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孝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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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次聆訊涉及兩宗案件,分別為 DCCC 105/2023 及 DCCC 634/2023(以下分別稱為「105號案」及「634號案」)。兩宗案件只有一名被告人,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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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5/2023 & DCCC 634/2023 (一併處理) [2024] HKDC 16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63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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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兩案認罪 1.今次聆訊涉及兩宗案件,分別為 DCCC 105/2023 及 DCCC 634/2023(以下分別稱為「105號案」及「634號案」)。兩宗案件只有一名被告人,是同一人。 2.在105號案,被告人承認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三。 3.在634號案,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和控罪二。控罪三經控辯雙方同意,留置法庭檔案,未得批准,控方不得對該罪再提檢控。 4.控方在兩宗案件都稱呼受害人為X,其實是不同人,為免混淆,本席在判刑書內會稱呼105號案的受害人為X1,634號案的受害人為X2。 案情 105號案 5.受害女童X1在2007年3月5日出生,案發於2021年12月29日,當時X1是14歲又9個月大,被告人當時為25歲。 6.X1和被告人在一個社交平台相識,他們約好在2021年12月29日首次見面,兩人旋即往一間賓館開房。在那裡,X1為被告人口交,雙方也有性交(控罪一)。 7.X1叫被告人戴上安全套,但被告人在性交過程中除下安全套,最後在X1腹部射精。 8.兩人發生性行為時,被告人作出拍攝,X1感到意外,但最終同意被告人拍攝。X1用枕頭遮蓋自己的頭部,她感到被告人在拍攝時把手指放入她的陰道。 9.事後,被告人給X1 2,600元作為性服務酬勞,被告人又對X1說自己是一名代理人,知道一些有錢人在網上找女孩子提供性服務,會付出過萬元酬勞,被告人建議X1和他合作,大家分賬,X1佔七成,被告人佔三成,X1說要考慮一下。 10.當日,在酒店房間內,X1事後告訴被告人她是15歲,被告人說X1這個年紀可以叫高些價錢,他再度遊說X1和他合作賺錢。 11.被告人又問X1可否賣一些相片給他,他說自己出售女孩子的相片可賺超過十萬元。 12.X1不相信被告人的話,在2021年12月29日後沒再見被告人。不過,X1的父親在2022年1月19日檢查X1的手提電話,發現X1可能和一些人發生性行為,於是找社工商量,最後在2022年1月25日報警。 13.警方派人假扮X1發訊息給被告人,要求見面,約定在2022年2月27日於馬鞍山相見。那天,X1見到被告人,警察上前拘捕被告人。 14.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和X1性交,並為X1拍攝,他說這樣做是為了賺錢,他將拍攝X1的相片和錄影儲存在自己的手提電話內。 15.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找到兩部手提電話,亦在他的家中找到一個電腦硬碟。 16.被告人稍後對警察說他為X1拍攝了四十多張相片及5段錄影,包括一段關於兩人性交,一段拍攝X1的私處,一段拍攝X1的胸部,一段拍攝被告人將手指放入X1的陰道。 17.被告人又對警察承認自己出售X1的相片和錄影去賺錢。他說自2022年1月起,知道很多人透過Telegram平台作這類交易,他便開立戶口,列出一些錄像片段,顧客把錢存入被告人的銀行賬戶,被告人便向顧客提供有關連結,讓顧客可以觀賞對方購買的相片或錄影片段。被告人說他有一位朋友協助他做剪輯工作,他會與該名朋友分享利益。被告人說他這樣幹已有三、四個月,每月淨賺二、三十萬元。 18.被告人有三個Google Drive戶口,共藏有23套相片和錄像,其中一套是關於X1的。被告人說他把X1的相片及錄像賣了給百多名顧客,賺了三、四萬元。 19.警方檢查被告人的手提電話,發覺他在2021年12月29日和X1性交後,於2022年1月10日再聯絡對方,問X1會否讓他拍攝另一套相片作售賣之用,大家分紅。但X1沒答應被告人,因她不相信被告人。不過,被告人在2022年2月2日又聯絡X1,說有兩名朋友願付酬10,000元,問X1是否有興趣為那些人提供性服務。 20.被告人在2021年12月29日拍攝了5段有關X1的錄像,錄像長度分別為23秒、27秒、4分12秒、1分59秒和1分4秒,全部屬於兒童色情物品分類的第四級。至於他當日為X1拍攝的46張相片,其中28張屬於兒童色情物品分類的第一級,14張屬於第三級,4張屬於第四級(控罪二)。 21.被告人在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2月7日期間在香港發布兒童色情物品,涉及44張照片和5段錄像,5段錄像和其中4張照片全部屬於兒童色情物品分類的第四級,其餘的照片有26張屬於分類的第一級,14張屬於第三級(控罪三)。 634號案 22.在105號案,被告人於2022年3月2日被帶上法庭,獲准保釋,他在9個月後干犯以下的634案。 23.2023年1月2日,一名18歲女子(下稱「X2」)和被告人在交友程式認識,兩人轉往Telegram平台溝通,被告人建議付錢給X2為他提供性服務,X2接受。兩人約好在2023年1月4日見面,當日被告人帶X2往賓館,在那裡,兩人進行口交和性交。被告人秘密拍攝X2為他口交,共有兩段錄影。事後,被告人給X2 2,500元作性服務酬勞。 24.約在2023年1月23日,被告人將上述兩段秘密拍攝的影片傳送給X2,一段長33秒,另一段長1分22秒。X2要求被告人不要公開發布那些影片,被告人表示他會將有關影片上傳至成人網站,除非X2答應和他再次性交。X2感到害怕,於是答應再陪伴被告人兩小時,但要被告人付錢,被告人應允。 25.兩人在當日稍後時間見面,然後到賓館開房,在那裡進行口交和性交。不過,被告人拒絕支付早前說好的2,000元報酬給X2,亦沒有把那兩段錄影刪除。 26.被告人對X2說他可把口交和性交的相片和錄像出售去賺錢,X2不願意這樣做。被告人向X2出示一些其他女孩子的性感相片和錄像,以及一些口交和性交的相片和錄像,他對X2說這些都可以賣錢。不過,X2不願參與被告人說的買賣。被告人繼續遊說X2,X2表示她要想一想。兩人最後拍下對方的身分證才分手。 27.2023年2月5日,X2怕被告人會發布有關她為被告人口交的兩段錄影,於是報警。 28.2023年2月11日,X2依照警方的安排去見被告人。警察拘捕被告人,在他身上找到一部手提電話。 案底 29.被告人現年28歲,以前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30.辯方律師為被告人的兩宗案件一併求情。 31.律師說被告人在2023年2月11日被還押前和父母同住,父親已八十多歲,母親亦六十多歲,兩人都有嚴重的健康問題。 32.律師說被告人中學畢業後讀了一年職業訓練課程,跟著從事飲食業。他在2021年開設一間小食店,但基於疫情,該小店在2022年8月結業,被告人欠下超過二十萬元債務。 33.律師說被告人一直照顧父母。也在2018年至2023年一直向慈善團體「無國界醫生」每月捐款200元。 34.律師說被告人在105號案被捕後和警方合作,承認罪行,現於法庭亦及早承認兩案的控罪,他已有悔意。 35.律師叫法庭給予被告人應有的認罪扣減,並在判刑時考慮合適的整體刑罰。 36.律師呈上被告人及他母親寫的求情信,被告人表示後悔,他的母親叫法庭對被告人作出輕判。 37.律師提及以下判刑案例:
38.上訴庭在 Tsang Chiu Tak案第9段提及與未成年人士發生性行為的判刑考慮共有十點,包括:
39.在 Ipp Tin Fan案,上訴庭於判案書第35和36段說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和有關性罪行的刑期應同期執行,因為犯案人在干犯性罪行時拍攝或錄影已令有關性罪行變得更為嚴重。 40.在 Lee Kwok Wai (No 2)一案,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頒令製作兒童色情物品與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分期執行。 41.在 Chamberlain Benjamin Ulrich一案,被告人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罪與及一項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罪,高等法院法官就頭兩項控罪判被告人分別入獄3年,其中一項的6個月刑期和另一項的3年刑期分期執行。另外,法官對第三項控罪判囚兩年,也頒令其中6個月刑期和頭兩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即三罪的總認罪刑期為4年監禁。 42.至於辯方律師提及的其餘案例,本席認為對本案無甚幫助。 43.關於105號案,律師說女童X1在社交網站自稱16歲,被告人以為對方已經16歲,律師說這雖然不能構成抗辯,但是強烈的求情理由。 44.律師說105號案中沒有加重刑責因素,被告人和X1只有一次性行為,他曾經用避孕套,雖然後來除掉,但他最後在X1體外射精。 45.律師說除了被告人,警察還起訴幾名男子和X1發生性行為,其中一案 ESCC 319/2023 更和105號案同日發生,該名被告人在東區裁判法院最後只是被判4個月監禁。另外兩宗也涉及與X1發生性行為的案件(ESCC 317/2023 和 ESCC 320/2023),那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囚2個月和3個月。 46.關於105號案,律師建議控罪一的量刑起點不應超過12個月監禁,控罪二及控罪三的量刑起點不應超過24個月監禁。控罪二的刑期應和控罪一的刑期同期執行,而控罪三的認罪刑期其中6個月可和其他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即三罪的總認罪刑期應為22個月監禁。 47.關於634號案,律師建議控罪一的量刑起點不應超過6個月監禁,控罪二的量刑起點不應超過15個月監禁。控罪一的認罪刑期其中2個月可和控罪二的刑期同期執行,即兩罪的總認罪刑期應為12個月監禁。 48.律師同意被告人在105號案獲得法庭給予保釋後9個月犯上634號案,是後者的加刑因素,634號案兩罪的總認罪刑期可調升為15個月監禁。 49.律師亦同意兩案的刑期可分期執行,兩案的總認罪刑期應計為37個月監禁。不過,律師叫法庭考慮被告人過往曾做善事,法庭可為此對他減刑1個月。律師建議兩案的總認罪刑期為36個月監禁。 判刑 105號案 50.105號案的三項控罪發生於2021年12月底至2022年2月底,被告人在2022年2月7日被捕,於同年3月獲法庭給予保釋,但他未有收斂,在9個月後(即2023年1月)再干犯634號案的控罪一和控罪二。 51.兩件案件的控罪雖有些不同,但都顯示被告人在網上籠絡少女,向對方提供酬勞,以換取性服務,並在進行親密時拍攝對方。 52.在105號案,X1雖然同意和被告人發生性行為及讓他拍攝,但X1當時只是14歲9個月大,被告人因此干犯該案的控罪一和控罪二。 53.被告人對警方說他在網上販賣涉及一些女子的性行為照片和錄影片段,每月獲利二、三十萬元。他在2022年2月底被捕時,承認如此做已有數個月時間。他亦對警方說購買X1的相片和錄影片段的顧客超過100名。被告人為此獲利三、四萬元(控罪三)。 54.在634號案,受害人X2是18歲,她同意和被告人進行口交和性交,但不知被告人拍下兩段口交片段(控罪一)。其後,被告人又以公開發布兩段片段去要脅X2,要X2再為他提供性服務(控罪二)。被告人應允事後刪除有關片段,但最終沒履行承諾。 55.105號案的受害人X1看來並不單純,她願意出賣肉體以換取酬勞,可被視為性工作者,被告人不算誘騙對方,但X1畢竟只有14歲多,和被告人年紀相差近12年。被告人與16歲以下兒童發生性行為期間並進行拍攝,拍下46張相片和5段影像。本席認為控罪一的量刑起點應為15個月監禁,被告人拍攝X1不是將有關錄像和相片私藏,而是上載網上發售,控罪二的量刑起點應為36個月監禁。 56.被告人出售關於X1的相片和錄像,在短短時間內共有超過100名顧客購買,被告人亦因此獲利三、四萬元。被告人如此侵犯X1的私密,對未成年的X1傷害甚大。本席認為控罪三的量刑起點應為42個月監禁。 57.被告人坦白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控罪一的認罪判刑是10個月監禁,控罪二的認罪判刑是24個月監禁,控罪三的認罪判刑是28個月監禁。 58.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三的整體認罪判刑應為30個月監禁。本席頒令控罪一和控罪二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控罪三的其中6個月刑期須和控罪一及控罪二的刑期分期執行,三罪的總認罪刑期便是30個月監禁。 59.被告人在105號案被捕後沒有收斂,他在獲得法庭給予保釋後9個月再犯634號案,這是加重刑責因素。 60.634號案的受害人X2在案發時雖然已經18歲,但仍算年青。她為賺錢而出賣肉體,可算是性工作者,但這不代表她的私密可以不受到尊重。 61.被告人未得X2同意拍下X2為他口交的兩段片段。本席認為634號案控罪一的量刑起點應為15個月監禁,這已包括上文第59段所說的加重刑責因素。 62.被告人其後用那兩段錄影威脅X2,要對方再為他提供性服務,被告人如此行為極不要得,本席認為控罪二的量刑起點應為24個月監禁,這已包括上文第59段所說的加重刑責因素。 63.被告人坦白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634號案的控罪一認罪判刑是10個月監禁,控罪二的認罪判刑是16個月監禁。 64.634號案的控罪一和控罪二的整體認罪判刑應為20個月監禁。本席頒令控罪一其中4個月刑期須和控罪二的16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兩罪的總認罪刑期便是20個月監禁。 兩案的整體刑期 65.兩宗案件基本上是分開的犯罪,刑期可全部或部分同期執行。本席考慮了這兩宗案件的一切情況及律師提出求情,認為兩宗案件合共五罪的總量刑起點應為63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兩案五罪的總認罪判刑應為42個月監禁。本席頒令634號案的20個月刑期其中12個月須和105號案的3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兩案五罪的總認罪刑期便是4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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