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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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7(a)條。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1305/2024[2025] HKDC 147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Aug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305/2024

[2025] HKDC 14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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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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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25年8月2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蔡夢帆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曹欣慈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梁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2] 遊蕩(Loit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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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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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7(a)條。

案情

2.2024年4月29日下午3時20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在啟田市場卸貨區工作期間,被告人右手持一個玻璃啤酒瓶,突然走近並從背後擊向其頭部,然後逃離現場。受害人頭皮有三厘米撕裂傷,經醫生縫合四針後於同日出院。現場閉路電視片段清楚顯示被告持樽行近並施襲。其後,被告於2024年5月9日再次在同一地點出現,表現怪異,被人發現後遭制伏,最終被捕。翌日,控方第一證人在列隊認人手續中明確認出被告。

求情

3.被告現年42歲,中三學歷,案發前任地盤散工,月入約港幣7,000元。他母親早逝,父親年邁,曾中風,並確診患有咽喉癌。弟弟因精神病入住院舍,家庭狀況困難。案發前他與弟弟同住於公屋單位,但因弟弟入院,單位已被收回。被告在還押期間報讀了僱員再培訓局舉辦的裝修工程電腦繪圖課程,決心裝備自己,遠離酒癮,重新做人,並希望日後可與家人團聚,照顧患有高血壓的年邁父親。

4.辯方在求情時指出,被告與受害人素不相識,案發並非有預謀或因積怨,亦沒有同黨合謀,而是單獨行事。被告案發時受酒精影響,行為屬魯莽之舉。幸而受害人傷勢雖涉及頭部,但只是一下襲擊,沒有造成永久性或嚴重後遺症。被告在本案提堂時即時承認控罪,節省司法資源,並顯示悔意。他已深切反省,並表示對自己愚蠢的行為感到後悔。

5.被告過往有刑事定罪紀錄,包括2010年一宗同類案件,當時因「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判處32個月監禁。該案至今已事隔15年,且案情比本案嚴重得多,受害人多處被刀斬傷。最近一項定罪是俗稱「洗黑錢」的控罪,於2024年11月27日判刑八個月監禁,已於2025年5月7日服刑完畢。本案則在該次定罪前發生。

判刑考慮

6.「有意圖而傷人」屬嚴重罪行,並無固定量刑指引,刑期需因應案件事實及被告背景而定。上訴庭曾指出相關案件刑期介乎3年至12年不等(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2013] 2 HKLRD 201),但並非硬性指標。法庭在判刑時須考慮的因素包括襲擊是否有預謀,施襲動機,犯案人是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所使用武器的性質,使用武力的程度,受害人傷勢的嚴重性,以及對受害人及其家屬造成的影響等(HKSAR v Chan Chun Tat CACC 317/2012)。

7.加刑因素包括有同黨參與、在公眾地方作案或造成永久傷害等(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 CACC 380/2013)。

8.本案情況顯示,被告與受害人互不相識,行為並非出於挑釁或報復,亦無同黨,屬單獨行事。事發時被告受酒精影響,但僅用啤酒瓶襲擊一次,並非持續襲擊,亦未造成永久傷害。受害人傷勢為頭皮撕裂傷,經縫合後康復。雖然本案屬嚴重襲擊,但情節明顯較其他使用利器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為輕。

9.參考HKSAR v Nalbo Krishna Kumar CACC 139/2022案,涉事被告醉酒下以尖物刺傷妻子頭皮,造成五厘米傷口,縫合七針,經審訊後被判處2年6個月監禁。另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景康 DCCC 708/2021案中,被告因爭執持兩把菜刀砍向陌生人,造成手指及腹部受傷,最後被判處2年6個月監禁。相比之下,本案案情較為輕微。

10.綜合案情及被告背景,本席認為即時監禁屬必要,量刑起點是2年6個月。考慮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刑期是20個月。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