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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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譚錦光於本席前承認1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3年6月28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詐騙李綺薇,即不誠實地虛假地表示該李綺薇的兒子需要現金港幣60,000元,從而誘使該李綺薇交出現金港幣共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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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77/2023 [2024] HKDC 10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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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人譚錦光於本席前承認1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3年6月28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詐騙李綺薇,即不誠實地虛假地表示該李綺薇的兒子需要現金港幣60,000元,從而誘使該李綺薇交出現金港幣共60,000元。 案情 2.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撮要顯示,於2023年6月26日約19:30時,58歲的李綺薇女士(“李女士”)的88歲母親[1]收到1名男子來電,聲稱是她兒子,他更改了電話號碼,及需要保釋金。翌日,母親打算交出現金之前,把事件告訴李女士,李女士聯絡兒子及兄弟,確認他們均平安,知道是騙局,於是報警。 3.於6月28日約10:30時,李女士收到1名男子來電找“阿媽”,對方聲稱被警方扣留,需要港幣(下同)60,000元保釋金,並向李女士提供1個電話號碼以便日後聯絡。李女士通知警方,警方隨即安排監控會面。 4.同日約13:25時,該男子再來電,叫李女士把款項於九龍長沙灣李鄭屋邨漢花園交給1個叫“陳海”的人。 5.同日約14:50時,李女士到達漢花園。被告人走近李女士,並自稱陳海,要求李女士把款項交給他。他又把自己的電話交給李女士,電話中該男子不斷叫李女士將款項交給陳海。於約15:00時李女士把1個載有紙張的膠袋交給被告人,表示袋內載有現金60,000元。之後被告人說款項會用作為她兒子申請保釋,然後離開。 6.不久之後被告人被警方拘捕,李女士於現場認出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說:“我一時貪錢先會呃人錢,我都係受人指使”。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檢獲1部iPhone及1部三星流動電話。 7.於其後警誡下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
加刑申請 8.控方引用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重刑罰,並提交1份由TANG Kai-wing總督察於2023年10月19日以英文撰寫的書面報告以支持申請。 被告人背景 9.被告人現年28歲, 1996年6月12日香港出生。他曾接受中六教育,被捕前於西區副食品市場擔任自僱運輸司機工作,月入約17,000元。他未婚,與父母及弟弟同住。他沒有刑事紀錄。 求情 10.代表被告人的姚大律師陳詞,指被告人品格良好,工餘時只醉心國術體育,並沒有不良嗜好。他家庭美滿,有1名相識多年任職牙科技術員的女友,並準備於2028年結婚。 11.案發時被告人因投資失利,損失了約400,000至500,000元,因而起了貪念之心,替別人收取有關款項,賺取4,000元酬勞,作為償還銀行每月約30,000元還款之用。被告人對整個串謀計劃不完全知情。 12.姚大律師指被告人有悔意,被捕後向警方坦誠道出犯案因由,於法庭適時認罪,對控方的加刑申請亦沒有反對,節省法庭和控方證人的寶貴時間。被告人於在獄中參與教會活動,希望能夠痛改前非。姚大律師呈上5封由被告人父母、弟弟、女友、生意夥伴及國術體育會主席撰寫的求情信支持上述求情陳述。姚大律師表示被告人獲得家人、前合作夥伴及教會的支持,沒有可能會再重犯。被告人希望能早日獲釋,回家照顧家庭、未婚妻及年邁父母。 13.就量刑方面,姚大律師指本案李女士並沒有金錢上的損失,被告人擔任“跑腿”的前線工作時,雖然估計他接收的是涉及詐騙得來的金錢,但他不清楚整個串謀的計劃。姚大律師指本案情節較 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2]一案情節較輕微。 量刑 14.本案涉及典型的一般稱為「猜猜我是誰」的電話騙案。上訴法院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3]一案經已確立,此類案件比較街頭騙案嚴重,判刑必須有阻嚇之效,一般而言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 15.被告人在騙案中的角色,被形容為“跑腿”,負責收取騙款。本席接納被告人並非騙案的主謀,但亦不失為一個重要角色,因為若然沒有收錢此一環,騙案根本不會成功。所以,本席不認為這是1個減低刑責的因素。再者,被告人向李女士表示自己是“陳海”,從李女士手上接到他以為是60,000元現金後,向李女士表示款項會用作為李女士兒子申請保釋,這顯示被告人完全知悉行騙的手法,本席對他只是“跑腿”的說法有所保留。 16.就控方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刑而言,上訴法院於 HKSAR v CHUNG Chi King [4]一案中指出,加刑的目的在於阻嚇往後準備犯案的人,所以法庭應考慮判刑時同類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對社區的損害程度,而非案發時的情況。 17.鄧總督察的報告內容顯示,整體「電話騙案」近年非常猖獗,由2018年的615宗遞增至2013年上半年的1,579宗,其中有受害人蒙受損失的案件由2018年的566宗,增至2023年上半年的1,390宗,損失金額由2018年的6千多萬元增加至2023年上半年的超過4億元。本案涉及的犯罪手法,為「電話騙案」的其中一種,稱為「猜猜我是誰」騙案。鄧總督察亦指出,此類騙案警方破案困難,紀錄顯示同類案件2018年只有7宗可以破案,其後按年遞增,至2023年上半年有765宗可以破案。 18.本席接納相關控罪的普遍程度及其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和程度,已達致所需的門檻,本席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 19.至於加刑幅度,上訴法院於洪永俊一案中,認為因應當時情況,原審法官加刑50%實過份嚴苛,就同類案件“暫時加三分之一便可。但若果這類案件有變本加厲的跡象,法庭可將加刑幅度上調”[5]。 20.洪永俊案上訴法院於2010年9月作出裁決,當時數字顯示,截至2009年11月,每天平均有4宗同類案件發生[6]。根據鄧總督察的報告,於2023年平均每天有接近8宗同類案件發生,每天因騙案受害人損失2百萬以上。雖然鄧總督察的報告只涵蓋至2023年上半年,據法庭處理同類案件的經驗,本席認為目前情況並沒有改善,此等電話騙案相對2009年猖獗的情況,有過之而無不及。但本席不準備於此案把加幅上調,本席會沿用上訴法院認同的三份一加幅。 21.考慮過所有相關因素,本席以4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扣減三份一,刑期為32個月,因應控方申請,加刑10個月,判刑42個月。 22.考慮到被告人背景良好,沒有刑事紀錄,今次為初犯,本席酎情減刑3個月。就被告人承認的控罪,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3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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