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靳美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09/201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因錯過法庭指定的應訊時間而遭裁判官充公其30,000 元保釋金。她不服,現就充公令提出上訴。
Cited by 13 cases
|
HCMA40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充公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40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388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10年6月30日 裁決日期:2010年6月3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因錯過法庭指定的應訊時間而遭裁判官充公其30,000 元保釋金。她不服,現就充公令提出上訴。 背景 2.下面是整件事情的始末,原文取自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
上訴理由 3.上訴人在「上訴通知書」中表示,當天遲到確實因爲肚痛,現在父親則有病在身急需被充公的款項作醫療費用。 分析 4.根據香港法例第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 條的規定,獲准保釋的人如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可被罰款75,000 元和入獄6 個月。此外,同一條例的第9M 條又規定,任何獲准保釋的人如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則不論該人是否已根據第9L 條而被定罪,法庭亦可命令,將該人提交的保釋金全部或部分沒收,歸政府所有。 5.至於法庭應在何等情況下充公、在何等情況下不充公,又或在何等情況下充公得多、何等情況下充公得少,現有的判例可謂寥寥可數,而且缺乏深刻及具原則性的討論。 6.不過,這正好反映出這類案件在實際環境中的千變萬化,不好簡單概括。反之,法庭要運用常理,按照當事人缺席的理由、時間的長短、最終是否自動歸押、與及對案件的進度的影響等因素作出最適當的決定。 7.把上述的考慮放諸本案,時年17 歲的上訴人據稱因肚痛睡過頭而遲到的説法,就算屬實,也無法令人不認爲她對法庭的命令的態度有欠嚴肅。裁判官下令充公她的保釋金,因此也絕對可以理解。 8.不過,我們不能否定,上訴人最多也只是遲到了3 小時,而且乃自行到庭,亦即沒有棄保潛逃的意圖,再加上當天的程序只是提訊(案件最終在2010 年2 月23 日才轉介區域法院),所以把保釋金全數充公的命令,我認爲直得商榷。 9.再説,30,000 元這個金額,對一般的家庭而言,並不算少。悉數充公的話,可能影響較深,要審慎考慮。 判決 10.我認爲,要讓上訴人正視她的行爲的後果,一個部分的充公令經已足夠。 11.上訴人的上訴得直,改為充公她10,000 元了事。
控方: 由律政司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