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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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7月9日清晨5:10時左右,警員在洪水橋進行反罪惡巡邏時,見到被告人形跡可疑。警員於是上前截停被告人,進行搜身,並在被告人褲袋內發現11張港幣500元的偽製銀行紙幣(下稱「涉案偽鈔」)。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1111/2023[2024] HKDC 61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Apr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11/2023

[2024] HKDC 6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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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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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日期:  2024年4月18日
出席人士:  楊澄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經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永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Having custody or control of counterfeit currency 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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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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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2023年7月9日清晨5:10時左右,警員在洪水橋進行反罪惡巡邏時,見到被告人形跡可疑。警員於是上前截停被告人,進行搜身,並在被告人褲袋內發現11張港幣500元的偽製銀行紙幣(下稱「涉案偽鈔」)。

2.涉案偽鈔上印有「练功券」、「票样」及「练功专用 禁止流通」的字樣。警員對被告施行警誡,並查問涉案偽鈔的用途,被告人在警誡下向警員表示:「我諗住系買野果陣,攝喺啲真銀紙入面用咗佢。」。在進一步警誡下,被告人聲稱約6個月前他在元朗街上拾獲涉案偽鈔,但從沒使用。

3.被告人同日進行錄影警誡會面時,承認他知道涉案偽鈔是偽製銀行紙幣,約6個月之前在元朗大馬路附近拾獲,起初以為是真的銀行紙幣,但其後發現並非如此,他每次出外都會把涉案偽鈔放在褲袋,並想過把涉案偽鈔與真的銀行紙幣放在一起,一同使用。

4.涉案偽鈔送交商業罪案調查科檢驗,證實為偽製銀行紙幣。

5.被告人被控一項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0(1)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6.被告人在香港出世,現年41歲,他的家人有76歲母親,一名哥哥及一名弟弟。被告人已經離婚,現有一名同居女友。被告人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案發前是一名裝修工人,月入約港幣30,000元。

7.被告人共有9項刑事定罪記錄,大多與不誠實及毒品有關,最後一次於2023年9月15日(即本案案發後才定罪及量刑),因盜竊單車判監六星期。被告人在上述盜竊單車案件,獲得法庭批准擔保,但在擔保期間干犯本案。

8.被告人最大的求情因素是坦白認罪,並且在被警方拘捕後坦誠交代案情,對事件深有悔意,要求從輕發落。代表被告人的謝大律師呈上了一封「感謝狀」,顯示被告人曾參與賣旗的義工活動。

量刑

9.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李浩然,CACC 128/2013案,指出此類案件的量刑考慮因素:

「16.  管有和行使偽鈔無可否認是極為嚴重的罪行。該些罪行不但影響金融市場,更會令無辜的市民及商販蒙受經濟損失。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9(1)(a)及100(1)條,申請人被控的兩項控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這亦反映該等罪行的嚴重性。

17.  上訴法庭並沒有就管有及行使偽鈔定下量刑指引,判刑的長短要根據偽鈔的數量、價值和像真度等因素來決定。本庭認為在管有及行使偽鈔案件,偽鈔數目及價值是重要的客觀因素。如涉案偽鈔數目越多,則判刑亦應越重。

18.  涉及數量及價值不少的偽鈔案件,法庭會採納5-6年的量刑基準,以阻嚇該等罪行,避免偽鈔流入銀行體系、擾亂金融系統及導致商戶損失。」

10.李浩然案涉及共27張100港元紙幣偽鈔,總值是2,700港元,該案被告人試圖用一張假的100港元紙幣購買價值11元的蔬菜,並管有26張假100港元紙幣。上訴法庭認為該案的偽鈔像真度不高,最終認為就第一項行使偽鈔罪及第二項管有偽鈔罪的量刑基準應分別是3年及3年半監禁,但該案被告人過往已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

11.此外,在HKSAR v Li Tsz Chung, CACC 312/2011 & CACC  314/2011案,上訴法庭認為2年半量刑基準適用於一項涉及500港元偽鈔案件。在HKSAR v Leung Wai Han, CACC 102/2002案,該案被告人承認管有共33張100港元偽鈔及一張20港元偽鈔,上訴法庭亦認同2年半的量刑基準。

12.在本案,涉案偽鈔共11張,每張面額500元,總值港幣5,500元,本席在庭上亦有細心檢視過涉案偽鈔,的確可以見到每張偽鈔兩面都印上一些字句,因此像真度不高,而且全部涉案偽鈔為同一號碼,應該難以同時使用。

13.本席考慮所有情況,包括涉案偽鈔的數量、總值及質素,採納2年8個月監禁為刑期起點,並因為被告人犯案時正在一宗盜竊案的擔保期間,因而把刑期上調1個月至2年9個月監禁;被告人坦白認罪,可得到三分之一判刑扣減,此外,本席再找不到任何減刑理由,因此最終刑期為1年10個月監禁。

( 鄭念慈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