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庄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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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8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78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433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1月24日 裁決日期:2008年3月26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罪名成立,被判6 個星期監禁。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根據答辯人的答辯提綱,控方案情如下:
上訴理由 3.代表上訴人的馮大律師提出兩項上訴理由 ,第一上訴理由:
4.馮大律師的陳詞指裁判官推論上訴人以僱員的身分在菜檔工作,並無足夠的基礎支持。單憑上訴人在現場工作,並不足以作出有僱傭關係的推論。 5.馮大律師倚賴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柳志惠,HCMA302/2003一案:
6.馮大律師陳詞指裁判官並未充分考慮到即使被指稱為僱主的一方,知悉被視為僱員的一方在現場的「部分」作為,亦不一定構成控罪所需的「僱傭關係」。 7.馮大律師陳詞指第一證人曾指檔主曾女士曾將一個塑膠袋交給上訴人,上訴人後來用以包裹粟米交給第一證人,馮大律師指出在曾女士將塑膠袋交給上訴人之後,似乎無證供顯示曾女士的落向,由此則不能推論曾女士或另一位莊女士必然知悉上訴人其後與第一證人之間的交易,亦因此無法構成「僱傭關係」,所以控罪中的「僱傭工作」元素未曾確立。 8.代表答辯人伍大律師指出裁判官不相信案發時,上訴人是在菜檔等候其丈夫和因檔主曾女士很繁忙,所以才加以援手。她陳詞指這事實的裁決與證供相符,因為根據PW1的證供,菜檔當時有足夠的人手,並且客人不多。 9.本席同意答辯人所稱,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之所以在菜檔出現,並非事出偶然,而是事先安排好,故此這情況並非如柳志惠一案中所提及的:「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知情或默許下擅自擔當簡單短時間的勞動行為」(案例第 12 段)。 10.本席同意伍大律師陳詞指上訴人在菜檔獨立工作這一點,去推斷並顯示出她必然是工作了有一段頗長的時間,否則不會對菜檔的運作模式熟悉非常。故此,法庭可排除上訴人此事在「幫助」這可能性。 11.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素冰,HCMA506/2005,杜溎峰法官說:
12.本席考慮到上訴人只是在警誡供詞稱菜檔東主曾女士是其表姐,但她並無作供或提供任何證據去支持這一點。所以本席認為有關她們兩人是否真的有親戚關係的證供是非常薄弱。這個其實是伍大律師的陳詞,本席同意伍大律師所陳詞的論點。 13.伍大律師亦有陳詞指好發蔬菜店的面積是十分細,所以當日有三個人在店舖內,剩餘的空間不會是多,所以另外兩位女士,即曾女士和莊女士應該可以見到當日上訴人和控方第一證人的一舉一動。曾女士並沒有將塑膠袋交給上訴人,直至控方第一證人說他會買該粟米。 14.裁判官沒有單依靠上訴人和控方第一證人的交易,他也有考慮過控方第一證人在該八分鐘期間內所見所為的行動,包括上訴人用筲箕把蕃茄從店內拿到門外的貨架上兩次。 15.本席留意到裁判官是很清楚地知道他需要決定上訴人在該店所做的工作是否僱傭工作。裁判官考慮到:
16.裁判官在考慮案中的所有證據後,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信納上訴人以僱員的身份在菜檔工作。本席同意答辯人陳詞指本案有足夠的證據令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是受僱工作。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決並無不妥當或不穩固的地方,所以上訴人的定罪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伍淑娟代表。 上訴人:由黃氏律師事務所轉聘馮振華大律師代表。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