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國珍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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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被告否認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名被告所加控的抗拒警員執行職務罪則因為這個罪行詳情的缺失而不被定罪。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364/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Aug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6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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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唐國珍TANG Guozhen (第一被告人)
  劉歸鑾LIU Guiluan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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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5年8月28日
出席人士: 馬明德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孫錦熹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永安鄭文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林順超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施明儀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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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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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名被告否認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名被告所加控的抗拒警員執行職務罪則因為這個罪行詳情的缺失而不被定罪。

2.本席在裁決理由書已經詳細陳述案情。簡而言之,兩名被告在2015年3月1日上午九時許到達香港,第一被告是以過客身份,第二被告則是以訪港旅客身份來港。她們在第二日到機場的博覽館帶備一粒假鑽石到P30號攤位佯稱觀看鑽石,最後偷龍轉鳳,後來東窗事發被捕。在警員押解被告們返回指揮中心時,第二被告乘機從腰間棄掉那顆假石。

求情理由

3.第一被告現年31歲,內地湖南人士,小學畢業,在內地曾經做侍應及酒店收銀員,月入約人民幣$3,000元。第一被告已經離婚,女兒由母親照顧。第一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她亦沒有爭議大部分的控方案情。最後受害人亦沒有損失。辯方引用特區PG Gonzaga CACC 275/2011及特區 訴 T Otgon CACC 393/2013作為法庭的判刑考慮,認為本席可以考慮低於4年的刑期起點。

4.第二被告現年29歲,同樣是內地湖南人士,小二程度,和丈夫離異。辯方聲稱,第二被告來港前任職司機,月入人民幣$7,000至$8,000元。辯方亦希望法庭在考慮前述上訴庭的案例時,以較低的刑期作為起點,亦希望法庭能夠輕判,好使第二被告能夠早日回家團聚。

判刑

5.這是另一宗珠寶展失竊的案件。本案是在機場附近的珠寶展發生。兩名被告衣著光鮮,有備而來,帶同假鑽石,乘機作出偷龍轉鳳的行徑。被告他們在3月1日來港,3月2日便犯案。兩名被告是跨境犯案,有預謀、有計劃地到達展會夥同犯案。

6.在本案而言,控方並沒有加刑申請,在前述Gonzaga一案,上訴庭認為即使沒有加刑,法庭在考慮一些加重刑責的因素後,以4年作為刑期起點並不為過。那宗案件涉及的鑽石市值約為二十五萬一千多元。在前述,Otgon一案,五名蒙古人是來港犯案,上訴庭同意這些案件需要阻嚇性的判罰,4年起點是適當的。該案的第一項偷竊罪涉及二萬一百多元美金的寶石(約為港幣十五萬六千多元)。

7.本案涉及的3.19克鑽石約值港幣是九十八萬五千多,遠遠超過前述兩宗上訴案例。雖然鑽石的價值並不是唯一最重要的判刑考慮因素,但這亦是其中之一。可幸是受害人最終沒有任何財物損失。本席考慮到涉案的鑽石能夠失而復得,以及各項因素,因此以三年半為起點。本席認為兩名被告並沒有任何實質的求情理由,因此判第一及第二被告入獄三年半。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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