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郭文英以勤學樂園之名營業(勤學樂園) 的事宜

Case No.HCB 98/2026[2026] HKCFI 5176
Court
HCB
Date17 Sep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B 98/2026

[2026] HKCFI 51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26年第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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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KWOK MAN YING (郭文英)  
  以勤學樂園之名營業 (勤學樂園) (“債務人”)  
呈請人: LAI COLIN (黎嘉年) (“呈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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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鄺嘉彤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6年9月10日
判決書日期: 2026年9月17日

判 決 書

A.  引言

1.本席於2026年4月22日對郭文英女士 (以勤學樂園之名營業) (“債務人”) 頒發慣常破產命令,理由於判案書 ([2026]HKCFI 2157) 中詳述,不再在此重複。簡單而言,債務人未能根據法庭於區域法院案件DCCJ 3156/2023所作出的第一個訟費命令及第二個訟費命令,向呈請人黎嘉年先生償還港幣114,562.92。

2.於2026年5月4日,債務人發出傳票,要求法庭廢止上述破產命令。於2026年6月8日,本席撤銷債務人的申請,理由是自從破產命令頒布以來,案件的情況並無實質變動。

3.於2026年7月16日,債務人發出傳票,要求法庭批准她逾期呈交上訴通知書,就上述2026年4月22日所頒發的破產命令提出上訴。

B.  法律原則

4.於C v N [2025] HKCA 465 第19段,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指出:

“至於法庭在考慮是否行使其酌情權決定批准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時,有關考慮因素包括:(一) 延誤的長短、(二) 延誤的理由、(三) 擬上訴的成功機會、及 (四) 延展上訴時限對答辯人的不利 (但即使沒有不利,並不等如應該延展時限):見Sum Yee Ming及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mpany及另一人 [2021] HKCA 103第21段;Ding Yong 及 Song Lihua及其他人 [2019] HKCA 493第12段。”

C.  分析

C1.  延誤的長短

5.債務人應於本席頒發慣常破產命令後的28天內 (即是2026年5月20日或之前)提出上訴。可是,債務人到2026年7月16日才提出延期申請,延誤長達差不多兩個月。

6.本席認為債務人的延誤不算極為嚴重。

C2.  延誤的理由

7.然而,債務人並未能就延誤提出任何合理解釋。

8.當然,本席留意到債務人曾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廢止破產命令。但是,法庭早於2026年6月8日撤銷該申請,債務人在一個多月後於2026年7月16日才姍姍來遲提出逾期上訴申請。

9.本席認為債務人的行為不算合理,而她亦沒有盡責地推進訴訟程序,未盡勤免義務。

C3.  擬上訴的成功機會

10.如上文提及,本席所作出的慣常破產命令是建基於DCCJ 3156/2023的兩項訟費命令,這些訟費命令是有效,並且具執行力的。由始至終,債務人未能指出本席在頒發慣常破產令時有犯下錯誤。債務人只是不停地重複上述訟費命令是虛假的,又說法庭由始至終不應該命令她支付呈請人的訟費。這些主張顯然是強詞奪理,沒有內容可言,無法成立。

11.債務人的擬上訴沒有任何合理的勝算機會,亦沒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

C4.  延期上訴時限是否對呈請人不利 ?

12.由於債務人的擬上訴毫無理據,亦無任何勝算。本席認為呈請人不應被迫就訴訟浪費更多的時間,及招致更多的訟費。基於公眾利益,訴訟必須得到終結。訴訟人有合理期望已終結了的訴訟不會無故被推到重來。

D.  總結

13.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拒絕債務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並命令債務人支付呈請人就該申請所招致的訟費,簡易評定為港幣65,000。

14.本席感謝梁凱思大律師為法庭所提供的協助。

  ( 鄺嘉彤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黎錦文李孟華律師事務所轉聘梁凱思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豁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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