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天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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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原涉及六名被告(D1至D6),申請人是當中的D3,他們以不同組合被控以下三罪:控罪1‘縱火’ [1] (訴D4和D5);控罪2‘縱火’ [2] (訴D1至D5);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 (訴全部被告)。申請人是唯一不認罪的被告,在審訊後則被裁定與之有關的控罪2和3罪名成立,獲刑共34個月,申請人接著提出上訴。上訴最終被裁定得直,兩項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理由見本庭2024年3月22日的《判案書》( [2024] HKCA 240 )。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9 cases

Case No.CACC 184/2022[2024] HKCA 48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30 May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84/2022,[2024] HKCA 485

原案件:[2022] HKDC 8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重審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18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1073及1074號 (合併))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LAM TIN WING (林天詠) (D3)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4年4月12日
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4年4月12日
重審判決書日期: 2024年5月30日

重審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背景

1.本案原涉及六名被告(D1至D6),申請人是當中的D3,他們以不同組合被控以下三罪:控罪1‘縱火’[1](訴D4和D5);控罪2‘縱火’[2](訴D1至D5);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3](訴全部被告)。申請人是唯一不認罪的被告,在審訊後則被裁定與之有關的控罪2和3罪名成立,獲刑共34個月,申請人接著提出上訴。上訴最終被裁定得直,兩項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理由見本庭2024年3月22日的《判案書》([2024] HKCA 240)。

重審與否

2.在裁定申請人上訴得直的同時,本庭下令申請人須繼續還押,以待本庭考慮雙方的書面陳詞後決定案件是否須發還區域法院重審,有關的陳詞在2024年4月12日存檔完畢。

相關法律

3.與上述議題有關的法律確立已久,有不少正反兩面的案例可作參考,現在被申請和答辯方引用的就有HKSAR v Liang Yaoqiang (No 2) (2021) 24 HKCFAR 193、HKSAR v Liang Yaoqiang (No 2)(CA) [2021] 1 HKLRD 26、HKSAR v Zhou Limei (No 2) (2020) 23 HKCFAR 169、Mok Kin Kau v HKSAR (2008) 11 HKCFAR 1、Au Pui Kuen v Attorney General of Hong Kong [1980] AC 351、Ting James Henry v HKSAR (2007) 10 HKCFAR 63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幗濠 [2010] 3 HKLRD 528、HKSAR v Ng Chun To Raymond [2017] 2 HKC 249和HKSAR v Lee Shing Hung FAMC 29/2006。

討論

4.以上述各案例所辨識的原則和因素為基礎,再考慮到申請人以至本案全案的一切相關情況(部分資料取自原審《判刑理由書》[4]),本庭認為需特別關注以下幾個張力點:

一、     有關兩項控罪的性質雖然嚴重,但證據上並未以人或特定的建築或設施作目標。根據他們縱火即投擲汽油彈時的具體行為來判斷,各被告最終想達到的似乎只是製造事端和截斷交通,他們沒有造成太大的實質破壞。

二、     申請人知道對錯,但有‘依賴性人格障礙’,做事和做決定都可能只為取悅別人,而D2就是她的男朋友,以上幾點是沒有爭議的。感化主任亦指出,案發時申請人只有19歲,原生家庭背景複雜,曾有多段戀情,與4歲的女兒的生父失聯,僅靠自己做兼職服務員來維生。即使是原審法官也接受,申請人犯案,是「受D2影響」及角色屬「追隨者多於領袖」。

三、     原審法官指六名被告的罪責相同,但同時又因申請人「參與程度較低」而把兩項相關控罪的量刑基準「酌情下調」至原判幅度。事實上,根據控方的證據,申請人最直接參與的就只有蒙面穿黑衣跑到街上放汽油彈那一幕,其次都是中性得多的在便利店拿啤酒及在其他被告在五金店時短暫進出兩次。其他被告用手機拍攝的照片沒有一張拍到申請人在1104室製造或整理汽油彈。

四、     比起控方證據的強,申請人的抗辯理由是弱的,而且被本庭批評為涉及偽議題。問題是,抗辯是申請人的基本權利,她有一切合理期望案件會按照程序得到公平的裁決,但純粹出於原審法官的錯誤,相反的結果卻出現了,以致如果本庭下令重審,申請人就只有兩個進退維谷的選擇:頂住二次壓力繼續抗辯或因戰略理由乾脆認罪。若然是後者,她享有的認罪折扣還要比原審時認罪少。

五、     兩項控罪合共34個月的整體刑期不算嚴厲[5],不過控方也從來沒有表示要提出刑期覆核。考慮到這個事實,再加上重審定罪的判刑一般不會超出原審時的幅度,以及申請人現時的最早獲釋期是本年6月20日即約二十天後(以在獄中獲得好行為的三分一扣減計算),下令重審對施加懲罰的判刑考慮而言已再無實際意義。如果申請人須繼續還押等候重審,她在獄中的時間更會超出本來的長度。

命令

5.經考慮一切相關因素,本庭不認為公眾利益要求本案必須重審。本庭下令申請人可即時獲得釋放。

(彭偉昌) (潘敏琦) (彭寶琴)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由John C H Suen & Co 轉聘石書銘大律師及孫晧邦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黎靖頎女士代表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 (1) 及(3)、及63(1)條。

[2] 同上。

[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4] [2022] HKDC 1195

[5] 兩罪均以3年為量刑基準,同期執行,之後再因申請人的「背景及際遇」酌情寬減兩個月至3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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