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繼峰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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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先的控罪書涉及七名被告,二十二項控罪,當中四人認罪,分別在2021年11月12日判刑。第二被告被判入獄2年;第三被告被判入獄總共50個月;第五被告被判入獄20個月;第六被告被判入獄25個月。第一、第四及第七被告經審訊後,在2021年12月31日被判罪名成立。

Cited by 8 cases ·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581/2019[2022] HKDC 14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Ja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81/2019

[2022] HKDC 1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繼峰 LAM Kai-fung (第一被告人) 
  蔡振賢 CHOI Chun-yin, Gary (第四被告人) 
  倪子軒 NGAI Tsz-hin (第七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2年1月31日
出席人士:  張鵬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匡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子健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黃錦娟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聶柏仁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潘志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戴鄧莊李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控罪:   [1] 及 [4] 至 [7] 及 [12] 至 [15] 及 [19] 至 [21] 欺詐罪
(Fraud)
  [3]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16] 至 [18]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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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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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先的控罪書涉及七名被告,二十二項控罪,當中四人認罪,分別在2021年11月12日判刑。第二被告被判入獄2年;第三被告被判入獄總共50個月;第五被告被判入獄20個月;第六被告被判入獄25個月。第一、第四及第七被告經審訊後,在2021年12月31日被判罪名成立。

2.第一被告的第八項控罪罪名並不成立。本席將判刑押後至今天,以待辯方準備相關的求情陳詞,以及有參考性的判刑案例。

3.本席在早前108頁的裁決理由書已經詳細列出有關的案情及證供分析。第一被告被判控罪一、三、四、六、十三、十四及十五,總共七項控罪罪名成立;第四被告被判控罪五、七、十二、十九、二十及二十一,六項控罪成立;第七被告涉及三項「洗黑錢」罪,即控罪十六、十七及十八,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4.控方的案情指第一及第四被告以不同角色、不同公司身分,來誘使各受害人借貸來做保證金或買保險,致使受害人向一些銀行申請低息貸款或循環貸款。本案可說是集團式、有計劃、有規模的詐騙行為。被告們的犯案夥伴首先以電話硬銷低息貸款的誘餌。受害人心動後便會被要求到中介公司的寫字樓,由第一或第四被告接見,被游說和要求簽一些文件或合約,或保險單。犯案者更「做足全套」,騙受害人到律師樓,或在一些律師樓職員見證下簽文件和收取支票。被告們所代表的中介公司會介紹某財務公司借錢。受害人簽了借貸文件或把樓宇作二按。

5.這樣的話,犯案者所得到的金錢便間接由財務公司提供,而受害人最後亦要連本帶息清還借貸金額給這些看似是「中立」或「無辜」的財務公司。在這樣的背景下,本席在這判刑理由書的後語部分會作出一些觀察和評語。

求情理由

6.代表第一被告的黎大律師在其兩頁的求情陳詞大綱並沒有提及第一被告的個人求情因素,只提及「與第一被告有關的受害人數為14人,牽涉5間公司,牽涉金額為$12,929,925港元」(見辯方陳詞第2段)。辯方提供兩宗案例作為法庭參考。

7.代表第四被告的黃大律師在其求情陳詞指出,第四被告被判六項欺詐罪罪名成立,現年33歲的第四被告有刑事紀錄,全部與毒品有關。第四被告有哮喘病和濕疹。辯方認為第四被告的角色只是一名銷售員,並非主腦,沒有作出策劃。辯方認為4年監禁是合適的量刑起點(見辯方求情陳詞第8段)。辯方說第四被告只涉及3間公司(即豐盛、日升和星浩),而第四被告犯案時段不長。辯方說控方沒有證據指第四被告收取款項和從中得益。第四被告亦盡量同意控方案情以減省審訊時間。第四被告因案情的延誤而深受長期壓力和困擾。辯方倚賴特區 訴 蔡樹 [2005] 1 HKC 51,一宗有關倫敦白銀的騙案。

8.代表第七被告的潘大律師指22歲的第七被告未婚,但女友已經懷孕數月。第七被告即將中六畢業,還押前是兼職侍應。第七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辯方亦引用特區 訴 許有益 [2020] 5 HKLRD 536,特區 訴 林嘉倩 [2021] 2 HKLRD 32和特區 訴 李家琪 CACC 148/2007等案例,作為法庭參考。

9.辯方說「明顯地,第七被告是被那些騙徒利用,清洗罪行得益,以賺取利潤。第七被告在案發時只是一名18歲的中學生。」(見辯方求情陳詞第12段)。第七被告在案發後投入社會,辛勤工作,得到上司及同事的讚賞。辯方呈上第七被告所寫的,以及一些求情信,而今天第七被告亦呈上他表姐的求情信。

判刑

10.欺詐罪和「洗黑錢」罪都沒有判刑指引。刑罰很視乎犯案的手法和策劃的周密性、夥同犯案的人數、被告的角色和參與程度、受害人所受的金錢上的損失,以及後遺的創傷。這些都是判刑的考慮因素。

11.特區 訴 蔡樹等人一案,上訴庭列出一些判刑考慮因素,視乎被告在欺詐行為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詐騙的時段、受害人所損失的金額。法庭亦要考慮阻嚇性的刑罰。上訴庭以4年作為刑期起點,以及有上下調整空間,作為判刑的指引。

12.在考慮判刑時,本席自然要考慮到本席早前對其他被告的判刑,以維持判刑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13.誠如本席在裁決理由書所言,本案涉及的犯案人物之多、策劃之周詳、涉案公司數目之廣、犯案部署之周密、牽涉律師事務所和持牌的財務公司之數目(當然各項控罪大多只涉及一間律師樓和一間財務公司)、涉及的虛假文書包括保險申請表、各款的合同等等都令人咋舌。受害人的財務資料明顯地被人利用,作為硬銷(cold calls)之用。律師樓的「參與」使受害人戒心大減,而經中介公司的游說和誘導,使受害人形同「洗腦」,變成「肉隨砧板上」,任人宰割。這樣大規模及精密部署並不是一日半天的詐騙,而是數日,甚至數週的一步一步的行徑,使這類詐騙案的不齒行為更形嚴重。

14.第一被告涉及七項定罪,詐騙方式大同小異。第一被告在俊譽、怡泰豐、希星、豐盛和日升都有直接面對面游說受害人。在其詐騙行動中,他有一個重要的角色,亦成功地使受害人乖乖就範,大部分親手付上從財務公司所借來的貸款。受害人除被騙金錢外,亦要無奈地清還貸款和高利息給財務公司,可說是身心受創,使他們的財政負擔百上加斤。

第一被告林繼峰的判刑

15.31歲的第一被告在香港出生,中二程度,未婚。在2008年開始有兩項涉及毒品的定罪,2010年11月曾被判入獄34個月。

16.第一被告所涉及的受害人有14人之多,金額達$1,200多萬。但本席需要以每項控罪來作出判刑。

•  第一項控罪涉及$195萬多,本席以4年為起點。

•  第三項控罪涉及第一和第三被告。受害人借來的金錢損失由$54萬至$180萬多,本席以四年半為起點。

•  第四項控罪涉及$150萬多,本席以4年為起點。

•  第六項控罪涉及兩名受害人,而金額是$60萬多,本席以3年半為起點。

•  第十三項控罪涉及四名受害人,付出大概$70萬至$31萬多,總共約$250萬,本席以4年為起點。

•  第十四項控罪涉及受害人損失約$90萬多,本席以3年半為起點。

•  第十五項控罪涉及受害人損失約$68萬多,本席以3年半為起點。

17.第一被告是經審訊後判罪,並沒有任何實質的求情理由以作為減刑。受害人所損失的金額並非是唯一重要的判刑考慮因素。第一被告犯案時段由2015年9月至2019年4月左右,眾多受害人損失逾$1,200多萬。控方並沒有證據指第一被告能有多少收益,但這對判刑並不關鍵。

18.為了整體量刑原則和簡化判刑的計算方法,本席頒令第一、第三、第四和第六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而第一被告以日升的名義詐騙的第十三、第十四及第十五項控罪的判刑亦都同期執行,但當中的6個月與第一組的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第一被告入獄總共5年(4年半 + 6個月)。

第四被告蔡振賢的判刑

19.第四被告被判六項欺詐罪罪名成立。現年33歲的第四被告在香港出生,中五程度,未婚。第四被告從2009年7月開始有三項涉及毒品的罪行。

20.控罪五涉及$384,000多元;控罪七涉及$150萬多;控罪十二涉及$930萬多(七名受害人指認出第四被告);控罪十九涉及$250多萬;控罪二十涉及$60多萬;控罪二十一涉及$257,000多。第四被告在豐盛、日升和星浩扮演雷同的角色,亦成功使受害人向財務公司借貸,繼而損失大筆金錢。

21.本席的判刑如下:—

(1)第五項控罪,本席以3年半為起點;

(2)第七項控罪,本席以4年為起點;

(3)第十二項控罪,本席以5年半為起點;

(4)第十九項控罪,本席以4年為起點;

(5)第二十項控罪,本席以3年半為起點;

(6)第二十一項控罪,本席以3年為起點。

22.第四被告並沒有實質的求情理由。第四被告的犯案時段由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在整體量刑原則下,本席頒令第五、第七、第十二的判刑同期執行,而第四被告以星浩身分詐騙的第十九、第二十及二十一項的判刑亦同期執行,而當中的6個月與第一組判刑分期執行,即本席判第四被告總共入獄6年(5年半 + 6個月)。

第七被告倪子軒的判刑

23.22歲的第七被告在香港出生,中六程度,未婚,沒有刑事紀錄。第七被告所面對的是「洗黑錢」罪,三項控罪涉及$2,180多萬。犯案時段是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第七被告是收取報酬犯案,而事實上,控方證據確鑿,第七被告在審訊時並沒有對控方的證據有太大爭議。本席認為第七被告不肯認罪來減刑並非明智之舉。

24.第七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和家人的生活融洽,因本案而飽受情緒的困擾。第七被告的犯案亦使家人、女朋友和朋友承受不少壓力。第七被告說自己於心有愧。第七被告說他「並不是蓄意犯罪」,而且他配合警方行動,亦有提供資料。女友現在懷有身孕,第七被告希望法庭能體會第七被告現今的心裡的滋味。第七被告的上司、朋友和牧師都對第七被告有正面的評價。今日辯方所提供第七被告表姐的求情信中,亦說第七被告為人正直、善良、性格單純、和順、有責任感,對第七被告犯案感到痛心,希望法庭能輕判。

25.本席考慮到上訴庭在特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和特區 訴 Javid Kamran [2005] HKCU 923的判刑指引。「洗黑錢」的數額、犯案的時段、被告的角色和作為、犯案的手法和策劃等等都是判刑的考慮因素。第七被告有其角色,從銀行提款,交給另一犯案者。第七被告亦有收取報酬。

26.就第十六項控罪,本席以3年半為起點;就第十七控罪,本席亦以3年半為起點;就第十八項控罪,本席以4年為起點。

27.在考慮整體量刑原則下,本席頒令全部判刑同期執行。另外,本席相信第七被告在家人的強力支持下,以及顧及他已經懷孕的女朋友的因素,本席打算從輕發落。本席亦注意到第七被告在被捕後曾協助警方,以及同意大部分控方的案情,減省審訊的時間。因此,本席酌情減刑6個月,判第七被告入獄3年半。

後語

28.本席在審訊這案件的過程中,不期然有下列四項的觀察和評語:—

(1)本案涉及很多的受害人,而數以十計的受害人到警署進行認人手續。本席認為就本案而言,警方似乎忽略了對受害人理應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手法,反而太側重對涉嫌人士的「權利」。本席認為如果犯案時,涉嫌人士或被捕人士並非戴著浴帽,或下半身身套黑膠袋,那麼如果有辯方律師作出戲子戴帽和套黑膠袋的要求,警方便要審慎和公正持平地處理。公正持平是對受害人和對涉嫌人士有一個合理平衡的處理方法。受害人理應知道他們的權益,例如視力較差的受害人可否較近距離去認人。

本案的受害人單憑嫌疑人士的面部及眼神來辨認到各名被告,可說是認人質素甚高。但從常理而言,如果嫌疑人士只露出面龐,而且是套著黑膠袋坐下來被人辨認,那麼受害人能辨認犯案者的機會便自然地被不公平地扣減。例如嫌疑人士如果全部戴著泳鏡,辨認出來的結果可想而知。警方在處理認人手續這方面應該有一些檢討,以及考慮辯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以免造成不公。

(2)詐騙案件近年有上升的趨勢,特別是以低息貸款作為招徠的詐騙案。控方應該考慮應否以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以嚴懲這些令人齒冷的行騙者。

(3)本案涉及不少持牌的財務公司,明顯地,他們和本案的中介公司有一定的默契和共識。受害人有時在騙徒的教導及告誡下,在表格上簽字說他們並沒有中介公司的介入來認識涉案的財務公司,意圖掩飾犯法的行為或減低金融機構的監管。本案涉及的財務公司有22間之多,他們的名稱如下(排名不分先後):—

(1) 順安財務有限公司
(2) 全通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3) 高名財務有限公司
(4) 海德國際財務有限公司
(5) 俊匯財務有限公司
(6) 智匯商業諮詢有限公司
(7) 柏泰財務有限公司
(8) 沙龍創貸財務公司
(9) 家碧財務
(10) 港業按揭有限公司
(11) 金溢財務有限公司
(12) 力新金融有限公司
(13) 英達財務有限公司
(14) 一資本有限公司
(15) 順億物業有限公司
(16) 福億財務有限公司
(17) 昊天信貸有限公司
(18) 龍茂財務
(19) 及時雨財務有限公司
(20) 中潤融資有限公司
(21) 資產按揭有限公司
(22) 君傲灣商場內花旗銀行宣傳攤位(此並非是持牌的財務公司)

本席從一些受害人所收到的硬銷電話來看,明顯地,有關的騙徒集團已經把持或管有受害人的個人資料來作出誘導的行為。本席認為有關當局或執法機構應檢討或巡察有關的作為,以免有不法人士「打籠通」,趁火打劫,害及無辜。受害人亦因在法律文件上簽了名,和在表面上負有法律責任下,被逼清還高利息和本金,使他們的財政負擔更仍見絀,百上加斤。

(4)另一方面,不少受害人因以為有律師樓的所謂「參與或見證」而放下戒心。有些受害人甚至簽了文件免除某律師樓一些責任。律師樓亦收取律師費,但實情上有沒有專業或認可的律師或律政人員的協助則成疑問。本案涉及以下律師事務所,其名稱如下(排名不分先後):—

(1) 張世民蔡敏律師事務所
(2) 王婕妤律師事務所
(3) 歐湯曾律師行
(4) 黃律師事務所
(5) 梁心端連偉雄律師事務所
(6) 禤張律師行
(7) 張馮許律師行
(8) 陳錦全黎永康律師樓
(9) 周啟邦律師事務所
(10) 董吳謝林律師事務所
(11) 黃德富律師樓
(12) 陳律師行
(13) 溫楊侯律師事務所

本席認為香港律師會有責任審視有關律師事務所或個別律師的作業流程以及專業水準,看看有沒有違規,甚至違法的情況,以保證和維持律師業界的高專業水平。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