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滿華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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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一及第二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於2009年1月2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86B號外,企圖從楊慧華處偷竊。年近歲晚,他們在繁忙的花墟中注視途人的手袋及背包,鎖定了事主為目標後便緊隨着事主,第一被告一時提示第二被告在店舖內下手,第二被告一時阻擋事主去路讓第一被告下手,手法相當靈巧及專業。

Cites 3 cases

上訴法庭判兩名被告人的判刑上訴得直。請參閱CACC202/2009 日期: 2010年6月23日
Case No.DCCC 229/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Ju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2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編號:229/200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鄺滿華 第一被告
張啟華 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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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09年6月8日上午11時17分
出席人士: 陳永淦大律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愛倫律師,為法援署委派的李漢生律師樓的律師,代表第一被告
甘淑儀律師,為法援署委派的陳淑雄律師行的律師,代表第二被告
控罪: 企圖盜竊罪 (Attempted 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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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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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及案情

1.   第一及第二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於2009年1月2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86B號外,企圖從楊慧華處偷竊。年近歲晚,他們在繁忙的花墟中注視途人的手袋及背包,鎖定了事主為目標後便緊隨着事主,第一被告一時提示第二被告在店舖內下手,第二被告一時阻擋事主去路讓第一被告下手,手法相當靈巧及專業。

扒竊判刑指引

2.    上訴法庭在 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 案例中定出判刑指引,一名初犯獨行扒手被定罪後會被判入獄12至15個月監禁,根據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所說, 若有以下情況出況,刑期將會更長,包括:

(1)罪行在人多擠逼的場所發生;

(2)多於一名犯案者有組織及專業地犯案;

(3)犯案者有多次偷竊定罪紀錄,須判處更具阻嚇性的刑期。

3.   R v Saldana Alca Jose and Anor, CACC 655/1996 的案例涉及兩名從秘魯來港的扒手,他們手法專業及有組織,陳兆愷法官認為以4年監禁為判刑起點正確,就算沒有國際元素,以兩年半為判刑起點亦絕不為過重。

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志鋼CACC 347/2006的案例中,上訴人與其餘兩名來自內地的同案被告人企圖扒竊,被警員觀察並拘捕。案發地點為亞皆老街與西洋菜街附近,時間為中午。三人試圖向兩名路人下手,然後再向受害人圍攏。第一、二被告人站在受害人兩邊,將他們的手提包提起至腰間,申請人用手打開受害人背包。受害人警覺,將背包抱在身前,繼續前行。警員上前拘捕三人。上訴法庭認同兩年半監禁為正確判刑起點。

企圖扒竊的判刑

5.    在上述胡志鋼 案例中,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指出,上訴人犯罪人只屬於企圖犯案,因此應比完成偷竊過程者的刑責較輕。原訟法庭法官馮驊認為該案止於企圖,純是因受害人機警,以致上訴人未有得手,上訴人的刑責並沒有減少。

求情陳詞

6.    第一被告現年54歲,他共有9次偷竊紀錄,太太是國內人士,他自2007年中便失業,靠綜援維生。陳律師不諱言有關第一被告的情況符合了上述Ngo Van Huy 案例3項的加刑理由。

7.    第二被現年49歲,是國內人士,任職散工,在本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甘律師不諱言有關第二被告的情況符合了上述Ngo Van Huy 案例第(1)及(2)項的加刑理由。

本案刑期

8.    雖然整個偷竊過程並未完成及事主沒有損失,但是這並非他們取消計劃,只是因為警方即時捉住他們,就他們的罪行刑責而言,與完成了整個偷竊過程無異,上訴法庭在上述胡志鋼 案例中清楚指出這點並非減刑理由。

9.    就第一被告而言,上述Ngo Van Huy共3 項加刑理由全數適用,本席以3年為判刑起點,在沒有求情因素之下,這便是他的刑期。

10.      就第二被告而言,根據上述Ngo Van HuySaldana Alca Jose 及胡志鋼,本席以2 ½ 年為判刑起點,在沒有求情因素之下,這便是他的刑期。

  葉佐文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上訴法庭判兩名被告人的判刑上訴得直。請參閱CACC202/2009 日期: 201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