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56/202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November 2024.
1. 被告人林俊豪面對共3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12月12日,與兩名身份不詳的人串謀詐騙衛民( 衛先生 ),即不誠實及虛假地表示衛先生的女婿正被扣留,需要港幣(下同)18萬元保釋,從而誘使衛先生向他們交出該筆款項。第二項控罪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此控罪為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控罪詳情涉及同一事件及同一筆款項。第三項控罪亦為“洗黑錢”罪,指控被告人於同日處理另一筆20萬元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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