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靳美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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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因錯過法庭指定的應訊時間而遭裁判官充公其30,000 元保釋金。她不服,現就充公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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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409/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40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充公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40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38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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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靳美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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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10年6月30日

裁決日期:2010年6月3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因錯過法庭指定的應訊時間而遭裁判官充公其30,000 元保釋金。她不服,現就充公令提出上訴。

背景

2.下面是整件事情的始末,原文取自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

「1. 本案之被告靳美斯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於2009年12月18日被帶到荃灣裁判法庭第一庭。被告無需答辯,而案件則押後至2010年2月4日。當日的主審法官批准被告以不准離港及現金$30,000擔保。

2. 於2010年1月12日,主審法官在被告要求之下,撤銷不准離港的擔保條件。

3. 於2010年2月4日,被告並無依時到庭。本席於早上約11時45分在控方要求之下發出拘捕令,至於是否充公其擔保一事則容後處理。

4. 根據被告律師的陳詞,被告於同日下午近一時才到達法庭。而被告的解釋謂因為事前一晚肚痛而睡得不好,未能及時起床而錯過了應訊的時間。

5. 被告並無就其聲稱不適提供任何醫生証明。

6. 被告的行為,很明顯是違反了法庭的擔保條件。而本席亦不滿意被告的解釋:被告既然是因為不適而不能入睡,為何不去看醫生治理?再者,被告聲稱不能及時起床應訊亦非違反擔保條件的理由或借口,所以本席下令把被告的擔保金充公。」

上訴理由

3.上訴人在「上訴通知書」中表示,當天遲到確實因爲肚痛,現在父親則有病在身急需被充公的款項作醫療費用。

分析

4.根據香港法例第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 條的規定,獲准保釋的人如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可被罰款75,000 元和入獄6 個月。此外,同一條例的第9M 條又規定,任何獲准保釋的人如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則不論該人是否已根據第9L 條而被定罪,法庭亦可命令,將該人提交的保釋金全部或部分沒收,歸政府所有。

5.至於法庭應在何等情況下充公、在何等情況下不充公,又或在何等情況下充公得多、何等情況下充公得少,現有的判例可謂寥寥可數,而且缺乏深刻及具原則性的討論。

6.不過,這正好反映出這類案件在實際環境中的千變萬化,不好簡單概括。反之,法庭要運用常理,按照當事人缺席的理由、時間的長短、最終是否自動歸押、與及對案件的進度的影響等因素作出最適當的決定。

7.把上述的考慮放諸本案,時年17 歲的上訴人據稱因肚痛睡過頭而遲到的説法,就算屬實,也無法令人不認爲她對法庭的命令的態度有欠嚴肅。裁判官下令充公她的保釋金,因此也絕對可以理解。

8.不過,我們不能否定,上訴人最多也只是遲到了3 小時,而且乃自行到庭,亦即沒有棄保潛逃的意圖,再加上當天的程序只是提訊(案件最終在2010 年2 月23 日才轉介區域法院),所以把保釋金全數充公的命令,我認爲直得商榷。

9.再説,30,000 元這個金額,對一般的家庭而言,並不算少。悉數充公的話,可能影響較深,要審慎考慮。

判決

10.我認爲,要讓上訴人正視她的行爲的後果,一個部分的充公令經已足夠。

11.上訴人的上訴得直,改為充公她10,000 元了事。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