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健華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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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被告承認一項串謀洗黑錢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因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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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1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6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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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兩名被告承認一項串謀洗黑錢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因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刑。 2.控方案情指出,2015年5月8日大約下午二時半,53歲姓馮的控方第一證人收到一個電話,對方佯稱是控方第一證人的兒子並且求救。對方說他們已經綁架控方第一證人的兒子,要求贖金$1,000,000元。控方第一證人說他只能夠負擔$300,000元。對方同意,並且索取控方第一證人的手提電話號碼,告訴控方第一證人他會在稍後時間接觸控方第一證人有關交付贖金的地方。事後控方第一證人成功接觸兒子,得悉他安然無恙,於是報警。 3.在警方的支援下,控方第一證人同意和對方在西灣河港鐵站見面。當日下午四時半,控方第一證人帶著內有道具款項的紙袋到上述港鐵站。對方吩咐控方第一證人到太安樓,然後再返回港鐵站,前後這樣來來回回數次。最後對方叫控方第一證人行到太安樓對面的公園。對方叫控方第一證人把贖金交給一名身穿灰色衣服、揹著背囊的男子。 4.在這時,埋伏的警員看見第一和第二被告一起從西灣河港鐵站A出口現身。第一和第二被告一路東張西望,而第二被告則使用手提電話傾談。第二被告輕拍第一被告的膊頭後,第一被告便停下來。第二被告指向公園位置,指示第一被告前往那裡。第二被告跟著第一被告,相隔約兩至三米距離,但仍然繼續使用手提電話傾談。在控方第一證人行向公園時,第一和第二被告從後跟蹤著控方第一證人。第一被告身穿灰色裇衫和藍色牛仔褲,而第二被告身穿藍色裇衫和黑色長褲。二人都揹著背囊。 5.當控方第一證人進入公園後,他把載有道具款項的紙袋交給第一被告,並且叫第一被告釋放控方第一證人的兒子。第一被告說「Okay」。第二被告仍然在第一被告身後位置。警員立刻截查第一和第二被告,並且從第一被告撿取那些道具款項。 6.第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或聲稱下列事項:
7.第二被告在他的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或者聲稱下列事項:
8.出入境紀錄顯示第一和第二被告是在2015年5月4日,在深圳灣管制站,分別在早上9點03分和9點34分以訪客身分進入香港。 求情理由 9.第一被告現年25歲,未婚,中學程度,曾經在藥廠做推銷員。第一被告因為賭錢而欠債人民幣$100,000元之多。第一被告因想找快錢而犯案。這是第一被告第一次犯案。第一被告只是跑腿,是「執錢」的角色。辯方亦呈上五宗2015年的區域法院案例及兩宗2014年的上訴庭案例(特區訴岑華擴CACC 21/2014及特區訴林宗悅CACC 141/2014)。辯方並不爭議控方就第27條的加刑申請,而因應過往判刑的例子,辯方陳述加刑的幅度應為三分之一左右。 10.第二被告現年24歲,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無業,未婚。第二被告因為交通意外致使行動不便。第二被告因為經濟的因素而犯案。第二被告承認控罪,亦減省法庭的時間。兩名被告希望法庭能夠網開一面,輕判被告。 11.第一被告在香港亦沒有刑事紀錄。 判刑 12.近期電話騙案的肆虐愈趨嚴重,不少年長的受害人不單精神受虐,亦損失不菲,甚至失去終身的積蓄。一些騙徒以普通話假扮內地公安或駐港機構,有人甚至佯稱為銀行職員、稅局犯案。欺騙手法層出不窮:綁票、非法禁錮、通緝令、違禁包裹,實在令人咋舌,而且亦反映那些無良欺詐犯案者的冷血。將心比己,那些年長的受害人在被騙去部分或大部分的終身積蓄後,在精神上、在心理上的遺憾、後悔、內責,甚至創傷,都會揮之不去。法庭需要發出明確的訊息去保障這群受害人士,不會姑息這些作奸犯科的人。 13.控方所提供的判刑案例(特區訴吳建兵CACC 32/2011、特區訴岑華擴CACC 21/2014、特區訴林宗悅CACC 141/2014和特區訴陳健超CACC 184/2014)中,上訴人都因為《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三分一。 14.就本案而言,兩名20至25歲多的被告人是內地人士。他們在香港沒有犯罪紀錄。在2015年5月4日早上經陸路來港,5月8日便犯案。他們是經過阿叔或老細這些人的安排或策劃下作為跑腿。第二被告明顯地是和老細的主要接頭人。第一被告的角色亦似乎較第二被告為輕,但他們兩人是夥同犯案,因此就需要負上相同的刑責。他們二人是跨境犯案,來港目的是替人收錢,涉案的金額是$300,000元港幣。第一被告說他們會得到百分之三為酬勞,他們亦有$2,000元作為車馬費。第一和第二被告有可能不知道欺詐的詳情,亦有可能並沒有參與詐騙,只是作為跑腿來收錢。 15.本案存有加刑因素。串謀洗黑錢罪是一個嚴重罪行,而兩名被告是專程來港犯案,辯方並沒有反對加刑申請,亦認為三分一的加刑幅度是可以接受。 16.但本席認為前述上訴庭所同意的三分一加刑申請的案件,似乎未能夠產生充分的阻嚇力。加刑是一種例外的判刑,是一個特別的措施。控方以這指名罪行的普遍程度,和因為最近發生的該指名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和程度作為理據申請加刑。 17.林總督察在他2015年8月27日的專家口供指出這類指名罪行的猖獗程度。在2015年第二季度,電話騙案的受害人年齡組別51歲以上是佔受害人大概百分之六十八。成功「執錢黨」案件由2008年的38宗,增至2014年的183宗,而本年頭七個月已經達到143宗。總括而言,電話騙案由2007年的1,623宗,增至2014年的2,220宗,而本年首七個月,已經達到2,371宗,已經超過2014年全年的宗數。苦主的損失由2007年的$2,000多萬激增至2014年的$4,500多萬。今年首七個月甚至激增至$17,500多萬之多。 18.本席考慮到上訴庭在特區訴譚偉標在[1998] 2 HKLRD 949的加刑指引。本席亦確認本案的指名罪行是有組織罪行,亦接納專家口供所列舉的有關資料。 19.縱觀各項因素,就控罪而言,本席以3年為起點,兩名被告明智地承認控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亦令他們刑期減至兩年。本席認為以往的三分一的加刑幅度並不能夠產生阻嚇作用,亦不能夠使犯案者有足夠的懲罰。因此,本席考慮到Hong Kong Archbold 2015第5-479段所列出的觀點,決定以百分之五十作為加刑幅度,因此加刑至36個月。本席亦考慮到上訴庭在特區訴鄭景龍(譯音)CACC 67/2002的觀察,而本案的兩名被告在法律意見下,可能以為加刑只達三分一的幅度。在這個情況下,本席酌情減刑兩個月,判兩名被告總共入獄3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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