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儒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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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1129/2025[2026] HKDC 70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Ap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29/2025

[2026] HKDC 7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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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儒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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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6年4月2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蔡玲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田奇睿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洪雪霞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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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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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

案情

2.被告人是中國公民,他於2024年2月29日在香港渣打銀行開立一個賬戶,當時出示往來港澳通行證,自稱管理人員,他是該賬戶的唯一簽署人和持有人。

3.該賬戶在2024年2月29日至3月18日共有八十一筆存款,總數為港幣760,113.11元,提款則有五十五筆,總數為534,526元,其中150,000元是自動櫃員機提款,都是在2024年3月13日及15日至18日進行,其餘的提款則是轉賬交易。該賬戶的運作呈現鏡像模式。

4.2024年3月18日後,該渣打賬戶除了銀行的利息存入,再沒有其他交易。戶口最後結餘在2025年4月30日為港幣227,170.01元。

5.警方查得上述賬戶存款當中包括以下騙案受害人存入的款項:

(a) PW1陳女士在WhatsApp被騙,她在2024年3月9日存款40,000元至被告人的渣打賬戶,以為可以從網上購物平台賺取佣金;

(b) PW2鄧先生在Facebook被騙,他在2024年3月9日將四筆款項合共21,300元存進被告人的渣打賬戶,以為可從網上購物平台賺取佣金;

(c) PW3另一位陳女士在約會應用程式被騙,她在2024年3月9日將520元存入被告人的渣打賬戶,以為是作加密貨幣投資;

(d) PW4莫先生在WhatsApp被騙,他在2024年3月8日轉賬5,000元至被告人的渣打賬戶,以為可從網上購物平台賺取佣金;

(e) PW5黃先生在WhatsApp被騙,他2024年3月8日將7,281元轉賬至被告人的渣打賬戶,以為可從網上購物平台賺取佣金。

6.上述五位受害人存進被告人的渣打賬戶款額共為74,101元。

7.2025年3月14日,被告人在邊境管制站被拘捕。他在會面錄影說自己在深圳任職酒店保安,月入3,900元,在港並無成立公司。

8.入境事務處的紀錄顯示被告人在2024年2月29日至3月18日期間,只有一次在2024年2月29日上午8時15分進入香港,同日下午2月19分離開。

案底

9.被告人是中國公民,在港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10.被告人現年34歲。辯方律師說,他在家鄉有年邁母親,要靠被告人作經濟支持。被告人做過多份工作,最後是保安員。

11.律師指,被告人在港沒有定罪紀錄,今次是貪圖小利,被人利用去犯罪。

12.律師指,被告人只是將戶口供人使用,自己沒有處理箇中款項。律師亦說,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知道有關的上游罪行。

13.律師又說,有關的上游罪行並不涉及跨境交易,而被告人的渣打賬戶總存款只有七十六萬多元,犯罪期間只有十七天時間。

14.律師表示,被告人已經後悔,請求作出輕判。他呈上被告人寫的求情信。

15.律師提及以下五個案例:(A)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B)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C)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惠敏CACC 299/2012;(D)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鄭家偉HCMA 106/2013;(E)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何善恆 [2018] HKCFI 465

16.以上第四及第五個案例只是裁判法院上訴案,沒涉及甚麼大原則。有關的法官判決只是按該案的情況作出,這兩件案例的參考價值不大。

17.第一及第二個案例則說出一般的「洗黑錢」案的判刑原則。簡單來說,法庭在判刑時要顧及案件的相關因素,包括黑錢的數額、戶口數目、犯罪日期、是否涉及犯罪組織、犯罪手法是否精密、有沒有跨境因素、被告人的參與和知情程度、上游罪行是甚麼、被告人是否涉及在內或有所知情等等。

18.第三個案例涉及一名女子和另一人被控協助及教唆洗錢,該名女子認罪並出庭指證另一人。她在區域法院被判囚一年六個月。法官採取的判刑起點為3年監禁,給予她50% 扣減。該被告人有危疾,在治療期間出庭指控前度男友。上訴庭考慮了一切情況後,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應降為21個月監禁,亦同意給予她50% 扣減。上訴庭認為該被告人並無活躍參與戶口的運作,犯案也只是受到男友影響,戶口涉及的數額為940,000元,為期四個多月,而上訴人並無得益。明顯地,上訴庭在該案對該名上訴人額外開恩,作出輕判,所以該案的參考價值亦是有限。

判刑

19.「洗黑錢」是嚴重罪行,判刑沒有指引,法庭要看一切有關因素。涉及的金錢數額不是唯一考慮,但往往是重要考慮。

20.在本案,被告人跨境從國內來港,開立賬戶,然後供人使用。不過,沒有證據顯示他參與該賬戶的其後運作。

21.被告人的賬戶合共收取八十一筆存款,共七十六萬多元,其中七萬一千多元來自五名騙案受害人。

22.「洗黑錢」罪行涉及的財產很多時包括其他罪行(即上游罪行)的犯罪得益,特別是騙案。

23.沒有人協助歹徒處理犯罪得益,他們要完成犯案或取得犯罪利益,實有困難。「洗黑錢」的人其實是助長上游罪行的歹徒犯法,他們的罪責只是比那些歹徒稍輕。

24.本席考慮了被告人的戶口運作時間不長,亦只涉及七十六萬多元存款,交易次數不算太多。不過,被告人跨境犯罪,本席認為基本的量刑起點應為27個月監禁。跨境犯罪是加刑因素,本席為此對被告人加刑3個月。控方沒有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提出其他加刑申請。

25.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本席對他判囚20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