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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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72/2024 [2026] HKDC 1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27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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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2024年3月24日,凌晨約1時35分,警員發現被告人駕駛私家車ZB4500沒有亮車頭燈,沿恆康街向耀安邨方向行駛,並在近燈柱EA9799的巴士站停下。警員上前截查,要求被告人熄引擎,但被告人反而企圖開動引擎。警員見狀將她拉出車外。期間被告人左手拿著的一個透明拉鏈袋跌在地上,袋內現金散落地面。拉鏈袋內有現金合共5,780港元。 3.經搜查後,在拉鏈袋內和私家車內不同位置,分別發現可卡因、氯胺酮和大麻草,合共:
4.被告人管有上述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在本案有關時間,本案搜獲的氯胺酮的售價約為40,230.76港元,大麻草的售價約為5,454.18港元,而可卡因的售價約為6,562.98港元或9,335.46港元(如屬霹靂可卡因)。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5.被告人現年35歲,2015年離婚,2022年11月與前男友育有一子,現由社署託管。被告人受教育至中四程度,與家人同住,被捕時為職業司機。 6.被告人有毒癮,過往有1個刑事紀錄,共2項,渉及危險藥物。事源在2023年6月6日干犯1項販毒罪 (0.58克可卡因和26.91克氯胺酮) 及1項藏毒罪,在2025年10月17日被判監禁合共56個月(DCCC 1248/2023)。被告人在DCCC 1248/2023保釋候審期間於2024年3月24日干犯本案,同日被拘捕及羈押。懲教署在2024年3月26日對被告人進行尿液測試,結果顯示她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 7.被告人撰寫求情信展示悔意,希望能早日與兒子團聚。 8.涉案毒品分別為可卡因、氯胺酮和大麻草,當中以可卡因和氯胺酮毒性較重,分量亦較多,辯方邀請法庭以綜合方式考慮量刑起點。另被告人有毒癮,涉䅁部份可卡因為自用,雖然並非「可觀部份」,仍希望法庭能酌情給予扣減。 9.被告人在審訊前認罪,應可獲得1/5刑期扣減。她就DCCC 1248/2023被判監禁56個月,正在服刑。希望部份刑期能與DCCC 1248/2023同期執行。 判刑理由 10.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判刑指引為2至5年。上訴庭在許守城一案中就氯胺酮訂下判刑指引,販運50克至300克為6至9年。兩者的藥性均較大麻草為烈。上訴庭在 Nguyen Thang Loi一案中就大麻訂下判刑指引,販運少於2,000克大麻最多監禁16個月。 11.被告人在DCCC 1248/2023保釋候審期間犯本案,再次販運更多可卡因和氯胺酮,另加大麻草,分別:
12.本案涉及三種毒品,本席同意應該採用綜合方式處理。在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 CACC 67/2019 [2020] 3 HKLRD 146,上訴法庭在判詞第27段列出綜合方式的步驟:
13.本案中無論是數量和毒性,最嚴重的毒品為可卡因,但涉案的氯胺酮分量遠多於可卡因。按判刑指引,純算術運算,販運28.26克大麻草的量刑起點約為1星期;販運5.79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3年9個月;販運79.11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則為6年4個月,考慮後以後者作為量刑基數。 14.又因大麻草於本䅁的量刑比重有限,故接納辯方建議,只以可卡因和氯胺酮兩種毒品的判刑指引及相關幅度,進行荒謬測試、換算測試、及比例測試:
15.考慮不同運算後,認為合理和實際的處理是將量刑基數6年4個月上調2個月至6年6個月。販運3種毒品本身是加刑因素,加上在保釋候審期間干犯同類罪行,涉及更多毒品,再上調3個月至6年9個月。 16.上訴庭在 HKSAR v Choi Chun Wo 蔡進和CACC 273/2017再一次就周俊生案CACC 135/2011訂下的"自用"扣減指引,就要有多少部份毒品為自用,才適用進行討論後,重申毒品以供自用的門檻測試是指所有該些毒品(適用於攜帶毒品入境情況)或顯著部份“significant proportion”作自用。上訴庭亦同時指出,即使未能通過顯著部份這個門檻,法庭仍然可以運用酌情權作出扣減,以反映有關情況。 17.然而可卡因只佔整體毒品少部份,販運79.11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已是6年4個月,加上本䅁全部可卡因,亦只是上調2個月。再者,非法管有危險藥物本身亦是犯罪,可判處監禁,故即使部份可卡因是自用,亦不認為構成減刑因素。 18.被告人在審訊前通知將會認罪,考慮後給予不少於20%扣減至64個月,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理由。她正就另一販毒案服刑,考慮整體刑責及刑期長度後,認為恰當處理是部份刑期同期執行。 命令 監禁64個月,30個月與DCCC 1248/2023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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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