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生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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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1021/2020[2021] HKDC 113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Sep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21/2020

[2021] HKDC 11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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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生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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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
日期:  2021年9月7日
出席人士:  莊君如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無律師代表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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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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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承認的案情

2.2020年6月25日下午1時10分左右,熊冠福先生在秀茂坪振華道等候小巴時,被告走近熊先生,說他已經等了熊先生3至4天。

3.熊先生回憶起他較早時曾與被告因驅散鴿子的事宜發生爭執。熊先生當時曾以粗口罵被告。被告亦以粗口回應。

4.熊先生害怕被告會找人來伏擊他,因此熊先生選擇徒步爬上該晨運徑逃跑。然而,被告跟隨熊先生。當熊先生到達晨運徑其中一段時,被告忽然大聲喊道:「你仲走?」 熊先生轉身道歉。 被告接著從右前褲袋掏出一把生果刀(約8寸長),罵熊先生為何逃跑,然後刺向熊先生。 熊先生立即閃身避開,但躲避不及,他的右邊臀部被刺傷,他感到劇痛。

5.被告用刀刺了熊先生多次,成功刺中了熊先生的腹部。之後,被告繼續接近熊先生。熊先生拾起一根原木,試圖將刀從被告的手上拍打下來,但不成功。然而,熊先生卻意外地擊中了被告的頭部。然後,被告撲向熊先生。熊先生用右手抓住被告的刀身,防止被告刺傷他,熊先生的右手食指及尾指因而被割傷,但他只能繼續握住刀身以防止被告進一步刺傷他。爭扎期間,熊先生和被告雙雙倒地。最終,熊先生折斷了被告的刀片。

6.熊先生逃跑走向下坡路。熊先生回頭看見被告撿起了地上斷了的刀身。熊先生也看到自己的項鍊跌在地上。然後,熊先生沿著振華道向秀茂坪警署走去,被告持刀從後追上。其後,熊先生看見軍裝警員彭偉光,並向他指出在10米外追來的被告。

7.彭警員截停被告。在現場的調查中,被告指出在附近行人路草叢的一把只有刀鋒的刀。彭警員拘捕被告,在現場警誡下,被告說:「係呀,係我用刀拮佢呀。」彭警員向被告作出搜身,在被告的右前褲袋發現熊先生的項鍊。

8.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聲稱:

(1)  2020年6月1日,他上山去取水,周圍有很多鴿子,他用手驅散牠們;然而,一個不知名的人指控他偷鴿子,並向他說粗口;

(2)  2020年6月25日中午左右,他想去該晨運徑採摘植物,因此隨身攜帶了一把刀;

(3)  他在巴士站碰巧看到上述男子;那人對他說粗口後離開;因此,他追著那個人;

(4)  在山上,他用上述的刀刺向該人的臀部;當那人握住刀刃時,那人的手受傷了;

(5)  他不知道那個男人的腹部是怎麼受傷的;

(6)  他撿起上述項鍊,意圖歸還警方;及

(7)  他確認使用了警方檢取的那把刀。

9.根據醫療報告,熊先生的右手食指有2處撕裂傷(分別為1厘米和2厘米),神經和肌腱部分被切斷。 熊先生的右手小手指也有 1厘米的撕裂傷,肌腱完全被切斷。這些肌腱於2020年6月25日被修復。然而,2020年7月13日的覆檢顯示,熊先生的右手小指肌腱完全再斷裂,無法產生屈肌動作。 2020年7月17日熊先生完成右手小手指肌腱縫合。2020年9月21日的覆檢顯示,熊先生的右手食指擁有幾乎完全的活動範圍,而右手小指的活動範圍則有限。

10.熊先生的左上腹有 3 厘米寬的刺傷,前筋膜被破壞,但肋間肌和腹膜完好無損。他的左第 7 根肋骨下端有一條線狀斷裂,內有異物。該異物無法通過操作取回,預計將緊緊嵌入該肋骨的線性斷裂內。熊先生的右臀部有 3 厘米長的刺傷,深層筋膜則沒有損傷。

求情陳詞

11.被告現年62歲,已婚,與太太同住。被告的子女已經成家立室。被告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2.被告於1993年來香港定居,任職廚師20多年。直至2018年,被告需要接受前列腺腫瘤切除手術,才停止工作。被告因腫瘤切除手術及糖尿病需要定期覆診及服藥。

13.被告及親友的求情信件顯示被告過往努力工作以支持家庭,他愛護家人,待人有禮,過往擔任義工多年。被告在求情信件中指今次因衝動犯案,表示十分後悔。被告亦指出他在事件中被對方用木棍打了頭部,自此經常出現頭痛。被告及他的家人均希望法庭輕判。

判刑

14.根據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有意圖而傷人罪一般刑期由三至十二年不等。

1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CACC 2/2012,上訴庭指出該3年至12年刑期並非量刑指引,法官毋須必定以3年為最低判刑。

16.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CACC 112/2013,重申「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判刑必須具阻嚇性,而法庭須考慮的重要因素為:

(1)  襲擊的預謀程度;

(2)  襲擊的背後動機;

(3)  襲擊者的精神狀態;

(4)  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5)  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

(6)  使用的武器性質;

(7)  武力使用的程度;

(8)  受害人的傷勢;

(9)  襲擊帶給受害人(及親人等)的影響。

1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CACC 380/2013,上訴庭指在這類傷人案件的加刑因素有(見第13段):

(1)  被告是事件的主腦;

(2)  有其他人夥同行兇;

(3)  襲擊並非源於挑釁;

(4)  在公眾地方作案;

(5)  事主在跌倒後繼續受襲;

(6)  事主在失去防衛能力後繼續受襲;

(7)  事主受到嚴重及永久傷害;

(8)  被告被接見時就案情誤導警方,顯示沒有悔意。

18.本案的襲擊不涉及三合會或夥同他人犯案。被告親友的求情信件顯示,被告經常帶備小刀到晨運徑的附近採摘植物。因此,本席認為這次的襲擊並非有預謀。雖然熊先生的傷勢並非是同類罪行中最嚴重的類別,但他的右手小指因傷而導致活動範圍有限,本席認為這屬於永久性的傷害。再者,被告在公眾地方犯案,亦有使用武器。這些情節均加重案件的嚴重性。

19.考慮了本案的案情,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2年6個月監禁。基於被告在案件審訊當天才選擇認罪,本席認為適當的刑期扣減為四分之一,刑期下調至22個月監禁。鑒於被告的年紀、他的健康狀況,及長期義工服務,本席酌情給予他兩個月的刑期寬減。因此,被告就這項控罪的刑期為20個月監禁。

( 張潔宜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