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14/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January 2025.
1.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控罪分為兩類,分別為: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1)條(下稱行騙罪);及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下稱串謀洗黑錢罪)。第一被告蔡學良承認部分針對他的行騙控罪,並於較早前的聆訊被定罪。第二被告與蔡學良共同被控十項行騙罪(即第一至第二、第四、第九至第十三、第十六至第十七項控罪)。第三及第四被告各被控一項串謀洗黑錢罪(即分別為第十八及第十九項控罪)。第二至第四被告分別否認各自面對的控罪。本審訊只關乎第二至第四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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