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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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在案發時駕駛一部中型貨車(車牌號碼是MR7609)。當時車上有兩名跟車工人,包括坐在前面乘客位置的第一控方證人張岐偉。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778/2017[2018] HKDC 33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Ma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78/2017

[2018] HKDC 3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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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德成WONG Tak-shing, Ke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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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8年3月1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志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陽陳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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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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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在案發時駕駛一部中型貨車(車牌號碼是MR7609)。當時車上有兩名跟車工人,包括坐在前面乘客位置的第一控方證人張岐偉。

3.案發是在一處位於秀茂坪秀茂坪邨秀義樓外的「L」型緊急車輛通道。那處兩端都有路牌和紅色防撞鐵欄,顯示緊急通道的地方。如果緊急車輛需要使用該通道,便會打開紅色防撞欄,讓緊急車輛駛入行人道。除此之外,行人道會被圍起,其他車輛不准駛入。

4.2017年2月15日案發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而行人流量屬正常。當時緊急通道的紅色鐵欄已經被移動打開,而被告便把貨車駛入這緊急通道的範圍之內。當時貨車正運送一批奶粉製品。當日被告把貨車轉彎大約100米的地方,而他需要在緊急通道的地方急轉彎。那時72歲的女死者剛剛在貨車前約3至4米的地方步行,由右行至左邊。死者背向貨車,而以平常速度步行。第一控方證人大聲向被告說「睇住有人」,但已經太遲。他聽到相撞的聲響,而且感到貨車輾過一些東西。他們立刻下車。第一控方證人看見那老婦在貨車的尾部不醒人事。第一控方證人看見老婦的頭部嚴重受損。後來救傷車到達現場,醫護人員亦證實老婦死亡。貨車的右後軚和地上有死者的人體纖維。

5.被告在現場協助警方調查。他說當他打算駛離緊急通道時,他的同事說貨車撞到人。由於被告看不見撞到人,這令他十分緊張,因而錯踏油門而不是剎車掣。警方在現場找不到剎車的車痕。稍後,被告在警誡下重複他前述的說法。

6.車輛驗車報告指肇事的貨車並沒有機件問題,亦沒有超載。意外重組的結果是貨車司機的前面視線沒有受阻,理應可以從有關的視鏡看見死者。

7.死者的驗屍報告指,死者多處受到重創,因為極大的壓碎力而引致死亡。控方指被告的駕駛方式是屬於顯而易見的危險駕駛,引致老婦死亡。

求情理由

8.被告現年35歲,單身,與弟弟一家同住,並沒有刑事紀錄。被告在案發時除了是貨車司機兼送貨員外,亦兼職的士司機,月入總共約$19,000元。被告在2001年取得駕駛執照,在2007年成為職業司機。辯方說被告感到懊悔內疚,亦即時認罪。被告在事發後並沒有再駕駛車輛,轉為任職倉務員。辯方說被告一直抱有承擔的態度,有心理準備要坐監。辯方亦說被告並不是故意犯案,亦沒有有如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廖國鎮CAAR 3/2009所列出的加重刑責的因素。辯方同意被告是使用緊急通道,但辯方強調被告並不是刻意打開紅色鐵欄的人。辯方亦引用律政司司長房濟民[2008] 3 HKLRD 493、律政司司長曾浩邦(譯音)[2009] 6 HKC 389和律政司司長吳洽勝CAAR 1/2017作為法庭的參考。

9.被告交通定罪紀錄相對良好,沒有前科,品格良好。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辯方亦呈上被告和家人、親友、同事等等的求情信。辯方就停牌令和相關的駕駛改進課程並沒有進一步陳詞。

判刑

10.這是另一宗沒有人想看見的交通事故和悲劇。72歲的女死者因此而縮短她在世間的壽命,亦直接影響到死者的家庭和親友。被告的危險駕駛亦使被告面對控罪,繼而面對懲處和良心的遣責。

11.在交通定罪紀錄方面,本席同意作為職業司機的被告可算是有良好紀錄。從2011年開始只有五項的交通定罪紀錄。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從上述上訴庭在廖國鎮一案所列出的判刑考慮因素,除了一點之外,本案並不涉及其他的加刑因素。這一點就是被告是濫用那緊急通道的方便,令他的同事可以卸貨和運貨。而本席亦認為由於這緊急通道的存在,令女死者大有可能不為意那緊急通道有如普通街道一樣有車輛進出。不幸地,女死者是在肇事貨車的前面被撞到,由於貨車繼續前行,輾過死者,而最後死者是陳屍車尾。

12.被告的求情信中說他對死者陳綺晶婆婆的離世感到萬分歉疚,造成了不能夠彌補的過錯,衷心地對死者及其家人說「對不起」。被告自己亦因這件事而造成永不磨滅的傷口,感到「很痛很痛」。被告的母親在她的求情信中說眼見兒子由原先令她感到驕傲的人,因為這個意外而心痛至極。兒子因為車禍死去的老人家感到萬分歉意。被告是一個品性純良的好人,絕非有意傷害他人。被告的母親相信兒子勇敢地承擔後果,誠實認罪,遠勝於母親千言萬語的求情。被告的舅父說被告多番自責,還有輕生的念頭。被告侍孝雙親,尊重死者,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被告的十三名表兄弟姊妹、被告的前同事和上司,以及其他親友都正面評價被告。被告亦需要花莫大的心力承受和面對良心的責備,以及精神上的創傷。

13.本席相信被告是深感後悔和歉疚,亦能夠勇於面對刑責。但法庭需要平衡公眾利益、案件的刑責,以及被告的求情理由。這項控罪最高的刑罰是10年監禁。本席考慮到各項因素,以及被告有關的刑責,決定從輕發落,以12個月為起點,本席亦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8個月。

14.本席亦根據法例第36(2A)條頒下五年的停牌令,這包括所有車輛類別,而停牌令以今天判刑開始計算。另外,被告亦需要自費在法定的時段之內完成有關的駕駛改進課程。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