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滌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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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他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主任裁判官判他10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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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4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341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1373號) ---------------------------------
判案理由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他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主任裁判官判他10 個月監禁。 2.上訴人不服判刑,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3.本案涉及「假結婚」的非法安排。控方案情顯示,於2007 年中,有名中間人向上訴人提出若他同意名義上與一名內地女子(張小姐) 結婚,可得到共40,000 元的酬金。在中間人的安排下,上訴人先在港申請一份「無結婚紀錄証明書」及準備其他有關的文件;其後他到內地貴陽地區參加所謂婚禮;他甚至提供個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身份證和回鄉咭副本,以協助張小姐以探親理由得到單程證來港。上訴人得到9,000 元的酬金。張小姐成功於2010 年中到港。 辯方求情 4.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在求情時指出,上訴人現年已是66 歲,與非常高齡 (99 歲) 的母親同住。他曾經長時間失業,現在以綜援過活。上訴人沒有刑事記錄,他是在他人擺佈的情況下才應允參與其事,他現在心感內疚。由於上訴人表示願意向控方提供資料以拘捕涉案人士,並出庭作供,主任裁判官因此將案件押後待控方跟進。法庭在押後的聆訊中得悉上訴人所能提供的資料有限,控方未能拘捕任何涉案人士。 判刑考慮 5.主任裁判官參考過有關的判刑案例後,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黎幹輝 (譯音) ,HCMA129/1998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湖贊 (譯音) ,HCMA251/2007,決定以18 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但因上訴人認罪而扣減三份之一。主任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為協助控方緝捕同案人士作出過努力,因此進一步將刑期扣減兩個月。最後刑期為10 個月。 6.主任裁判官公平地指出,在考慮過程中,他忽略了上訴人是主動向入境處自首的事實。在這方面,控方確認上訴人於2010 年9 月20 日主動向入境處自首。法庭接納沒有上訴人的主動招認,控方根本不能掌握足夠的證據對上訴人作出檢控。就這一項事實,上訴人應該得到進一步的減刑。 答辯人的立場 7.在這問題上,代表答辯人的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許紹鼎也在書面陳詞中指出,18 個月的量刑起點和其他的扣減屬恰當,唯一的問題是自首方面的因素。許專員認為扣減多少乃是法庭行使酌情權的範疇。 上訴方的理據和陳詞 8.代表上訴方的黃佩琪大律師也是以自首為主要上訴理由。她在書面陳詞中提出幾個案例來印證法庭在不同案件的情況下因被告自首而得到適當的減刑:如HKSAR v Liana, HCMA385/2004 (減2 個月),R v Ku Wai Hung, CACC363/1990 (減1 年) 和HKSAR v Aquino, Christina T, HCMA1049/1999 (減6 個月)。 討論 9.主任裁判官和雙方都不爭議上訴人應得到進一步的減刑。至於自首應可得到多少減刑則要視乎情況,難以一概而論。在這方面,個別案例的結果未必能提供很大的協助。 10.本席同意18 個月的量刑起點正確。主任裁判官也已就認罪及協助的因素減了刑期。經考慮後,本席認為上訴人應可得到2 個月的進一步減刑,以反映自首的因素。 結果 11.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已判上訴人得直,刑期由10 個月改為8 個月。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檢控專員許紹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轉聘黃佩琪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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