證金。2018年7月PW30到星浩辦事處見莊,從莊得到卡片(證物P196D)。卡片寫上「莊啟榮資深業務經理」。莊展示一切Citibank內部文件,批出300萬元借貸。PW30簽了委託合約(證物P196E)。PW30簽了一份昆士蘭保險單,並依照莊的指示開出一張60萬元支票給Virgin Trading Co Ltd(文件冊2第AE-2104頁)交給莊,並且收到星浩蓋印的收據(第AE-2105頁)。8月中那Teddy Leung叫PW30可再用40萬元加大200萬元貸款額。10月PW30打電話給Teddy Leung,後者說「攪緊」。後來警方聯絡他,而他損失了60萬元。 350.2019年3月PW30在認人手續中認出D4便是莊。他「一眼便望到他」。在法庭上,PW30亦指出D4。 351.在盤問下,第一次Teddy Leung成功地幫PW30向Citibank借了40萬元,後來Teddy Leung再聯絡他的O/D保險計劃,說是銀行內部做的保險計劃。一個自稱是Teddy上司的人打電話給PW30,這使PW30沒有戒心。對方叫PW30找莊作為中介,要把60萬元為保險金,說當300萬元借貸存入PW30戶口時,那60萬元便會退還給PW30。 352.她任職秘書。2018年5月中她收到一個自稱是大新銀行女職員電話,幫她做貸款。那時PW31在大新銀行做首按及在「及時雨」做二按。後來一個在日升工作的蘇先生打電話給她,說可幫她借160萬元循環貸款。 353.數日後一名姓王的日升職員聯絡PW31,亦告知她要做保險才能得到借貸。2018年5月PW31帶備文件到灣仔的中國網絡中心日升辦事處。在那處她和蘇見面。她發覺蘇有些皮膚濕疹。蘇叫她買QBE做保險以便借錢。她簽了授權書。蘇說他們內部有人和大新聯繫,可以幫她批循環貸款。蘇說他們會同大新銀行「傾掂」中介費。後來蘇建議PW31到沙龍創貸借110萬元,好讓PW31向大新借160萬元,而當中50萬元會清還PW31的二按,60萬元則存入日升。 354.有人叫PW31到陳錦泉律師樓去簽文件,有一名男子代表沙龍出席。PW31把物業按給沙龍,從沙龍得到110萬元支票貸款。PW31把60萬元支票存入恒生戶口。 355.她依照蘇的指示,把60萬轉賬給D7的恒生戶口(戶口E)。蘇教PW31向銀行職員說謊,說是把錢借給朋友。後來PW31知道受騙。 356.2018年10月PW31在認人手續認出D4便是蘇。PW31除了還本金60萬元外,亦要還2至3期利息,約5至6萬元。 357.在盤問下,她留意蘇有濕疹,以手部較厲害。她因蘇的指示以向銀行就轉錢的用途說謊。蘇曾給PW31一封大新的批核信看,這使她對蘇有信心。他在認人手續肯定D4便是蘇。 358.她是馬會職員。2018年6月她收到一名自稱是大眾銀行女職員的電話,推銷借貸。稍後那女子說PW32不能通過壓力測試,叫她到星浩資本借錢。 359.6月底,PW32到灣仔集成中心的星浩辦事處,在那裡和姓莊的男子見面。對方察看PW32的文件及環聯信貸報告,叫PW32把物業做二按,還清其他債項,再向大眾借錢。證物P177A便是莊啟業的卡片。大家亦有WhatsApp聯絡(證物P177G)。莊說他已經向沙龍交待了PW32的借貸,他們知情。 360.PW32返回星浩簽發一張給Virgin Trading Co Ltd的50萬元支票(文件冊7第AE(2)0678頁)。後來PW32和莊失去聯絡,而星浩亦關了門。PW32形容莊身材高大,40多歲,似乎有「主婦手」。 361.2019年4月PW32在認人手續中指認D4便是莊。那些戲子都戴了浴帽和有黑色垃圾膠袋套着身體,而且是坐在椅上。在法庭,PW32亦認出D4。 362.在盤問下,PW32認為在她到沙龍辦事處之前,莊已經和沙龍溝通了。PW32簽了文件說她沒有中介。PW32認為星浩和沙龍已經有協議,因此沒有質疑。PW32亦簽了一份聲明豁免陳錦全黎永康律師事務所的責任(文件冊2第AE-2559頁)。PW32並沒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事實上她對簽字的文件內容並不清楚。在她的角度,她以為星浩幫她借錢要抵押,而她相信莊會幫助她,因此所有文件她都簽字。沒有人提及二按,她不知有關風險。PW32以為星浩會替她還沙龍3個月利息,但最後PW32要問家人借錢,以清還3個月利息($12,500 x 3 = $37,500)。 363.她任職寵物護士。2018年6月一名自稱恒生銀行的男職員打電話給她,推銷財務貸款。後來她到灣仔集成中心星浩資本的辦事處。原先PW33是見黃偉龍Chris(其卡片是證物P192A),但後來約見Bosco莊啟業。星浩以WhatsApp把莊的卡片傳送給PW33(證物P192B)。PW33和莊首次見面談了約半小時。PW33簽了委任合約及授權書。PW33打算借200萬元。PW33應要求把居所拍下錄像傳送給財務公司。 364.2018年7月,PW33在星浩見莊。莊建議PW33向財務公司借100萬元,用來買昆士蘭保險,作為向恒生借200萬元的保證金。PW33在星浩開了一張給“Rosia Department Co Ltd”的100萬元支票(文件冊7第AE(2)0699頁)。 365.PW33到了王婕妤律師事務所簽二按文件,及從資產按揭收到一張100萬元支票的貸款。PW33存入她的恒生戶口。莊說星浩會負責律師費。後來PW33被財務公司追數。她還了6期利息($17,333 x 6 = $103,998)。PW33最後聯絡不到莊,而星浩亦關了門。 366.在盤問下,PW33認為莊有濕疹。由於她急於用錢,因此沒有想得太多,很多時她沒有看文件內容便簽名。後期PW33上網查星浩,發現資料不同。PW33對很多事情都印象不深。 367.他是五金東主。2018年3月他收到一個自稱是滙豐銀行男職員的電話。他知道PW34向財務公司借錢,而他可安排PW34在滙豐借低息貸款。PW34確曾在4月借了50萬元。對方亦知道PW34的姓名。對方叫PW34到財務公司日升創富借錢,清還外債才向滙豐借錢。 368.PW34在2018年3月13日到日升辦事處。他和姓蘇的男子見面。那人似乎有皮膚病。PW34簽了授權書。蘇提議PW34借105萬元,用部份還外債,約100萬元作為資金證明。PW34在律師樓收到一筆貸款,後來PW34簽發了一張105萬元支票給日升的「財務總監」魏子軒。 369.後期,PW34在6月試圖聯絡蘇但不成功,而日升亦人去樓空。 370.2018年10月,PW34在認人手續指認D4便是蘇。在法庭上,PW34亦指出D4。 371.在盤問下,他曾到日升3次。PW34相信經日升會較容易借錢。PW34相信那姓魏便是日升的財務總監,魏會擔保PW34的借貸。雖然當日認人手續的戲子的身體都被黑色膠袋遮蓋,但PW34清楚認得蘇的樣貌。蘇的皮膚問題只是輔助性。在PW34發出支票前,蘇曾提及魏是日升財務總監。蘇給PW34一張紙而PW34照抄。 D7的4份錄影會面呈堂為證物(謄本︰P493、P494、P495及P496,光碟︰P493a、P494a、P495a及P496a) 372.D7第1次錄影會面(2018年6月13日)(證物P493)。(註:本席會簡化及部份記項使用書面語來陳述。)
373.D7在2018年7月16日第2次錄影會面(謄本P494)。 374.D7從中銀拿取月結單和結束戶口。提取$13,000多元,把現金和文件交給警方。 375.D7在2019年5月29日的錄影會面(謄本P495)。這涉及D7和其母親的恒生戶口。
376.D7在2019年5月29日的第4次會面(謄本P496)。
377.由於控方就第8項控罪的舉證問題,控方同意沒有表面證據。本席判D1就第8項控罪無須答辯,被判無罪。但D1就其他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D1選擇出庭作供,但不會傳召證人。 378.D4和D7並沒有中段陳詞。他們所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D4和D7選擇不出庭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379.他現年31歲,中二程度,未婚,任職裝修,日薪約$700元。 380.2015年7月,他和D3鄧凱元經朋友在酒吧上認識。D3問D1有沒有興趣幫手。D1的印象是D3做金融財務,有幾間公司,但沒有說詳細,似乎亦提及保險。 381.數日後,D3打電話給D1。當時D1無業,理解做D3的助手,送遞文件,幫D3處理私人事務。D1說有如「跑腿」,會出入律師樓,會計師樓,到各區不同的商業大廈。D1亦會幫D3到銀行入票,但D1並不是每日都和D3見面。D3會把D1的薪金放在怡泰豐的招待處。 382.D1稱D3為「老闆」。D1的月薪是$8,000元,另外有獎賞花紅,可取回車資。D1不用留在辦事處,但從早上10時至下午6時待命 (Standby)。D1會留在家等電話,一周由星期一至五工作,「紅日」休息。他沒有強積金,認為自己是自僱人士。D1在2016年6月被捕。 383.D1說他被捕後在警署內羈留室遇見D3,質問D3「公司仲乜呃人」。D3說「公司無呃人,放心」。D1說他半信半疑,但認為D3的說法「合理」,因此沒有再追問。D1和D3傾談了2至3分鐘。後來D1並沒有和D3再聯絡。D1說他曾到尖沙咀中港城怡泰豐2至3次,主要是到那處拿薪金、送文件和文具,多數是下午到那裡。D1說那處有很多人出入。D1說老闆提供儲值卡來打電話,每月交月費$800元。D1沒有問老闆為何要出電話卡。D1覺得怡泰豐是一間正規公司,亦曾見到律師到怡泰豐。D1否認他曾見過受害人。 384.在盤問下,D1說他不認識D4。D1承認他曾到怡泰豐,可算是他當時的工作地點。D3是D1的老闆。D3出糧給他。D1幫D3工作,而怡泰豐是D3的辦公室。D1說由於他沒有牌照,所以不能見客。D1說「邏輯上他是幫怡泰豐做嘢」,但D1說他是D3的「跑腿」。D1「依稀記得」他曾經到怡泰豐4次。他從2015年7/8月至2016年6月都在怡泰豐工作。D1說由於他曾到怡泰豐的寫字樓,因此他留下手指模。怡泰豐是一間傳銷中心,有很多人用電話傳銷。他曾送文件到一些房間。 385.D1認為D3是做財務金融、地產中介。D1說D3會介紹D1考牌。D1認為那些受害人錯認他,對所有受害人所提及的詐騙行為他都不知情。D1說「正常常識不會用自己姓名」。他沒有打電話給受害人。 386.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在控方。3名被告人並沒有舉證責任。本案有7名被告人,而只有D1、D4和D7進行審訊,其餘被告人已經認罪和判刑。本席不會因其他被告人認罪,而對被審訊的3名被告人有任何不利和偏頗的推論。D7並沒有刑事記錄,在法理上他有良好品格,因此他的犯案傾向性較低,而他的證言可信性較高。另一方面,D4和D7選擇不出庭作供,這是他們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會對他們有不利偏頗的看法。但D4和D7則不能以第一身身份來動搖或削弱控方證人的證供。D1出庭作供,他的證供可適用於其他被告人。 387.本案涉及很多受害人,不同的律師事務所,不同的財務公司,和數間騙財的中介公司,以及一群夥同犯案的人士。本案亦涉及大量的銀行文件,及雙方或單方簽署的看似法律的文件和保險單。本席認為毫無疑問這樣大規模狀似正常借貸交易是財經或銀行界「內行人」所做。律師樓的角色使受害人更加信賴那些騙徒,以為有律師在場和參與一些過程,及文件的簽署,使交易看似實在。 388.D1出庭作供自辯,聲稱他被D3鄧招攬為「跑腿」,月薪約$8,000元,在家候命。D1稱D3為老闆。D1說他會到怡泰豐寫字樓取文件和取薪金,明顯地用以解說警方在怡泰豐在尖沙咀中港城寫字樓一間房內找到D1的指模(見承認事實第70段)。D1否認曾接見受害人,甚至說他不會愚蠢地用真名實姓申請電話卡來騙人。D1說他實則是自僱人士,因此沒有供強積金。D1的解說可說是匪夷所思,一派胡言。D1被13名受害人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來,而他只是輕輕說他們認錯人。D1所說的跑腿工作但聲稱是自僱人士的說法,亦令人難而置信。本席認為D1的證供毫無可信之處。 389.縱然本席不信納D1,但畢竟舉證的責任在控方。本席要審視控方所提證供來作出裁斷。 390.三名被告人(特別是D1和D4)都不承認他們參與和實施有關的詐騙的行為。D1和D4亦斷然否認曾接觸、游說和欺騙受害人。理論上被告人們對所有詐騙過程和文件證據都不知曉,因此他們理論上亦無從甚至不能,挑戰受害人的說法和經歷。 391.就D1和D4而言,他們的抗辯很簡單,即是說所有受害人都認錯人,案件和被告人們無關。 392.代表D1的黎大律師在其結案陳詞大綱指出「案情的爭議點是眾聲稱受害人與騙徒的見面經過是否如他們所述,能夠給予眾聲稱受害人足夠的機會以作出辨認,而眾控方證人針對D1的辨認證供是否可信和可靠。」(見D1陳詞第6段)。 393.D1承認他曾身處怡泰豐的中港城辦公室,但辯方的案情是D1從沒有接觸各受害人。D1指受害人是認錯人(見D1陳詞第8段)。辯方提及D1的背景,指D1是D3的助手,但說他是自僱,直至2016年6月左右。辯方更提及D1和D3在警署羈留室的對話,這使D1接受D3的「解釋」,沒有再追問。 394.本席認為這些傳聞證供,不論有沒有發生,對D1一點幫助都沒有。D1亦說他從沒有聽聞俊譽、希星、豐盛、日升這些公司。被告人質疑受害人的辨認證供的可靠性。被告人說PW4劉和PW6歐陽從來沒有辨認出D1(見D1陳詞第37段)(註:但第3控罪涉及4名控方證人,PW3 - PW6,而控罪的性質是串謀詐騙而不是欺騙罪)。被告人亦指「如果D1真是騙徒的話,會使用自己名登記的電話去打出詐騙電話是極不合理」(見D1陳詞第38段)。 395.代表D4的黃大律師在其44頁結案陳詞指出D4的立場,認為每一名受害人對D4的辨認證供不可靠。控方不能完全舉證D4的犯罪意圖。受害人有可能因其他人,而不是D4,而交出支票或轉賬。被告人亦指不少受害人是「順口開河」,其證供並不可靠。 396.D7面對3項洗黑錢罪(即第16、17和18項控罪)。在整個審訊過程中,D7只有對一些控方證人作出簡單而十分簡短的盤問,可說是在整個審訊過程中較「輕鬆」的一人。 397.代表D7的潘大律師指控方只能依靠推斷來舉證,而沒有直接證據指D7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那些款項是黑錢(見D7陳詞第1(4)段)。 398.辯方說D7在其4份錄影會面記錄交待了事件。他是給同學介紹而幫一名叫Bryan的男子,把存進D7戶口的錢交給Bryan。D7提供資料給警方導致2名男子被捕。D7姓倪,但騙徒在合約上卻寫上「魏子軒」或「顏子軒」,而D7根本不是那些中介公司的財務總監。騙徒所提供的D7身份證副本亦是假的。兩張身份證唯一相同是英文姓名「Ngai Tsz Hin」(見D7陳詞第8(5)段),而受害人所發的支票的抬頭人是用這英文姓名。 399.辯方認為D7雖然沒有出庭作供,但D7的「混合陳述」會面紀錄已經呈堂。D7在案發時只是18歲的中學生,辯方認為「即使假設法庭不接納D7在錄影會面的解釋,綜合控方的所有證供,也不能推斷出D7一定相信該款項為犯罪收益」(見D7陳詞第32段)。 就D7的裁決 400.就D7上述的說法,本席要強調D7不出庭自辯是他的權利,但這亦表示他不能以第一身證人身份動搖控方的證據。D7的錄影會面混合陳述不能成為D7的證供,而法庭有權不信納當中甚至全部的陳述。 401.另一方面辯方在其結案陳詞屢次以「一定相信」或「知道」的標準或測試,作為洗黑錢的犯罪意圖(見陳詞第28,30,32及33段)。但洗黑錢的犯罪元素包括「有合理理由相信」。 402.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成 (2016) 19 HKCFAR 279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已經作出詳細的表述。當然一個明理人士不能抽離涉嫌人士的個人背景及其認知,而被告人的認知亦要依靠被告人在庭上作供的支持(見該案判案書第27段)。開首是主觀的評審被告人犯案時的認知和個人情況,繼而是客觀的評審,看看一個社會上明理的人會否有被告人當時共通看法(見判案書第28段)。終審法院繼而說如果被告人不作供或提供證據,法庭便要決定被告人當時有那些案件的事實認知,再以客觀評審那些款項是否是黑錢(見判案書第29段)。 403.沒有刑事記錄的D7在案發時大約18歲,是中學生,但並不能說是完全年少無知。涉案時D7持有3個分別是滙豐、恒生和中國銀行戶口。案件的關鍵是D7,有沒有合理理由相信存入他戶口的款項是黑錢,而不是他知不知道有詐騙行為發生。當然如果有證據指D7知道,甚至參與詐騙行爲,那麽情況便有所不同。 404.D7說他經同學介紹做「找換店滙款」事情。但D7為何要使用3個戶口?為何要把他人的存款提取,再用公文袋交給所謂上司Bryan?爲何要到銀行外邊交收?爲何這麽簡單的工作每次可收$2,000元至$2,500元現金? 405.辯方說D7對Bryan的說法「深信不疑」(見D7陳詞第24段)。本席認為這是空口白話,自圓其說的陳述,亦正正是終審法院在前述案件有關主觀和客觀的評審的指引。如果是正當途徑,D7為何不問上司為何不是公司戶口?為何不只用D7其中一個戶口?為何要D7提取現金交給Bryan?為何不用轉帳形式以減低被人打劫或盜取的機會? 406.承認事實(證物P514)提及D7 3個戶口(戶口D,E,F)分別在2018年3月(滙豐),2015年9月(恒生)和2018年1月開立。 407.D7在相關時段沒有任何資產,亦沒有交稅(見承認事實)。 408.D7在控罪時段單單在戶口D便提取港幣$3,191,500元,當中本地轉賬達250萬多元(78%多),支票達68萬多元。 409.D7從戶口E在有關時段提取港幣541萬多元,而存款中490萬多元是本地轉賬。D7從戶口F提取港幣一千三百六十多萬元,而89%的存款是支票存款。 410.控方所檢取的中國銀行閉路電視亦錄得D7在2018年3月至6月期間13次提款(見承認事實)。 411.如果說D7相信存入他3個戶口是涉及內地滙款,涉及地下錢莊的話,那麼何來這麼多在香港發生的本地轉帳和在香港發生的支票存款? 412.本席不信納D7的辯解,亦認為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舉證D7是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是黑錢。雖然D7是學生,但主觀地他應該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有問題,而客觀上任何明理人應會有合理理由相信這些是黑錢。D7並不是義務幫手,而是有報酬地幫他人洗黑錢。D7在其錄影會面提及平均每次$2,000元至$2,500元。D7說他處理約20次以上。如果以$2,000元報酬來計,D7起碼收取了4萬元的報酬。 413.D7亦聽從Bryan對銀行職員就提錢的原因說謊,例如要出糧,交工程費用,家人還錢等。D7亦說款項是涉及「走水貨」。Bryan亦在銀行外,而不是在銀行內和D7交收。D7亦知道要預約提取大額款項,才較容易一次提取。D7另外亦開立大新、渣打戶口。D7有時亦要同一天到2間分行提款。D7亦說對方內地人士要找換到香港買樓。凡此種種都不難看見D7絕對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是幫一個叫Bryan的人處理黑錢。 414.因此本席判D7三項洗黑錢罪罪名成立。 就D4的裁決 415.D4面對6項欺詐罪控罪。在認人手續,PW11楊、PW17劉、PW18甄、PW24馮、PW20鍾、PW22周、PW34楊、PW29戴、PW32趙、PW26馮、PW30黃和PW33董,12名受害人都能夠指認D4。這6項控罪涉及3間中介公司:豐盛、日升和星浩。 416.相關法律原則並沒有大爭議而欺詐的行為,當中包括不誠實的舉措亦不爭議。而事實上本案的重點在對D4的辨認證供。受害人因他人游說而借錢,對方有虛假陳述,使用假文件,利用律師樓的角色和保險單的設計,而使受害人向財務公司借錢。受害人開出支票,或轉賬給第三者,或給佯稱是財務總監的人。他甚至發出收據或用第三者的支票作保證,使受害人放心。很快受害人便發現人去樓空。眾受害人因貪低息而使自己平白做了受騙者,百上加斤,承擔更重的財政負擔,歸還本息給財務公司。這是切切實實的詐騙行為,而受害人亦受到錢財損失。 417.本席認為所有控方證人都能盡他們所能和記憶所及而作供,講述他們被騙的過程。本席信納那些受害人的證供,但明顯地他們都被行騙者「洗腦」,一心以為對方為他們「好」而安排低息貸款。於是胡里胡塗,不問因由便簽了文件,繼而到銀行去轉賬或存錢,眼白白把自己的錢財拱手相讓,最後得到的是後悔不已和沉重經濟負擔。 418.辯方說每一名受害人對D4的辨認證供不可靠(見D4陳詞第5段)。本席並不同意。受害人是面對面和D4見面,大家在沒有戴口罩的情況下傾談。 419.大家有電話或短訊聯絡。這並不是Turnbull一案所提及驚鴻一瞥(fleeting glance)的情況。再者,受害人在認人手續中,縱然大部份情況下所有戲子都戴有浴帽和面部以下的身體有黑袋包蓋着,受害人都能指認D4出來。本席認為這可見有關的辨認質素甚高。 420.控罪5的受害人(PW11楊)指認D4便是豐盛的葉先生。控罪7的受害人(PW17劉)指認D4是豐盛的葉先生。控罪12的受害人(PW27吳、PW31李、PW18甄、PW24馮、PW20鍾、PW19陳、PW22周、PW34楊)指認D4是日升的蘇先生或Roger So。控罪19的受害人(PW32趙、PW26馮、PW33董)指認D4是莊先生。控罪20的受害人(PW30黃)指認D4是莊先生。控罪21的受害人(PW29戴)指認D4是莊先生。 421.無論D4身為豐盛或日升或星浩的職員,他明顯地是直接面對游說受害人的重要一環。當然,D4亦有其他共犯協助而最終成事。辯方說D4只是一名客戶經理,他「未必知道」中介公司背後是欺詐受害人,而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4有意圖詐騙。這只是自欺欺人,罔顧事實,令人費解的說法。本席用了不少篇幅陳述受害人的被騙過程,包括涉案被告的作為和游說在此不再重覆。 422.本席在仔細評審有關證據,裁定D4六項欺詐罪,即第5、第7、第12、第19、第20和第21項罪名成立。 就D1的裁決 423.D1面對較多的控罪,總共有8項,當中7項欺詐罪及1項串謀欺詐罪,即第1、3、4、6、8、13、14和15項。第8項控罪的受害人嚴尚芳不能出庭作供,因此這項控罪在中段陳詞階段被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而D1就第8項控罪被判罪名不成立。 424.代表D1的黎大律師指出案情的爭議點是受害人對D1的辨認證供是否可信可靠。D1除了承認曾身處怡泰豐的中港城辦公室外,否認曾到任何案發現場(見D1陳詞第6和第7段)。簡單來說,受害人被騙和D1無關,眾受害人是認錯人。 425.在認人手續中,總共有12名控方證人(即PW1劉、PW3羅、PW8葉、PW10羅、PW12許、PW27吳、PW19陳、PW14馮、PW16孫、PW24蕭、PW21葉和PW28陳)指認D1為犯案者。 426.他們分別和個自指出D1便是俊譽的Vincent、怡泰豐的Vincent Wong、怡泰豐的Ken Chan(PW11和PW13 未能在認人手續指出D1)、希望國際的Nic Tang,豐盛的黃先生(卡片是黃文建,證物P26A)、日升創富的陳永賢或Edwin Chan。 427.誠如前述,本席並不接納D1的證供,而各名受害人都能盡其所能作出可信納的證供。他們在認人手續中,雖然戲子們都有額外的浴帽和黑膠袋遮蓋,但各受害人仍然能指認D1(除PW6歐陽外)。大部份受害人都能在法庭指出D1。事實上,如果D1全然否認對案件知情,全然否認接觸各受害人,那麼D1理論是無從挑戰受害人被騙的經歷。但D1卻試圖解說他在怡泰豐辦公室所留下的指模,可說是越描越黑。 428.詐騙集團製造和使用不同形式的虛假文件,包括委託書、授權書、QBE保險申請表、收據、確認函、個人名片、銀行的批核信函。他們叫受害人自費索取環聯信貸報告,誘使受害人到財務公司借貸,佯稱只是短期,不超過3個月,有時甚至說中介公司會負責有關利息和律師費。這使受害人誤以為他們可以不用付出任何費用,便可增加他們資金周轉,甚至付清所欠的高息債項,包括信用卡欠債。這種誘騙,使受害人差不多完全失去洞察能力和防騙的心智,變成待宰羔羊,最後令他們財務上百上加斤,精神飽受折騰。 429.PW3羅和PW10羅雖然在法庭未能指出D1,但他們在認人手續中指出D1。本席認為這是承認事實的內容,亦接納他們這方面的辨認證供。 430.在仔細考慮各項因素,本席裁定D1第1、第3、第4、第6、第13、第14和第15控罪罪名成立。 431.在編排證人編號和大量文件證據時,控方需要在審訊之前有深入考量和安排,以方便審訊流程能順暢進行。審訊文件冊(就本案而言有10本之多)更加需要以次序順著頁碼編排而不是以證人為主軸。本席在撰寫裁決理由書時便因控方就證人編號和文件冊的不順序頁碼而要花費大量額外時間。這亦解釋爲何本席要把證人的編號準備一份對照列表作爲附件,以免任何一方都有所混淆。 432.本席認爲控方在這方面需要有所改善和跟進,能在這類的商業欺詐案件有一種方便用家 (user friendly) 的系統和安排,亦方便任何一方有任何跟進的舉措。
H.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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