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金玉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53/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September 2015.

2. 案情簡單而言,於2015年3月2日,他們共同行事,在一個珠寶展覽中假扮成客人,以偷龍轉鳳手法,用一粒假鑽石,把真的一粒重3.30克拉、價值550,000元的鑽石調包。第一被告負責調換,第二被告負責分散珠寶攤位職員的注意力。調包之後,二人成功離開。職員起疑之後檢查,發覺鑽石已經被假石替換。稍後,他們在展館入口附近截停了兩名被告,並且報警。被警員搜查時,第一被告身上有港幣8,220元及人民幣約2,200,第二被告身上則有港幣8,300元及人民幣約1,600元。被偷鑽石未能尋回。警誡之下,兩名被告都否認偷竊。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353/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Sep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5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5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金玉 (第一被告人)
  劉小鳳 (第二被告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5年9月2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林曉敏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倩文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承認了一項盜竊罪。

2.案情簡單而言,於2015年3月2日,他們共同行事,在一個珠寶展覽中假扮成客人,以偷龍轉鳳手法,用一粒假鑽石,把真的一粒重3.30克拉、價值550,000元的鑽石調包。第一被告負責調換,第二被告負責分散珠寶攤位職員的注意力。調包之後,二人成功離開。職員起疑之後檢查,發覺鑽石已經被假石替換。稍後,他們在展館入口附近截停了兩名被告,並且報警。被警員搜查時,第一被告身上有港幣8,220元及人民幣約2,200,第二被告身上則有港幣8,300元及人民幣約1,600元。被偷鑽石未能尋回。警誡之下,兩名被告都否認偷竊。

3.入境紀錄證實,第一及第二被告分別於案發之前一天,即是2015年3月1日上午9時41分及9時42分,經落馬洲管制站進入香港。

4.兩名被告人在香港都沒有刑事紀錄。代表兩名被告人的李大律師求情時說出二人之背景,兩名被告都是來自湖南的訪客。第一被告現年39歲,在內地做美容師,月入5,000元,她已婚及有三名子女,她現在已懷孕七個月,她來港之前已經得知懷孕,雖然已經超生,但她決定留下胎兒。第一被告父親患肺癌,婆婆在年初交通意外斷腳。第一被告因家境困難,受到同鄉引誘,來香港犯案。

5.第二被告現年29歲,有三個孩子,6歲的兒子先天患哮喘,老父亦患眼疾。第二被告曾被夫毆打,與丈夫不睦,被捕之後一直未能夠與夫聯絡。第二被告知道第一被告來港犯法計劃,因家境困難,又年近歲晚,無計可施之下,接受參與第一被告的犯法計劃。

6.李大律師說,第一被告的角色是依照一名同鄉的指示,在展覽中選取大粒的鑽石,用身上的假石來頂包,然後把真的鑽石掉在地上便完成工作;而第二被告角色較輕,她只是負責分散職員的注意力。他們二人都不知道鑽石的價值。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的報酬亦只是回鄉之後,可以得到分別是人民幣5,000元及3,000元。至於第一被告身上大量金錢是第一被告的親戚給她的婆婆,而第二被告身上的錢是帶來買冬蟲草,用作醫治患哮喘兒子之用。李大律師強調,第一被告將在獄中產子,而第二被告向控方表示願意頂證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因此而認罪。李大律師呈交了兩名被告及家人所寫的求情信,和一些醫療證明證實家人的病況。

7.控方呈交了一宗上訴庭的判刑案例:HKSAR v Padilla(CACC 275/2011),判詞日期是2011年11月30日。

8.眾多案例說明,在珠寶展覽中偷竊是十分嚴重罪行,監禁無可避免。較近期案例,見控方呈交之案例及HKSAR v Otgon(CACC 393/2013)。

9.本案案情嚴重,兩名被告是早有預謀,及有計劃地行事,並且帶備假鑽石作為盜竊工具。雖然李大律師說,二人只是依照指示行事把鑽石掉在地上,但是她們站在最前線,角色十分重要。第一被告把鑽石掉在地上之後,必然知道會有人負責撿取,所以參與這行動的人至少有三人。被偷走的鑽石價值550,000元,至今未被尋回。

10.兩名被告說不知道鑽石的價值是難以置信,她們扮成顧客身分,不去問或者職員不告訴鑽石的價值,都是不合情理。但無論如何,兩名被告老遠從湖南來港偷竊,每人更可得報酬分別5,000及3,000元。即使她們不知道被偷鑽石的確實價錢,亦必然知道價值不菲。兩名被告是為了報酬,甘心被人利用來港盜竊,她們來港的目的就是為犯法,這是加重刑責因素。

11.控方呈交之案例有著與本案十分相似的背景,案中存在國際元素、計劃犯法及數人行事等加刑因素。雖然被竊鑽石價值只是250,000元,亦即是只是本案鑽石價值的一半,司徒敬法官認為,當公開舉行貴重珠寶展覽盜竊案存在這些加重刑責因素時,給予任何減刑前之刑期應為4年監禁(見判詞第22及23段)。雖然本案參與犯法的人數可能少過Padilla案中犯案的人數,但本案案情絕不比該案為輕。兩名被告蓄意來港犯法,而且被盜去鑽石價值550,000元,至今未被尋回。兩名被告共同行事犯法,雖然角色不同,但同樣重要,所以刑責相同,應採用同一判刑起點。本席把二人減刑前之判刑定為4年監禁。

12.兩名被告都聲稱因經濟困難而犯案,但是事實上他們身上有大量現金,而且即使他們真的是有經濟困難,亦非減刑理由。對於第一被告父親患癌及婆婆遇上車禍斷腳,本席表示同情,但亦不能以此作為減刑理由。第一被告懷孕七個月,胎兒無可避免將在獄中出生,實屬不幸,但是第一被告早知懷孕,仍然選擇來港犯案,實在是咎由自取、與人無尤,而且懲教署有適當安排,讓她生產以及照顧嬰兒,所以亦不能夠以此為減刑理由,否則犯罪集團便專挑孕婦來犯案。第一被告唯一減刑理由是在審訊前決定認罪。雖然李大律師說,第一被告是受第二被告表示協助控方頂證所影響才轉為認罪,本席仍然視第一被告為適時認罪,給予她一般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因此第一被告判監兩年八個月。

13.同樣地,第二被告亦不能夠以家境困難及家人有病為由而獲得減刑。本席接納李大律師說,第一被告是因為第二被告表示認罪及會出庭頂證第一被告,第一被告才由原先不認罪轉為認罪。雖然最終第二被告沒有出庭協助控方,本席認為仍然可以給予第二被告超過一般的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本席給予減刑19個月。除此之外,案中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第二被告因此判處監禁29個月。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