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仲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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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兩項控罪。控罪一為串謀詐騙罪 [1] ,控罪二是控罪一的交替控罪,罪名為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2] 。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353/2024[2025] HKDC 82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May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53/2024

[2025] HKDC 8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3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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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翁仲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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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日期:  2025年5月15日
出席人士:  伍健民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從展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屈漢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2] 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Attempting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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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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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兩項控罪。控罪一為串謀詐騙罪[1],控罪二是控罪一的交替控罪,罪名為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2]

2.被告人承認控罪一。

案情撮要

3.2023年6月28日,莊先生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來電,對方聲稱是莊先生的兒子「阿輝」。莊先生的兒子並非叫「阿輝」,他知道這是騙局,但仍與該「阿輝」交談一會。

4.翌日早上,莊先生接到「阿輝」另一個來電。「阿輝」聲稱他在香港被拘捕,並要求莊先生交付港幣100,000元作為保釋金。莊先生向「阿輝」表示他只有港幣30,000元,並須從銀行提款。「阿輝」表示有人會來向莊先生收錢,莊先生亦向「阿輝」表示他身處葵涌怡勝花園,及告知「阿輝」自己身穿黑色衣物。莊先生其後報警。

5.不久,莊先生接到一個來電,對方聲稱是「阿輝」的朋友,會來向莊先生收錢。莊先生其後按指示到達怡勝花園入口。

6.同日下午2:40左右,被告人走近莊先生,並詢問他「係咪世伯」。被告人自稱是「阿輝」的朋友,並表示「阿輝」正在尋找律師。莊先生於是把一個載有偽裝現金的袋交給被告人。

7.被告人在打開該袋並見到袋內的偽裝現金時被截停,警方在他身上檢獲了一部流動電話。

8.在警方查問期間,被告人表示一名叫「Uncle 輝」的人指示他收取港幣30,000元。

9.同日下午2:50左右,被告人被拘捕。警誡下,他表示「Uncle輝呃咗阿伯錢叫我過嚟收錢」及「我張身分證漏咗喺屋企」。其後警方替被告人錄取錄影會面紀錄,會面中被告人保持緘默。

10.警方在被告人的流動電話內發現他與另外兩名身分不詳的人的WhatsApp對話,對話顯示騙局的詳情,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i)  劇本內容,指因醉酒打架在油麻地警署被拘捕,需要保釋金,並已安排律師;

(ii)  兒子的名字是阿輝;

(iii)  (收取)金額3(萬);

(iv)  目標人物是身穿黑色衣物的男子;及

(v)  見面地點是怡勝花園入口。

11.被告承認他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詐騙莊先生,即不誠實虛假地向莊先生表示他的兒子需要金錢,從而誘使莊先生交出現金港幣共30,000元。

12.在被告人承認上述的案情後,本席裁定他所面對的控罪一罪名成立。因控罪二是控罪一的交替控罪,本席無需處理控罪二,並命令相關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

13.被告人現年36歲,他和3歲半的女兒及父母同住。被告人的妻子在其女兒一周歲大時已離家出走。被告人的父母親均已退休,但二人身體欠佳。

14.被告人在香港接受教育程度至中學五年級。他曾任職散工,案發時無業。

15.被告人過往有5次刑事定罪紀錄,沒有和本案性質相同。最近的一次刑事定罪紀錄為2022年9月,他因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處19個月監禁。

控方的加刑申請

16.控方按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並向法庭呈交了一份由偵緝總督察鄭思為於2025年5月13日所撰寫的證人供詞,就本案所涉及的電話詐騙案的普遍程度,及該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向法庭提交相關的資料和數據。

17.辯方不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並同意控方呈堂上述的證人供詞。辯方亦表示他們無需向鄭總督察作出任何盤問,及不會就控方的加刑申請呈交任何證據或作出任何陳述。

求情陳述

18.代表被告人的鄭大律師表示被告人在臉書上認識了一名經營撲克牌局的騙徒。案發當天被告人準備代該名騙徒去拿取金錢,在途中被告人曾在WhatsApp詢問該名騙徒當天收取金錢的性質,該名騙徒告知他有人因醉酒鬧事涉及打鬥而被拘留在油麻地警署,並已安排律師攜帶款項替他申請保釋;騙徒亦向被告人表示「佢個仔叫阿輝」。

19.鄭大律師指被告人是因為經濟原因犯案,案發時他找不到工作,擔心不能照顧其女兒及父母,所以盲目地參與了此騙案。被告人於被捕後亦坦白向警方承認他是代詐騙者拿取金錢。

20.鄭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只負責向受害人收取金錢,他雖然知道金錢是騙取受害人得來的,但他對騙案的細節並不知曉。

21.鄭大律師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柯典萍 [2011] 2 HKLRD 167及一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件 HKSAR v Cheung Ka Chun & others [2024] HKDC 788 ,希望法庭可以採納不多於4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並將加刑幅度定為25%或以下。

判刑理由

22.串欺詐騙罪並沒有量刑指引,按相關條例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

23.本案的犯案模式是典型的電話詐騙案。一般而言,此類型案件騙案的手法為騙徒會冒充和受害人有親密關係的人士,向受害人訛稱他們需要金錢應急,從而騙取受害人的金錢。

24.洪永俊及柯典萍一案中,兩名上訴人共涉及5項串謀詐騙罪,該5項控罪的詐騙手法均非常類似,受害人同屬長者,他們接獲騙徒的來電,訛稱他們是受害人的親人,正遭人禁錮或毆打,急需受害人的幫助。接着,有另一名騙徒致電要求受害人不要報警,但需要受害人繳付金錢才能交人。上訴庭裁定每項控罪適當的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上訴庭進一步指出電話詐騙案較一般的街頭詐騙案嚴重,法庭應該採納相對街頭騙案更高的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之效。

2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皓𠎀 [2024] HKCA 409 ,上訴庭確立了洪永俊一案對電話騙案所定下的量刑基準。上訴庭亦特別強調:—

(i)  電話騙案涉及的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而這類案件因情節有其獨特性,量刑並不與被騙取的金額掛鉤;

(ii)  電話騙案的嚴重性不會因應騙徒的訛稱、缺乏毆打和扣押等威嚇而有所減低,無需因應不同的手法再在量刑上作出仔細區分;及

(iii)  4年的量刑基準並不是只適用於外地來港作電話騙案的前線收款人。

26.陳皓𠎀一案,該案的上訴人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洗黑錢罪。就串謀詐騙的案情而言,受害人接到騙徒來電,訛稱他是受害人的兒子,因交通意外打架而被拘捕,騙徒要求受害人替他交保釋金。騙徒並指示受害人到指定地點把金錢交給一名人士。期間受害人的長女對事件起了疑心並報警。受害人其後應約,上訴人向受害人自稱他是其兒子的朋友,收款時他被在場埋伏的警員拘捕。原審時,就串謀詐騙罪暫委法官以2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律政司向上訴庭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認為上訴人在整個騙案中的角色不可或缺,縱使他只是擔任跑腿的前線工作,但他是清楚知道整個串謀的計劃是涉及不誠實地虛假表示受害人的兒子被警方扣留及需要金錢,從而不誠實地誘使受害人向上訴人交出現金。上訴庭認為就串謀詐騙罪,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4年監禁。

27.本案的被告人親自向受害人收取騙款。即使如鄭大律師所指他並不知道騙案的細節,但他在向受害人拿取金錢時,已經獲告知受害人兒子「阿輝」因涉及一些罪案而需要繳付保釋金或罰款並非事實,而他亦不是該名「阿輝」的朋友。無可置疑,被告人並非單單是一名跑腿,他在騙案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再者沒有被告人的參與,騙案不可能會成功。

28.即使受害人於本案並沒有任何的金錢損失,他只是將仿真現金交給被告人,及本案並不涉及外地因素,本席並不認為這兩方面會減低被告人的刑責。

29.就着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一,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被告人因經濟原因犯案,並不構成任何減刑因素。

30.關於控方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所提出的加刑申請,本席接納鄭總督察在證人供詞內所述事情為真實及準確。

31.按鄭總督察的證供,一般而言電話騙案可以分為三類型,其中本案性質屬於「猜猜我是誰」,即騙徒會冒充受害人的家人、同事或朋友或訛稱他們認識受害人,向受害人索取金錢應急,如訛稱被執法機關拘捕而急需保釋金。就這類型騙案,騙徒會引導受害人將金錢轉賬至指定的銀行帳戶。而在一些個案中,騙徒亦會指示受害人前往某個指名地點,向騙徒親自交出現金。鄭總督察指這類型的電話騙案對警方的執法行動會帶來困難,原因是受害人從來未與騙徒見面,因此無法辨認他們,而一般而言騙徒會利用網際網路語音協定技術來聯絡受害人,令警方難以追查手提電話號碼使用者的身分等等。

32.鄭總督察的證供亦顯示電話詐騙案自2018年起數字不斷上升,由2018年的615宗,遞增至2024年的9,204宗。而涉及被騙取的金額亦由港幣60,950,000元遞增至2024年的2,911,040,000元。

33.就涉及被騙取的人數,於2024年共有8,982名受害人,其中約95.9%為香港居民。年過60以上的長者佔受害人35.4 % ,而藍領和退休人士,分別佔22.5%及19.7% 亦是社區受騙高危群組。

34.就「猜猜我是誰」這個類別的電話騙案,從鄭總督察提供的資料可以見到,此類別由2018年的262宗攀升至2023年的2,237宗;至於2024年則有所下降,但仍達1,153宗,而當中絕大部份即1,067宗是涉及金錢損失的。

35.考慮到電話騙案特別是「猜猜我是誰」這個類別涉及受害人的數目、所招致的金錢損失及受害人絕大部份均為香港居民,雖然案件的宗數在2024年稍為下調,但相關所涉及的騙取金額仍差不多接近80,000,000港元,本席認為呈堂的資料可以清楚顯示這類別騙案的普遍程度及其導致社區受損的性質和程度已經達致加重刑罰所需要的門檻。

36.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按相關條例所作出的加刑申請的所有要素。本席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

37.關於加刑幅度,鄭大律師所引述的Cheung Ka Chun為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件,對本席並沒有任何約束力。本席參考了洪永俊陳皓傑兩案的加刑幅度為三分之一,特別是陳皓傑一案的案情和本案相同,考慮後認為適當的加刑為三分之一。

38.就控罪一,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被告人認罪可以獲得三份一的刑期扣減,扣減後為32個月監禁。基於電話騙案的猖獗性,加刑幅度為三分之一,在下調至整數位即10個月監禁後,控罪一的刑期為42個月監禁。

39.本席判處被告人42個月監禁。

( 高偉雄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 C(6)條予以懲處

[2]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