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瑞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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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香港珠寶展分別在2015年6月及9月,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會展」)及亞洲博覽館(「亞博館」)舉行,入場人士必須登記及為業內人士。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938/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Dec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3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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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瑞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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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5年12月11日上午11時2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s Janice Cheu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卓黃紀律師事務所律師Ms Wendy Lau,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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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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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三項盜竊罪。

2.香港珠寶展分別在2015年6月及9月,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會展」)及亞洲博覽館(「亞博館」)舉行,入場人士必須登記及為業內人士。

首項控罪

3.在2015年6月25日中午時分,被告與另一名女子在會展3E展覽廳202號軒尼星有限公司攤位內,向在場職員要求看一顆鑽石,繼而再要求看另一顆更好的2.08卡鑽石,價值美金37,172元。其後與職員討價還價後,最終並無購買及離開。職員後來檢視盒中該鑽石,發現原來已被另一顆假鑽石所替代,於是報警。

4.透過展覽館的閉路電視發現,被告在6月24及25日分別3次申請入場證,並攝錄下被告與該女子一同到上述攤位,該女子更以假鑽石取代真的,然後雙雙離開。

5.政府化驗師證實該假鑽石約0.75克重,常被用作為代替品。

6.入境資料顯示,被告在2015年6月24日中午從內地到港,然後於6月25日下午3時許返回內地。被告在2015年9月15日再到港,然後在9月16日離港時在羅湖被拘捕。

7.在錄影會面紀錄中,被告承認使用假名片申請入場,與另一女子小靜一同進來。小靜得手後,把鑽石交予她,然後離開。被告在深圳把鑽石交回小靜,並得50,000元人民幣作報酬。

第二及第三項控罪

8.被告在2015年9月16日被拘捕時,其身上亦被發現有5顆金色珍珠及3串珍珠鍊附連Hinata公司標籤。被告進一步承認,在9月15日進入亞博館內,由於貪心,首先在一攤位偷取了上述5顆珍珠,然後到1L06攤位偷竊了該3串珍珠,價值共12,000元。

9.被告現年24歲,育有一對年幼子女,在港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0.劉律師求情指出,被告無業,其男友離棄她,以致需由她獨力照顧子女,她才愚蠢地與新相識的同伴來港盜竊。後來女兒生病,她便打算獨自到港買珍珠末,但由於一時貪心,才再干犯控罪。被告的求情信表明非常後悔,也感到非常慚愧及內咎。她希望能改過自新,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1.盜竊罪為嚴重罪行。在上訴法院案件HKSAR v Tsogbadrakh Otgon CACC 393/2013及HKSAR v Padilla Gonzaga CACC 275/2011,兩案均涉及多人共同行事,在展覽期間偷竊鑽石,涉及鑽飾價值分別為90,000美元及250,000港元,兩案被告分別以4年3個月監禁及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12.本案就首項控罪,被告與別人共同犯案,更早有準備,以假鑽石作替代,是有計劃及預謀地行事。涉案鑽石價值折合港幣近30萬元,案情嚴重。經考慮後,本席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32個月。

13.至於第二及第三項控罪,被告獨自行事,相對的珍珠價值較輕,但被告屢次干犯控罪,案情亦是嚴重。經考慮後,兩項控罪分別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分別減為20個月監禁。最後考慮整體量刑原則,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可予同期執行,而當中4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

14.因此,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32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20個月監禁;

第三項控罪:20個月監禁;

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同期執行,當中4個月與第一項分期。

15.因此,三項控罪總判刑為3年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