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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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林俊豪面對共3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12月12日,與兩名身份不詳的人串謀詐騙衛民( 衛先生 ),即不誠實及虛假地表示衛先生的女婿正被扣留,需要港幣(下同)18萬元保釋,從而誘使衛先生向他們交出該筆款項。第二項控罪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此控罪為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控罪詳情涉及同一事件及同一筆款項。第三項控罪亦為“洗黑錢”罪,指控被告人於同日處理另一筆20萬元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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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56/2023 [2024] HKDC 19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35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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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人林俊豪面對共3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12月12日,與兩名身份不詳的人串謀詐騙衛民(衛先生),即不誠實及虛假地表示衛先生的女婿正被扣留,需要港幣(下同)18萬元保釋,從而誘使衛先生向他們交出該筆款項。第二項控罪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此控罪為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控罪詳情涉及同一事件及同一筆款項。第三項控罪亦為“洗黑錢”罪,指控被告人於同日處理另一筆20萬元的款項。 2.被告人於本席前承認第一項控罪,應控方申請,第三項控罪保留於法庭檔案,未經法庭批准不得再提控。第二項控罪為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毋須處理。 案情 3.本案涉及1宗典型的俗稱“猜猜我是誰”的電話騙案。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顯示,於2022年12月11日晚上7時左右,衛先生收到1名男子的來電,稱呼衛先生為“阿爸”,並表示自己已更改電話號碼。翌日(12日)早上7時左右,該男子再致電衛先生,表示自己在中國內地犯了罪,正被當地執法機關扣留,需要20萬元保釋。衛先生以為該男子是其女婿,同意付款。他從銀行提取僅有的4萬元,再致電該男子。他應該男子的指示,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左右,於其居住的排頭村外把該4萬元現金交給被告人。被告人確認金額無誤,然後離開。 4.於同日上午10時45分左右,該男子再致電衛先生,要衛先生再多付14萬元作保釋用途。衛先生與妻子商量,由妻子再到銀行提取14萬元。於同日下午1時15分左右,衛先生於排頭村外再見到被告人。他帶被告人到其住所,然後把現金14萬元交予被告人。被告人確認金額無誤後離開。 5.被告人於同日下午5時10分左右被警方拘捕,警誡下他保持緘默。於其後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警誡下承認當日較早時他在沙田以假身份向1位長者,即衛先生,收錢。衛先生問及交錢後是否能保證其女婿可獲釋,他回答說不清楚。之後他把該筆現金於廁所送交另一身份不詳的男子。他獲承諾可得到1%的報酬。他表示很後悔參與涉案活動,他知道整個涉案活動是非法的。 6.於2022年12月13日下午4時40分左右,警方人員把被告人帶到排頭村附近作進一步調查時,衛先生向警方指出被告人就是向他收錢的人。 加刑申請 7.控方引用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重刑罰,並提交1份由CHENG Sze Wai總督察於2024年10月2日以英文撰寫的書面報告以支持申請。 被告人背景 8.感化官背景報告顯示,被告人現年22歲, 2002年8月13日香港出生。案發時他於理工大學修讀副學士文憑課程三年級,主修心理學,現已完成課程,準備進入嶺南大學社會科學系繼續學士課程。他未婚,與年邁祖母、父母及哥哥同住。父親為新界原居民,擁有丁屋及土地,經濟不成問題。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求情 9.代表被告人的王大律師陳詞,指被告人中學時成績不過不失,操行良好。他沒有不良嗜好,更積極參與體育活動,屢獲獎項,空餘時間亦為低年級的學生補習。他坦白及時承認控罪,對自己的過錯深感後悔。本案被拘捕後,他沒有自暴自棄,他已完成副學士課程,今年準備到嶺南大學繼續學業。他明白就本案被判入獄在所難免,他正向校方申請停學留位,服刑後希望可以繼續完成大學課程。 10.王大律師指被告人於本案中並非主謀,只擔當運送角色。被告人經朋友介紹1份工作,最初只知是負責運送,到達後他知道是一場騙局,但他沒有立刻退出,成為了一份子,所以亦應承擔責任。被告人希望法庭接受他不是策劃者,亦不是直接向衛先生作出虛假陳述的人。被告人經已上了寶貴1課,甚至令他的人生改寫,以後必三思而後行,重犯機會極微,王大律師懇請法庭能輕判,讓這位年輕人盡快重新做人。王大律師呈上由被告人、其母親及哥哥撰寫的求情信,內容支持上述求情陳述,亦顯示被告人的家人全力支持被告人改過自新。 11.就量刑方面,王大律師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陳浩傑[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2],接受一般而言,電話騙案的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作起點。就加刑申請方面,王大律師並沒有異議。根據上述兩宗案例,加刑幅度為三分之一。王大律師指被告人認罪,刑期扣減三分之一,加刑申請加回三分之一,總刑期應為42個月監禁。 12.王大律師指被告人願意向受害人衛先生作出賠償,並引援HKSAR v Chiu Peng Richard [3],指出主動賠償是有效的減刑理由。王大律師希望法庭進一步減刑不少於6個月。 量刑 13.本案涉及1宗典型的一般稱為 “猜猜我是誰” 的電話騙案。上訴法庭於洪永俊[4]一案經已確立,此類案件比較街頭騙案嚴重,判刑必須有阻嚇之效,一般而言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 15.被告人在騙案中的角色,被形容為“運送角色”,負責收取騙款。本席接納被告人並非騙案的主謀,但亦不失為一個重要角色,因為若然沒有收錢此一環,騙案根本不會成功。所以,本席不認為這是1個減低刑責的因素。再者,被告人承認收款時他完全知悉此為騙局,本席對他只為“運送角色”的說法有所保留。就本案而言,本席採納4年作為量刑起點。 16.就減刑方面,被告人適時認罪,可獲三份一扣減,刑期減為32個月。被告人有良好背景,案發時只有20歲,為1名學生,沒有刑事紀錄,本席酌情減刑2個月,即30個月。另外,控方確認被告人已於2024年10月30日向受害人衛先生作出全數180,000元賠償,所以衛先生沒有因此案受到任何金錢上的損失。上訴法庭早已確立,主動賠償為一項有力的減刑因素[5]。就此因素,本席給予6個月減刑,刑期減為24個月。 17.就控方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刑而言,上訴法庭於 HKSAR v CHUNG Chi King[6]一案中指出,加刑的目的在於阻嚇往後準備犯案的人,所以法庭應考慮判刑時同類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對社區的損害程度,而非案發時的情況。 18.鄭總督察的報告內容顯示,整體「電話騙案」近年非常猖獗,由2018年的615宗遞增至2024年上半年的3,220宗,其中有受害人蒙受損失的案件由2018年的566宗,增至2024年上半年的3,120宗,損失金額由2018年的6千多萬元增加至2024年上半年的超過15億元。本案涉及的犯罪手法,為「電話騙案」的其中一種,稱為 “猜猜我是誰” 騙案。此類騙案於相同時段亦有近似的上升趨勢,但於2024年上半年似稍為回落。 19.本席接納相關控罪的普遍程度及其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和程度,已達致所需的門檻,本席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 20.至於加刑幅度,上訴法庭於洪永俊 一案中,認為因應當時情況,原審法官加刑50%實過份嚴苛,就同類案件“暫時加三分之一便可。但若果這類案件有變本加厲的跡象,法庭可將加刑幅度上調”[7]。洪永俊案上訴法庭於2010年9月作出裁決,本席認為目前情況並沒有改善,此等電話騙案相對2009年猖獗的情況,有過之而無不及,但本席會沿用上訴法庭認同的三份一加幅,即加刑8個月。 21.就被告人承認的1項“串謀詐騙”罪,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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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