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兆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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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他與另外兩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另外兩名被告早前已經在2022年10月17日在另一法官席前承認控罪,被告人今日認罪。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114/2021[2023] HKDC 36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Mar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14/2021

[2023] HKDC 3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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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朱兆聲(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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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3年3月13日
出席人士:  方嘉琦小姐,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國銓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兆駒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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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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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他與另外兩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另外兩名被告早前已經在2022年10月17日在另一法官席前承認控罪,被告人今日認罪。

2.他承認的案情可以撮要如下。2021年5月29日大約下午2時,受害人趙先生正在他的住所(八鄉一個私人屋苑)內散步。一輛七人車(該車輛)駛進屋苑內,並停在受害人的前方,而該車輛的部分車牌被外科口罩遮蓋著。四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的黑衣男子下車。

3.現場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二拿著一支杆子(即是一支棍)、男子一拿著一把牛肉刀、被告三拿著一條藍色毛巾和一根杆子,以及男子二拿著一根杆子。被告二和三及男子一和二追著受害人,受害人跌倒,被告二和男子一分別率先用杆子和刀襲擊受害人,被告三和男子二加入,襲擊受害人的下肢。被告二首先離開,並且登上該車輛的前方乘客座位,被告三及男子一和二不久之後亦離開,並全部登上後方乘客座位。襲擊事件持續大約十秒。

4.第一被告是該車輛的司機。當被告二和三及男子一和二帶著武器下車之後,第一被告關上由被告二打開的前方乘客座位的車門,以及開始將該車輛掉頭,被告二和三及男子一和二在該車輛完成掉頭前返回車內。

5.張文達是該車輛的登記車主。他向警方提供第一被告的地址和電話號碼。

6.警方在2021年5月30日拘捕第一被告。

7.受害人的左腿(即小腿近小腿肚)前外側有一道長20厘米的弧形裂傷,而傷口亦有出血。他的左大腿、右臂、右臀和腿部有多處裂傷。他的左足背感到麻痺。他接受了手術,修復其左腿的多處肌肉和表面血管,以及進行動脈結紮。其餘的割傷則被視為表面傷痕。他於2021年6月11日出院,共留醫十四日,他能夠撐著一根拐杖的情況下走路。

8.被告在庭上承認,在案發時被告一至三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意圖傷害受害人。

9.被告有五次刑事紀錄,涉及六項控罪,包括襲擊及管有攻擊性武器。

10.代表被告人的李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並在庭上作出補充。他說被告人現年41歲,未婚,教育程度至中三程度。他案發之前與父母同住。他是一名跟車搬運工人,每月收入大約15,000元。

11.辯方大律師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判刑指引,一般判刑會介乎3年至12年不等。他呈交了另一法官在本案另外兩名被告判刑時考慮了的兩宗上訴庭判刑案例:陳駿達[1]案及徐國明[2]案。在該兩宗案例,上訴庭指出在有意圖傷人罪量刑時多項的考慮因素。辯方大律師亦呈交了另外兩名被告人被判刑時法官交代的判刑理由,他們被判32個月監禁,當時法官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12.辯方懇請法庭考慮:第一被告人並不是襲擊案的主謀和領導;參與的程度較低;他沒有親身施襲;亦沒有目睹施襲過程,他只是負責駕駛車輛。辯方要求法庭給予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辯方大律師亦呈交了被告人的捐血紀錄。

12. 本案是一宗十分嚴重及早有計劃的襲擊案,由第一被告駕駛車輛乘載另外四人去到受害人所住的私人屋苑,向受害人施襲。行兇者使用的武器包括牛肉刀,這是十分危險及容易致命武器。行兇者使用的武力程度高,在受害人跌到之後向他施襲,維持大約十秒。受害人的傷勢亦是十分嚴重,身體有多處裂傷,特別是在左腿有長20厘米裂傷,要進行手術及動脈結紮,並且要留醫十四日,之後要用拐杖走路。

13.辯方大律師陳詞指,第一被告不是主謀或者領導者;他沒有親身施襲擊;他只是負責駕駛。控方同意施襲地點距離第一被告駕駛的車有大約50米距離。本席會接受被告人未必目睹整個施襲過程,但是他必然見到四個行兇者持武器下車追向受害人的情況,他並且把車掉頭,讓四名行兇者可以在施襲之後即時離開現場。明顯地,這是一宗早有計劃的襲擊案。第一被告與其他行兇者共同行事,向受害人施襲。雖然被告並沒有親自下手或者全程觀看襲擊,他的刑責與其他行兇者相同,必須承擔共同後果。

14.本案的另外兩名行兇者(即是第二及第三被告)在另一法官席前認罪及被判刑32個月監禁,當時法官採納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席不打算偏離這個量刑起點。事實上,被告人(第一被告)以往有襲擊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案底,4年監禁的量刑起點絕無下調空間。

15.辯方大律師要求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控方指出了之前的法庭程序,導致被告今天單獨認罪。辯方大律師解釋,被告人延遲了認罪是出於一些溝通上誤會,涉及更換律師。法庭的紀錄上顯示被告人一直是表示認罪,被告人浪費了2022年10月17日的認罪機會,有可能涉及到被告人與之前律師的溝通,在現階段去深究會有困難,本席姑且接納辯方大律師的求情,所以仍然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

16.因為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32個月。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1]  CACC 317/2012

[2]  CACC 38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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