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72/202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January 2026.
1. 第一申請人(「 D1 」)及第二申請人(D1母親,「 D3 」)分別是原案第一及第三被告人,連同第二被告人(D1父親,D3丈夫,「 D2 」),共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D1及D2承認控罪;D3否認控罪,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原審法官 」)席前審訊後,於2025年4月1日被裁定罪名成立。4月2日,D1被判處沒有特定長度的入院令,D2被判處監禁3年6個月;4月24日,D3被判處監禁5年9個月。
Cites 6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