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童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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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行使或付給偽製紙幣」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9(1)(a)條。他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被裁定罪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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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28/2025 [2026] HKDC 12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0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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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一項「行使或付給偽製紙幣」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9(1)(a)條。他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被裁定罪名成立 。 案情 2.在2025年2月27日約下午一時,被告在旺角砵蘭街一間燒味餐廳購買價值72元的外賣時,付給店員一張港幣500元銀行紙幣。店員向他找回現金428元。被告沒有拿取外賣便離開該餐廳。店員立即檢視該張500元紙幣,發現是一張偽鈔,因該張紙幣的邊緣切割不當,而且質感有異。店員於是報警。 3.該餐廳的閉路電視攝錄了被告在收銀處向店員付款的經過。 4.在2025年3月4日下午,警方在廣東道發現被告貌似當日犯案的男子,於是把被告截停。在警誡下,被告說:「張500蚊喺街執嘅,知道係假,因為冇錢洗,所以拎咗嚟用。」 5.專家檢驗後,證實該將涉案港幣500元銀行紙幣屬偽製銀行紙幣,因為該紙幣以噴墨印刷法印製,並且缺乏水印、微縮印刷、嵌入式防偽線及紫外線螢光印刷等防偽特徵。 被告背景及求情 6.被告現年66歲,有27次共35項性質與本案不同的刑事定罪紀錄。代表被告的許律師指被告接受教育至初中程度。他已婚但與妻子已分居。案發前被告失業已久,曾任職外賣散工。 7.許律師指被告案發時經濟陷入困難,因此使用偽鈔購物,以取得現金找續。他表示被告對犯案深感後悔。 8.許律師呈遞了一系列上訴法庭就相關罪行所頒下的裁決理由書以供法庭參考,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浩然CACC 128/2013、HKSAR v Li Tsz Chung (李子聰)CACC 312/2011 & CACC 314/2011及 HKSAR v Leung Wai Han CACC 102/2022 。 判刑考慮 9.「行使偽製紙幣」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因為罪行影響金融市場,有機會令無辜市民及商販遭受經濟損失,所以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上訴法庭沒有就此項控罪定下量刑指引,但指出刑期的長短視乎偽鈔的數量、價值和像真度等因素來決定。其中偽鈔數目及金額是重要的客觀因素。當涉及偽鈔數目越多,刑期亦應越重。(見 李浩然 案第17段)。 10.在 李浩然案中的被告使用一張100元港幣偽鈔購物時被店主識破。上訴法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3年監禁,而該名被告有干犯類似罪行的前科。在 李子聰 案中,上訴法庭認為兩年半量刑基準適用於涉及500港元偽鈔。 11.在本案中,被告行使偽鈔購物以圖店員以現金找續,本席在庭上也檢視了該張偽鈔,即使案中的偽鈔像真度不高,但店員仍一時不慎,未能及時察覺,為事主帶來實際的損失。 12.考慮相關的判刑原則及被告的罪責,本席以兩年半監禁為量刑基準。 13.被告適時認罪,是本案唯一的減刑理由。兩年半的刑期經三份一刑期折扣後是20個月監禁。 14.被告就控罪被判監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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