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桂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69/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November 2023.

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盜竊罪(控罪一)及一項串謀詐騙罪(控罪二)。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869/2022[2023] HKDC 158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Nov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69/2022

[2023] HKDC 15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6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桂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3年11月7日
出席人士:  梁新燕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嚴康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梁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盜竊罪(Theft)
  [2]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盜竊罪(控罪一)及一項串謀詐騙罪(控罪二)。

2.她承認的案情簡述如下。

控罪一

3.2017年1月11日,中國銀行收到以被告名義在網上遞交的貸款申請,並且透過電郵呈交證明文件,包括三份恒生銀行結單、被告的香港身分證副本和被告名下的電費單副本。

4.隨後,中國銀行批出港幣519,000元貸款,在扣除港幣38,825元服務費後,一筆港幣480,075元的款項在2017年1月23日存入被告名下的中國銀行帳戶。同日,被告人從該帳戶提取港幣480,000元。

控罪二

5.2017年1月21日,創興銀行收到以被告名義在網上遞交的貸款申請。被告聲稱在一間名為環美航務的公司任職經理,月薪是港幣43,000元。四日之後,被告親身到創興銀行呈交證明文件,包括香港身分證和銀行結單副本。銀行結單上顯示一些款項存入帳戶,據稱為環美航務所發出的工資。之後,被告獲批港幣300,000元貸款存入其創興銀行帳戶。同日,有人從該帳戶提取港幣300,000元。

6.被告人在償還了港幣7,300元的第一期款項之後,便未有向創興銀行還款。創興覆查被告的申請,發現申請異常,包括被告早在2011年申請信用卡時報稱其職業是保安員,月入只有港幣7,800元。銀行報警。

7.2017年11月12日,被告準備離開香港時被拘捕。

8.被告在警誡之下作出包括以下陳述。

9.她說她已經失業兩年,因為賭博輸了很多錢。舊同事「阿昌」遊說她以向銀行申請借貸的方式賺錢,阿昌會準備所需文件。銀行批出貸款時,他們會六四分帳,而她會取得四成得益。她同意阿昌的計劃。阿昌指示她分別向恒生銀行和中國銀行申請開立戶口。她亦透過微信把其香港身分證、創興銀行儲蓄戶口的存摺和銀行開戶文件的圖片傳送給一名李先生。他們分別向創興銀行和中國銀行申請貸款。

10.2017年1月24日,她按照阿昌的指示到中國銀行,並獲悉一筆港幣500,000元的貸款已經獲批至自己名下,由於需要支付服務費港幣20,000元,她從中國銀行提取餘下款項480,000元。她取得150,000元,而阿昌取得330,000元。

11.2017年1月25日,她與李先生於創興銀行旺角分行外見面。李先生把銀行結單交給她,她知道該些銀行結單是假的。她把該些結單交給創興銀行職員。其後,她獲批300,000元款項。她從創興銀行帳戶提取全數款項,與李先生平分。

12.她向中國銀行還了兩期款項之後便沒有錢再還款,她隨即宣布破產。

13.環美航務事實上從未聘用過被告。

14.就第二項控罪,創興銀行如果知道被告的就業資料及銀行結單是假的,是不會向被告批出任何貸款。

15.被告在庭上承認她明知該筆中國銀行的貸款並非被告應得之款項,而仍然從該銀行帳戶提取了480,000元,故此為盜竊中國銀行的財產。她亦同意她與另外兩名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欺詐創興銀行。

16.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代表被告人的嚴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及在庭上補充。他說被告人現年53歲,她在國內出生及接受中學教育,多年前來港定居。她現時無業,自今年3月開始依靠綜援過活。她有兩名女兒。離婚之後,女兒本來與前夫居住,三年多前,被告前夫離世,24歲的小女兒搬回與被告同住,但與被告經常發生爭執。被告母親現年77歲,居住內地。

17.大律師陳詞說,就盜竊及詐騙罪而言,由於每件案件的案情不同,有很多因素需要考慮,所以上訴庭並沒有對盜竊及詐騙案件作出特定的判刑指引。但他希望法庭注意張美嬌[1]案及吳國榮[2]案這兩宗有關違反誠信的盜竊罪判刑指引。他指出,假如偷竊的金額是250,000元至1,000,000元,監禁期是二至三年。而本案被告與兩間銀行並沒有誠信關係,所以這些案件的指引可以被視為本案第一項控罪的判刑上限。至於控罪二,大律師呈交了兩宗上訴庭案例劉幸航及另一人[3]案以及文錦輝[4]案。大律師亦呈交了一些區域法院判刑案例,其中一宗是本席處理。

18.大律師先指出被告是適時認罪,應該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他並且指出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她再犯的機會甚低。大律師陳詞說,被告在本案並非主謀,涉及的詐騙行為也不是一宗周密及有組織的行為。虛假文件是由一名叫阿昌的人替被告準備,被告的角色應該被視為次要。被告學歷不高,失業了兩年,誤入歧途,欠下巨債,這些困境導致她犯下本案,以解決債務問題。大律師亦指出被告人在2017年11月12日被拘捕至今接近六年。她在被捕之後在警誡之下已經作出招認,但是卻在2022年8月底才被起訴。雖然辯方強調並不是投訴控方無故延誤,但是被告人因而承受了很大心理壓力,希望法庭酌情給予被告人一些刑期扣減。考慮到本案具體情況,辯方認為每項控罪判處三至三年半監禁是適當。辯方希望法庭會考慮總量刑的原則,視兩宗案件為同一事件,考慮了整體刑責,給予輕判。

19.被告人面對分別是一項盜竊罪及串謀詐騙罪,這兩項罪行並沒有量刑指引,判刑視乎個別案件的嚴重性。除了考慮犯案手法之外,被告人的得益有多少,以及受害人的損失金額有多大都是重要因素。其實兩宗罪行背景基本上都是欺騙銀行以獲得貸款。在被告人答辯之前,本席有查問,並且得知控方選擇以盜竊罪作為控罪一的罪名,是雙方經過商討之後的結果。代表控方的梁大律師亦公正指出,控方的立場是以盜竊而不是行騙作為檢控基礎,即是被告人提取480,000元是盜竊中國銀行財產之事,這是控方的立場,本席判刑時會考慮這個因素。

20.就控罪一,雖然這控罪比詐騙罪為輕,但亦是相當嚴重的盜竊行為,因為根據被告人的招認,她其實不是單獨行事,她是按照阿昌指示行事去取得銀行貸款,然後分帳,並且得到150,000元。不久,她便宣布破產,被告人的行為是早有預謀。另一方面,本席會接納被告人不是主謀,不過她角色不少,得益150,000元。

21.考慮了被告人的背景,她以往沒有刑事紀錄,亦顧及到被告人認罪的基礎,以及銀行的損失,本席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扣減,所以扣減為兩年監禁。

22.至於控罪二,這項控罪性質比控罪一更為嚴重,雖然金額比控罪一為少,但認罪基礎是被告與另外兩人串謀詐騙銀行,這是有組織、有預謀的罪行,被告人得益150,000元。

23.考慮了辯方大律師呈交了的上訴庭案例及區域法院判刑案件,本席以三年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扣減,減為兩年兩個月監禁。

24.至於總量刑方面,兩項罪行犯法時間相近,屬於被告人的同一串犯法行為。但法庭亦要考慮有兩間不同受害人銀行,整體的盜竊金額接近800,000元。本席認為總體刑罰在扣減三分之一認罪扣減之後,應該是兩年十個月監禁。

25.被告人在2017年11月12日被捕,至今六年。她被捕的時候已經作出招認,但在2022年8月30日才被起訴,是被捕之後近五年之久。不論控方是否有不合理延誤,但錯不在被告,她卻要承受一段頗長的等候檢控時間,有不必要的焦慮。本席認為可以酌情減刑一個月,減低總刑期至兩年九個月監禁。

26.為了達致這個量刑,本席下令控罪二的刑期其中九個月與控罪一的刑期分開執行,其餘同期。被告總共被判監兩年九個月。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1] [2006] 4 HKLRD 776

[2] [2008] 4 HKLRD 1017

[3] CACC 218/2009

[4] CACC 30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