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成

Case No.DCCC 1707/2025[2026] HKDC 148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Aug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707/2025

[2026] HKDC 14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70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國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26年8月10日
出席人士:  麥晶晶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丘志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劍鋒孫波丘志強麥言之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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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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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被告人入職麗昇鋁架有限公司約20年,是公司的貨倉工頭,負責存放鋁零件貨倉的運作。老闆授權被告人出售廢棄鋁零件給中氏回收場,並指示他須提供老闆的個人賬戶資料給回收場作為收款賬戶。

3.2024年10月29日,老闆巡視貨倉發現大量鋁零件不見了,查問後得悉被告人指示公司司機運送鋁零件到回收場出售。因為老闆沒有指示任何人出售該些鋁零件,亦沒有收到相關款項,遂報警處理。

4.警方調查後發現在2024年1月29日至10月29日期間,回收場分89次,向 “麗昇鋁架” 買入合共177,522公斤鋁零件。其中78次,合共160,054公斤,涉及$1,926,352.20款項直接支付給被告人($1,159,693.20經銀行轉賬,$766,659現金支付)  ,老闆沒有收到這些款項。

5.被告人在約9個月期間偷了公司合共160,054公斤鋁零件。2024年12月21日被告人被拘捕,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偷了公司鋁零件賣給回收場。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6.被告人現年36歲,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已婚,太太為內地居民,太太和兩名子女(分別6歲和3歲)在內地居住,他則在港工作與父母同住。太太早前確診癌症,需要辭去工作治病,他經常返內地照顧太太,自被羈押起與太太和孩子失去聯絡。被告人沒有向警方透露內地的妻兒。被告人父母在求情信中表示未見過兒媳的結婚證,只有女方留下的電話號碼,女方現時更已失聯。父母很擔心兒子,希望兒子能早日獲釋。

7.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聲稱因為自新冠疫情起僱主長期拖欠工資,拖欠強積金,及無預先通知下指令留職停薪,嚴重影響他的經濟,致使他長期借貸度日,本利不斷滾存,超出他的經濟能力,在經濟壓力下犯案。

8.涉案款項屬於吳國榮案CACC 398/2007提到的第三級別,即挪用100萬至300萬的量刑起點為3年至5年。被告人初犯,一直配合調查,他知道經濟困難並非犯案的正當理由,但他需要支付妻子的醫療費,奈何長期被拖欠薪金,致使在經濟困難情況下犯案。他自羈押後已得到深刻教訓,重犯機會極微。希望法庭能寬大處理。

判刑理由

9.盜竊案的情節不盡相同,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張美嬌[2006] 4 HKLRD 776,但上訴法庭在該案中依循R v Clark (1998)  2 Cr App R 137案,就違反誠信的盜竊案件定下判刑指引。將量刑基準,根據涉案金錢的數額分開5組;第一組涉及1,500萬元或以上,量刑基準為10年或以上;第二組涉及300萬元至1,500萬元,量刑基準為5-9年;第三組涉及100萬元至300萬元,量刑基準為3-4年;第四組涉及25萬元至100萬元,量刑基準為2-3年而涉及25萬元或以下屬第五組,量刑基準不高於2年。

10.辯方又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吳國榮[2008] 4 HKLRD 1017,上訴法庭在該案考慮後認為張美嬌案跟隨R v Clark案將第二、三組的量刑基準分別定為5-9年及3-4年有值得商榷之處,故作出修訂,將該兩組的量刑基準實應分別為5-10年及3-5年。本案涉案金額合共近200萬元,屬第三組,量刑基準實為3-5年。本席認為不能以嚴格算術方式推算量刑起㸃,需要考慮被告人所授予的信任程度,犯案時長,犯案手法和次數,及涉案金額。

11.被告人入職約20年,掌管公司存放鋁零件貨倉。約在9個月內,利用公司對他的信任,78次私自變賣公司鋁零件共160,054公斤,套現逾192萬元。若非老闆巡倉發現缺失大量鋁零件,被告人的盜竊行為極可能不被發現及繼續。考慮後認為合適的整體量刑起點為45個月監禁:

12.因本席無法理解辯方聲稱的經濟狀況,故要求相關證明。被告人在2022年已開始拖欠稅款,他聲稱自新冠疫情起被拖欠薪金,但2023/2024年度的應繳稅款逾$45,000,平約月入逾5萬元。2022/2023年度稅務情況相若,2020/2021及2021/2022需要繳付更高稅金,建議月入更多。另外強積金並非可動用的款項,即使有拖欠強積金,此亦與欠債沒有直接關係。

13.辯方未有提供妻子確診的支持。被告人幼女3歲 (2023年出生)  ,被告人說太太在2023年10月發病。被告人沒有說支付了多少醫藥費,就聲稱的醫藥費也沒有證明。然而他在2024年偷鋁零件套現近200萬 (約他3年收入),不明白為何仍拖欠稅金和近13萬元財務公司欠款。無論如何被告人作為成年人理財不善,至入不敷出,因經濟原因犯案並非減刑理由。

14.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但不認為本案有其他減刑因素。

命令

監禁30個月。

( 嚴舜儀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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