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亮諭 (又名陳國威及陳亮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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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席前承認上述控罪一,涉案金額為港幣50,000元及人民幣10,000元。控罪二則為交替控罪,本席得控辯雙方確認,無需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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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89/2024 [2025] HKDC 16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68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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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在本席席前承認上述控罪一,涉案金額為港幣50,000元及人民幣10,000元。控罪二則為交替控罪,本席得控辯雙方確認,無需理處。 2.案情指,年屆82歲的女事主(PW1)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來電,對方指稱是她的女婿,並虛稱在香港被拘捕,要求PW1從銀行帳戶提取所有金錢作為保釋他的保釋金。PW1聽罷照辦,並告訴對方自己的紅磡地址。這名騙徙更向PW1表示將會有一名律師來收錢。在同一天,PW1將現金港幣共206,000元交給兩名身份不詳男子。在較後時間,前述的騙徙再次來電,問PW1有沒有金器。PW1終於覺得可疑,於是致電女兒,並發現全部是騙局,並將案件報警處理。 3.於2023年11月29日0920時左右,騙徙再來電數次,要求更多錢。就此,PW1再次報警。 4.在同日約1000時,警務人員到達PW1住所,並安排叫騙徙前來PW1的住所拿取現金港50,000元及人民幣10,000元。對方向PW1表示,會叫一名叫「超仔」的人來拿取現金。 5.及至1053時左右,被告人到達並向PW1表示自己是前來收錢。PW1遂把一袋道具現金放在枱上,並向被告人表示該些積蓄是她的“棺材本”。 6.緊接之後,被告人拿起枱上的該袋道具現金,亦在此刻被當場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一個叫「肥興」的人指示他來收錢。經搜查,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檢獲3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4,834.5元和人民幣100元。被告人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指,「肥興」有說明是收取騙款,對象是PW1。為此,被告人將得到$1,500報酬。 7.基於以上,被告人承認在案發時干犯上述的串謀罪。 8.除此之外,控方亦基於所提供的資料(見 鄭總督察在2025年9月4日撰寫的供詞),以「電騙案」的基礎及關連的「洗黑錢」罪行的數據,提出額外加刑申請。 9.對於加刑申情的基礎及數據材料是支持有關申請,辯方不表異議。本席亦參考本席早前在以下判刑中,處理這類加刑申請的法律原則的滙集:
10.總括而言,本席滿意控方提出的申請,並將在以下判刑中反映出來。 11.輕判請求方面,本席得知被告人的背景及過往的定罪紀錄。本席同意,以本案涉及的控罪來說,被告人是初犯。 12.辯方亦強調被告人對整個詐騙計劃所知有限,他對其他騙徙已成功向受害人取得$206,000也一無所知。 13.本席亦有資料知道被告人的更生進展,而且亦留意到本案發生在2023年11月。 14.毫無疑問,本案不單是控罪及案情都是非常嚴重。其普遍情況已是日趨嚴重至眾所周知。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2011] 2 HKLRD 167,電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為嚴重,一般以4年作為量刑基準是恰當的。上訴庭更提到,如果這類案件有變本加厲的跡象,法庭可將加刑1/3的幅度上調(#21, 24及30段)。 15.本案的核心在於被告人甘願為騙徙出一分力,以達成騙局的另一階段。在本案中,仍然未能成功鎖定騙徙(們)身份及把他(們)拘捕,或多或少是因為有被告人這類爪牙同流合污,以提供協助。 16.事主是一名老婦,而利用親人被捕,要事主急切進行救助,是非常卑鄙及惡劣的行為。被告人雖不是親自落手,但不減整體案件的嚴重性。 17.本席認為本案案情的嚴重性與洪永俊不遑多讓,即使被告人相對年輕,又不是專從外地來港犯案,本席認為就控罪一以4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是合適的[1]。因他認罪,下調至32個月。因所有求情因素,酌情減刑2個月。本席看不到有進一步減刑空間。這30個月的判罰上調至39個月(即加刑30%)以回應控方額外加刑的申請。 18.本席看不到有其他減刑空間或以非即時監禁處理的理由。 19.基於以上,被告人被判39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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