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發遠又名李俊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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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李發遠又名李俊壽,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盜竊罪",經審訊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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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6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5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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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之被告李發遠又名李俊壽,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盜竊罪",經審訊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案情顯示於2009年9月21日,被告人以李俊壽之身分自內地來港,進入位於赤鱲角亞洲國際的珠寶館9B號展覽館;被告在其中一個攤位內要求觀看鑽石。攤位的職員向其出示了三顆鑽石,期間被告趁店員一時分心,用一顆膺品(一顆鋯石,又名「蘇聯石」)換走了其中一顆15.39卡的鑽石,並在店員未發現之前離開。被告在同日返回內地,並取消了其李俊壽名下的戶籍,改名李發遠。於2015年5月12日,被告以該新身份再次來港時被捕。 3.本案涉及的盜竊手法並不特別高明,但卻十分有效。被盜所得的鑽石總值三百多萬港元。被告在警誡之下承認,已將盜得鑽石帶回內地變賣,所以有關鑽石從未㝷回。 4.本案最嚴重之處是被告跨境來港犯案,而被告更在進入香港之前於深圳購買了一顆皓石以作偷龍轉鳳之用;所盜竊的鑽石亦價值不菲。事發的赤鱲角亞洲國際珠寶館是一個國際的展覽會館,有很多不同國家的人士來香港進行貴重寶石買賣。被告這種行動直接損及香港的國際聲譽。被告來港並犯案之後,即日返回內地把鑽石售出;很明顯顯示被告犯案是有計劃的行動。上述是令案件更嚴重的因素。 量刑 5.上訴庭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已經作出非常之清楚之量刑指引,於Pineda Antonio Ladores[1]一案中,上訴庭曾指出要是罪行發生在一個國際性的貴重珠寶展覽會,而犯案亦是有計劃的,令案件更形嚴重,適當之量刑基準是4年監禁。該案涉及五名自菲律賓來港的人士,其中四人進入了展覽館其中一個攤位之後,有兩人負責分散店員的注意力,其中一名被告趁機偷走了一顆價值251,682元的鑽石,過程為閉路電視攝得。警方人員於翌日早上將大部分的涉案人士在其離港之時拘捕。有關之鑽石亦從未㝷回。 6.上訴庭又在Tsogba Drakhotgon[2]案中,再確認此等量刑。該案亦涉及數名自蒙古來的旅客,在2013年3月5號他們走進了香港會展中心,成功地在其中一個攤位偷取了十顆鑽石及其他珠寶。其中一位被告在審訊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就盜竊一罪,該名被告被處以4年監禁,於其上訴聆訊中,上訴庭再一次提到Pineda案件,並認為此案亦涉及事先計劃的盜竊,而涉案的不只一人,他們特別來港犯事。所以認為原審法官所採用的4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是合理及公平,亦非明顯過重。 7.正如被告律師公平地指出,本案除了只涉及被告一人之外,其他令案件更嚴重的因素都存在:案件所發生的地方是一個國際性的名貴貨品展覽會,案件是事先有計劃的,而涉及的金額亦超過三百多萬港幣。 8.本席認為雖然本案並無資料顯示涉及其他同案者,所用的方法亦非特別高明。但由於涉及的是在一個國際的展銷場面進行的盜竊,這對香港的國際聲譽有損。而被告是在來港之後即到展覽場地犯法,得手之後亦同日離開,更在一年之後將來港時的名字、戶籍取消,凡此種種都顯示這是有精心計劃部署過的盜竊案;再考慮到案件涉及巨額的財產,所以本席認為量刑的原則是以遏止、警誡為主。本案雖然只涉及一名被告,但這並非可以令本席採納較低之量刑起點。經考慮總體案情之下,本席以4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9.被告代表律師陳情之時亦提出被告並無案底,他是一名51歲的內地人士,以務農為業,有三子女,家有老父得要供養,凡此種種都並不是跨境犯罪的求情理由。被告是在審訊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本席就此案中認為並無有效之求情因素。而控方之證供中亦無其他因素令本席可以酌情特別減刑,所以本席下令被告入獄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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