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東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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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63/2025 [2026] HKDC 4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2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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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被控九項「盜竊罪[1]」(控罪一至九)。控辯雙方經商討後,控方同意就被告所面對的控罪八及九不提證供起訴並留在法庭存檔。被告承認控罪一至七並同意案情,被裁定控罪一至七罪名成立。 案情 2.被告在控罪一至七的案發時間(即2025年5月23日至6月3日)及地點,看見電動唧車停泊在泊車位,然後在沒有人看着時,在未有車主授權下,便坐上電動唧車,將唧車駛走。 3.每項控罪的電動唧車價值:
4.被告於2025年6月7日在其住所內被警方拘捕。在不同的警誡會面下,被告承認控罪一至七。 刑事定罪紀錄 5.被告有五項刑事犯罪紀錄,含七項定罪紀錄,四項與不誠實有關(當中三項(四條控罪)與「盜竊罪」相同),最後的定罪日期是2024年12月30日。 求情 個人背景 6.被告年屆27歲,未婚,香港出生,被捕前與70歲的外婆同住青衣的公共屋邨。被告是家中獨子,他的父親在他3歲時因病去逝,其母親拋棄被告於外婆家便失去聯絡,自此他便由任職清潔女工的外婆撫養成人。被告從小患有自閉症及社交障礙,再加上他的家庭背景,他的童年相對同年紀的學童來說顯得比較孤獨及自卑。被告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學二年級及完成了職業訓練局的「天才就業計劃」後便輟學,投入社會工作。被告曾任職不同類型的工作,例如:侍應、幫廚、運輸工人等。 7.縱使外婆痛錫被告,但礙於外婆工作時間較長,教導比較鬆散,管束明顯不足,導致他從2012年開始便干犯了不同類型的刑事罪行。被告於2019年離開更新中心時,曾經承諾外婆會努力工作、安守本分;被告亦遵守承諾任職跟車送貨工人,減輕外婆的生活擔子,當時兩婆孫過着安穩的日子。 8.可惜,全球肆虐的疫情於2020至2023年期間令香港經濟陷入低迷,被告於2024年失去工作了三年的跟車工作後便轉職廚房幫工,但又遇上被欠薪。當時被告一心只想取回自己的薪金,在沒有考慮任何法律後果的情況下,盜取了僱主的金錢,繼而干犯了盜竊罪及被判4個月監禁,並於2025年3月出獄。 犯案背景 9.被告在2025年3月出獄後曾經努力尋找工作,但礙於學歷不高、有曾經坐監的經歷,他只能尋找一些兼職及體力勞動的工作。於是,被告在入不敷支的情況下,為了賺快錢便鋌而走險干犯了本案。 判刑陳詞 10.盜竊罪是一項非常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辯方依賴香港特區政府訴吳阿珊[2]及香港特區政府訴朱光輝[3]兩案,陳述本案與扒竊類近。 11.根據HKSAR v Ngo Van Huy[4]一案,扒竊罪行所定下的量刑指引,一般量刑基準為12至15個月監禁。上訴庭認為進行扒竊的人不會是毫無準備的,只是尋找合適的下手機會和對象,故此不是單純的一時貪念。法庭於判處時也需關注以下情況:
12.本案的分析:
求情理由 13.被告儘早認罪,同意控方整個案情,反映他的悔意,這便是他最大的求情理由。他清楚明白監禁是唯一的判刑方法,希望法庭考慮其個人背景、案情、刑期整體性,某部份刑期可以同期執行,以一個低的起刑點作為量刑基礎判處被告。 量刑考慮 14.盜竊罪沒量刑指引,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 15.本席考慮控罪性質,被告在不同時段到工業大廈的地下或停車場,趁沒有人看見的情況下,盜竊電動唧車。有關唧車價值為港幣4,000至15,000元。本席同意,被告趁受害人疏忽而乘機盜竊有關唧車,與扒竊罪相近。本席以15個月監禁作量刑基準。 16.被告在6天內連環干犯七項控罪,明顯是一個專業的盜竊行為,有預謀及計劃地進行,加刑6個月。 17.被告有四項同類紀錄,在最後盜竊罪定罪後不久便再干犯本案,加刑3個月。被告即時認罪,可獲1/3的量刑扣減。 18.本席細心考慮辯方求情及求情信,看不到任何減刑理由,因此每項控罪16個月即時監禁。 19.考慮整體量刑原則,本席認為總刑期2年即時監禁是適當。因此,控罪二的8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其餘控罪的刑期與控罪一及二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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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