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洁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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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79/2025 [2026] HKDC 14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0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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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1項「保管偽製流通紙幣」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0(1) 條,同意了相關案情摘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相關案情 2.2024年8月26日約1355時,警員在新界荃灣二陂坊10號地下截停被告人及另一名男子(「涉案男子」)。 3.當時被告人手持6張港幣500元銀行紙幣(「涉案偽製紙幣」)並打算交給涉案男子,但涉案男子沒有收下,也沒有作回應。 4.警員就涉案偽製紙幣有以下觀察:
5.警員隨即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指涉案偽製紙幣是一個名叫「阿芬」的人在旺角交給他使用的。 6.同日稍後,警員向被告人錄取警誡陳述,被告人說出一些事情,包括:
7.法證科學專家黃子達博士檢驗涉案偽製紙幣,證實全部都是偽製銀行紙幣。 過往定罪紀錄 8.案發前,被告人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共3項罪行,分別為兩項藏毒罪及1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性質均與本控罪無關。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9.辯方朱大律師存檔書面求情陳詞,當中指被告人現年37歲,離婚,與母親同住,育有一名年幼兒子,兒子在内地與被告人的父親同住。被告人小學學歷,從前任職地盤工人,月入約港幣15,000元,每月寄錢供養兒子。 10.朱大律師指被告人非常後悔,主動認罪,節省了法庭的寶貴資源,法庭應給予適當的減刑。 11.朱大律師指雖然涉案偽製紙幣與真紙幣的質量頗爲相近,但只有6張,數量和銀碼不高。 12.朱大律師援引HKSAR v Leung Wai Han CACC102/2002 一案(第9至14段),指上訴法庭認爲如果假紙幣的銀碼在3,000元的範圍,刑期應為2.25年。被告人主動認罪,刑期應該有1/3的扣減。 13.朱大律師在庭上呈交一封由被告人親筆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自己誤交損友,受朋輩影響而干犯本案。決心改過,出獄後會洗心革面,重過新生,並會塑造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希望法庭輕判。 量刑 14.本案控罪嚴重,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 15.上訴法庭沒有就管有或行使偽製紙幣訂下量刑指引(見Leung Wai Han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然CACC 128/2013案)。在李浩然案,上訴法庭指出,判刑的長短要根據偽鈔的數量、價值和像真度等因素來決定。管有及行使偽鈔的案件,偽鈔數目及價值是重要的客觀因素。如涉案偽鈔數目越多,則判刑亦應越重。涉及數量及價值不少的偽鈔案件,法庭會採納5至6年的量刑基準,以阻嚇該等罪行,避免偽鈔流入銀行體系、擾亂金融系統及導致商戶損失(第17及18段)。 16.在Leung Wai Han案,申請人被控的其中兩項控罪與本案同樣都是保管偽製紙幣,即於控罪一管有11張100元偽鈔及1張20元偽鈔(虛假面值共港幣1,120元);於控罪二保管22張100元偽鈔(虛假面值共港幣2,200元)。申請人有5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兩項涉及不誠實。原審法官就兩項控罪每項均採納2年6個月為量刑基準[1],因申請人認罪,並且向警方提供協助,扣減40%刑期,達至每項18個月監禁。申請人提出判刑上訴遭拒。 17.本席已經小心考慮本案案情、求情陳詞、相關案例,並於庭上檢視了涉案偽製紙幣,正如辯方所指,其像真度高。 18.經小心考慮後,本案涉及6張像真度高的500元偽鈔,虛假面值共港幣3,000元,總面值比Leung Wai Han案個別控罪所牽涉的略高,但仍可謂接近。 19.本席採納2年6個月(30個月)為量刑起點。 20.案中唯一減刑因素是被告人適時認罪,可獲1/3的量刑折扣扣減。經扣減後,被告人被判處監禁20個月。 總結 21.最終判刑2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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