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希彥

Case No.DCCC 528/2025[2026] HKDC 188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Oct 2026
Judge姚勳智
Case Document
100%

DCCC 528/2025

[2026] HKDC 18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5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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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希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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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26年10月9日
出席人士: 余珮詩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明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紀羅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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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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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 (3) 條。

案情

2.簡要而言,警方在2024年3月25日,在被告的居所(即新界天水圍天耀邨耀澤樓1812室的單位)進行搜查,在被告睡房內的桌上電腦進行初步檢查,結果顯示該電腦內共有45段載有兒童色情內容的影片:第1級別有9段影片;第2級別4段;第3級別1段;第4級別總共有31段,當中1至5歲的有8段,6至10歲的有16段;11至16歲的有七段;總計為45段影片。而按播放時間計算,第4級別的總時間為395分鐘,全部45段總共為601分鐘。

3.被告警誡下承認,在網上下載涉案兒童色情物品,供其本人觀看。他在錄影會面中亦承認在其睡房內的桌上電腦,他是唯一使用者,須輸入密碼,只有他本人知悉。他下載該等影片供其本人觀看,他沒有刪除該等影片,從未將該等影片轉發予其他人。被告亦確認該等截圖顯示的是兒童色情內容。在第二次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使用關鍵字眼搜尋兒童色情物品,他然後下載兒童色情影片供其本人觀看,該等影片顯示的兒童約為4至16歲。

4.本案涉及的第4級別兒童色情物品,當中20段涉及沒有使用安全套性交、1段影片涉及人獸交及2段影片涉及群體性行為。被告現在承認管有上述45段載有兒童色情內容的影片。

求情

5.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6.馬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現年35歲,在快餐店工作,為廚師,月入大約為15,000元,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案發後他到訪香港優越情緒中心,接受精神科專科醫生林醫生診斷,該報告顯示被告自幼很少朋友,與同事之間關係疏離,較為內向被動,不善於表達自己或與其他人溝通,過往日子單身,從來沒有談過戀愛或與任何人發生過性行為。當被告有壓力的時候,他會以飲用酒精及觀看色情物品來減壓。林醫生診斷被告患有抑鬱問題及社交障礙,致使其不善與人溝通,案發時因為生活壓力,開始加重了對酒精及色情影片的依賴,因為好奇下載了案中兒童色情物品供自己觀看。

7.被告坦白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亦呈上其父母、祖母及自己的求情信。求情信中顯示,被告雖然個性內向,但其實本質不壞,亦孝順父母及愛錫祖母,對自己所犯行為感到十分後悔,表明不會再次重犯任何罪行。他下載兒童色情物品只供自己觀看,並沒有製作或將色情物品轉發出去。林醫生報告中亦觀察到被告沒有戀童癖,案件發生後他明白自己的問題,已採用正面態度去面對,包括求醫、服藥、改變以往的生活方式。林醫生也認為被告的重犯機會是低的。

8.辯方亦援引上訴法院案件律政司司長訴陳安信 CAAR 3/2017,當中指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極為嚴重的罪行,如果沒有人對兒童色情物品有興趣,則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不良份子會有較少動機去剝削兒童,利用他們去製作色情物品。因此,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人是間接鼓勵製作兒童色情物品這類無恥的行為。為了保護兒童,避免他們受性剝削,法庭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這罪行必須採納嚴厲判刑,否則極難杜絕性剝削兒童這類卑劣的罪行。在處理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時,保護兒童較罪犯的更生應取得較大的比重。因此,上訴法院認為,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這類罪行,法庭須處以具阻嚇性的判刑,而除非情況特殊,法庭應處以即時監禁的判刑。

9.而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Man Kwong Choi CAAR 8/2007,當中將色情物品的色情程度分為四個等級,涉及第4級別的判刑,應判處12至36個月監禁。在本案中,第1級的色情兒童物品共9段、第2級有4段、第3級有1段,而第4級最嚴重的級別的兒童色情物品共31段,總共管有的兒童色情物品是45段影片。

10.馬大律師指出,與上述陳安信的案例比較有類似的地方,兩案被告均為三十多歲,亦是患有抑鬱症,下載兒童色情物品,承認下載相關片段只供自己觀看。在陳安信 的案件中,涉案共43段,本案則45段,而該陳安信案件中有21段為第4級別,本案則30多段。上訴法庭最後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18個月監禁。

11.辯方亦指出,雖則本案涉及第4級別的影片較陳安信的案件為多,但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望採納一個與上述案件類同的判刑,盡量輕判,以使被告在出獄後可重新努力工作,照顧自己、照顧家人,不再干犯任何罪行。

本席的考慮

12.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是嚴重控罪。上訴法院在上述陳安信 及Man Kwong Choi等案例已表明,對此類罪行法院須處以阻嚇性判刑,為了保護兒童免受性剝削,而涉及第4級別的更應判以12至36個月監禁。本案共涉45段涉及兒童色情內容,第4級別更有31段,當中8段更涉及1至5歲兒童,案情嚴重。

13.參照上述陳安信 只21段涉及第4級別,上訴庭認為18個月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本案應予採納更高量刑。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被告從沒有把片段發放,只因自己好奇心下載自行觀看,林醫生報告亦顯示他並非有任何戀童癖,重犯機會較低。

14.考慮所有案情及背景,本席認為仍適當地可予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2個月監禁。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12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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