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琬娸
|
DCCC 1689/2025 [2026] HKDC 19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689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2025年8月3日,下午約1時35,被告人擬將藏於紙內褲,內有11小包共5.47克氯胺酮的6.69克固體的一個紙包,經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旅檢大樓帶離香港。涉案氯胺酮市值為$2,478。 3.警誡下,被告人聲稱她以$2,000購買涉案毒品藏於紙內褲,作自用。在隨後的錄影會面交待她已婚,失業,與父親同住,經濟上靠傷殘金和父親。她打算到珠海玩幾天,涉䅁氯胺酮為自用,她平均4至5天用鼻吸服用一次,每次2至3克。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4.被告人現年41歲,已婚,無業。自2025年7月與居住內地的丈夫結婚,但因本案被還押,被捕前與父親同住。她患有氯胺酮依賴綜合症及輕度抑鬱,生活支出倚靠每月約$2,000傷殘津貼和家人接濟。 5.被告人有毒癮,自16歲起濫用氯胺酮,身體亦因此受到難以逆轉的損害。她過往有2個管有危險藥物的刑事紀錄,曾因此被羈留戒毒所。最後在2009年10月19日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監禁2個月。2025年8月3日被拘捕後一直收押至今。雖然曾多次戒毒失敗,但她在求情信中表示還押期間體會到自由的寶貴,已下定決心戒除毒癮。老父亦為女兒撰寫求情信,父親相信女兒已汲取了沉痛教訓,希望法庭能從輕處罰。 6.辯方指被告人並非跨境販毒集團成員,建議法庭採納3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過往有毒癮,警誡下又交待涉䅁毒品全部供她自用,希望法庭就自用元素給予20%扣減,再給予1/3認罪扣減。又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因毒癮造成的嚴重健康損害、近16年沒有任何定罪紀錄、多次自願戒毒的努力、還押期間仍積極進修,以及上述種種被告人的背景因素,盡量予以輕判。 判刑理由 7.上訴庭在許守城一案中就氯胺酮訂下判刑指引,販運1克至10克為2至4年。本席同意考慮到涉䅁氯胺酮的份量和本案的跨境元素,應採納39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人有毒癮,被拘捕後聲稱毒品全部為自用。 8.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周俊生案CACC 135/2011中指出在販毒案件,販毒者打算將涉案毒品全部或部分作自用時,可導致的減刑幅度應為基本量刑基準的10%–25%,幅度按不同案件的情況而定。法庭應考慮涉案毒品的總份量、用作自用部分的比例、毒品的性質、販毒者販毒的目的是否為了賺錢、販毒行為是否有組織和有計劃、被告人的背景及犯罪記錄等等因素來決定刑期扣減的幅度。 9.上訴庭在 HKSAR v Choi Chun Wo 蔡進和 CACC 273/2017再一次就周俊生案CACC 135/2011訂下的"自用"扣減指引,就要有多少部分毒品為自用,才適用進行討論後,重申毒品以供自用的門檻測試是指所有該些毒品(適用於攜帶毒品入境(/出境)情況)或顯著部分“significant proportion”作自用。上訴法庭亦同時指出,即使未能通過顯著部分這個門檻,法庭仍然可以運用酌情權作出扣減,以反映有關情況。 10.被告人無業,按她警誡下的說法,她生活靠父親和每月約$2,000傷殘津貼,但她每月要花4千至5千元在毒品上,且有閒錢外遊。她聲稱打算外遊幾天,她曾因藏毒被判監禁,她顯然知道被發現藏毒會被判監禁,為此出境時將毒品藏於內褲。若她平均4至5天才需要吸服一次毒品,她根本無需要帶涉案毒品出境,但她卻冒險帶了近半個月的用量出境。 11.辯方解釋被告人曾在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戒毒。之後在2025年6月14日至18日,因再濫用毒品和自殺,入院接受治療。2025年8月她打算吸食一次毒品後便戒毒,因不想被丈夫和父親發現,所以帶毒品出境。警誡下聲稱的吸毒習慣是「講少咗」。本席直言不接納全部或大部分作自用,但被告人選擇不就此作證。 12.被告人有逾20年毒癮,不排除部分毒品為自用,但考慮後認為全部或大部分涉案毒品作自用的說法不可信。再者,雖然她當時有近約(等同)一萬港元現金在身,但她只用了$2,000購買涉䅁市值為$2,478的氯胺酮,以她聲稱的吸毒習慣用量,留作自用的毒品轉到他人手中的潛在風險亦相當高。考慮後認為只可能入部分毒品為自用,但此自用部分有潛在風險,故只能給予不少於15%扣減至33個月,再給予1/3認罪扣減。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理由。 命令 監禁22個月。
|
Summaries and metadata are generated from the judgment. Report an error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