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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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6年4月19日上午,警方搜查被告人位於屯門湖景邨湖碧樓的住所,並在客廳發現一部桌面電腦及一個外置硬碟。警員在檢查電腦後,發現一段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錄像,於是拘捕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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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92/2018 [2019] HKDC 1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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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案情撮要 2.2016年4月19日上午,警方搜查被告人位於屯門湖景邨湖碧樓的住所,並在客廳發現一部桌面電腦及一個外置硬碟。警員在檢查電腦後,發現一段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錄像,於是拘捕被告人。 3.法理鑑證結果顯示,被告人的桌面電腦及外置硬碟內共有143段及13幅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錄像及照片,全部均涉及16歲以下的真實兒童。有關兒童色情物品被評定為以下類別:—
4.在涉案錄像當中,71段涉及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插入式活動、22段涉及多個兒童參與色情活動、22段涉及肛交、22段涉及在兒童的臉上射精、12段涉及在兒童的私處內射精、16段涉及硬物插入兒童的私處、4段涉及兒童在哭泣或面露痛苦、4段涉及兒童被綁起、3段涉及獸交。 5.在警誡下及在其後的錄影會面當中,被告人承認自2015年起從“Foxy”下載涉案錄像及照片,並在觀看後將他們貯存。他指出,桌面電腦及外置硬碟均屬他所有,而他是唯一的使用者。此外,他亦清楚知道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屬違法行為。 減刑陳詞 6.被告人現年23歲,未婚,任職平面設計員,與家人同住。他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7.楊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只是偶然瀏覽“Foxy”網站,並在好奇心驅使下,才會觀看有關兒童色情物品,繼而干犯本案。他從未利用有關物品謀利,亦沒有將他們散播的企圖。 8.楊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本身並無戀童癖,而在被捕前已有一段時間沒有接觸兒童色情物品。他自2006年被捕至今,飽受壓力和困擾,其父親的心臟問題加劇而將要動手術,女友亦因此事而離棄他,故懇求法庭能予以輕判。 判刑 9.「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5年監禁及港幣100萬元罰款。 10.在律政司司長訴陳安信[1]一案,上訴法庭重申此類罪行的嚴重性。上訴法庭強調,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人,實間接鼓勵了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行業;假如無人對兒童色情物品感興趣,便會大大減低製作者剝削兒童、利用他們製作色情物品的動機。為著保護兒童,避免他們遭受性剝削,法庭需採納嚴苛的判刑,以杜絕此等卑劣罪行。判刑時,保護兒童的重要性,遠高於罪犯的更生。 11.而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 Anor[2]一案,上訴法庭已就「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頒下了清晰的量刑指引,並指出法庭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判刑。除非情況特殊,否則法庭應判處即時監禁。 12.根據上述指引,如案件涉及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法庭需要嚴厲對待。一般而言,判刑應由12個月(即使只涉及數張物品)至36個月監禁。 13.此外,假如被告人曾有涉及侵犯兒童的同類犯案記錄、兒童的年齡特別年幼、被告人打算散播物品、或物品數量眾多,均會構成「加重罪責元素」。 14.在本案中,被告人共管有143段及13幅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錄像及照片,當中屬第四級的佔絕大部分,即共112段錄像及1幅照片。 15.本席亦不能忽視,部分涉案錄像當中的兒童,年紀特幼,只有5歲或以下;部分錄像,亦涉及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性交、集體色情活動、肛交、在兒童臉上或私處射精、將硬物插入兒童私處、將兒童綁起及獸交等行為。上述因素,均令案情更為嚴重。 16.考慮到上述因素,包括涉案兒童色情物品的數量、級別、內容、兒童的年齡等,本席採納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17.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20個月。除此之外,考慮到被告人年紀尚輕,背景良好,加上他自2016年4月被捕至今,已有近3年時間,期間被告人及其家人定必因等候案件審結而飽受煎熬,生活或多或少亦受到一定影响。有鑑於此,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額外給予被告人4個月的刑期扣減,將刑期下調至16個月。 1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1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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