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軍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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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由大律師代表,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16年6月23日,在香港灣仔博覽道1號香港會議展 覽中心3G展覽廳515號攤位,偷竊三百四十九顆珍珠,而該等珍珠為屬於珍珠國際(香港)有限公司的財產。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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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2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8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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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由大律師代表,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16年6月23日,在香港灣仔博覽道1號香港會議展覽中心3G展覽廳515號攤位,偷竊三百四十九顆珍珠,而該等珍珠為屬於珍珠國際(香港)有限公司的財產。 2.事實上,被告人當日身處展覽場地中,趁櫃位職員不留神的情況底下,伸手拿取一袋以上控罪所提到的珍珠,之後離開現場,逃之夭夭。 3.唯事後職員發現珍珠不翼而飛,報官處理,更翻查閉路電視影像,發現被告人的行為及留意到他的容貌,事有湊巧,不久之後,再在同場的洗手間外,碰見被告人。職員立即向警員指出被告人,被告人被警員拘捕,帶署調查。調查期間,被告人否認控罪。 4.物主報稱有關珍珠的價值為六萬多元美金,折合港元大概四十多萬元。經考慮後,法庭按四十多萬元的失物價值來判刑。失物仍未歸還,不過物主聲稱已向物品投保,相信其損失不會太大。 個人資料以及求情陳詞 5.被告人現年44歲,是內陸的居民,他已離婚,並與前妻共同撫養多名孩子。近年,被告人跟一位女伴同住,亦透過女伴的介紹,進入了珠寶行業。當天他的確打算來港在珠寶展中購買一些樣辦回到大陸營商,可惜他一念之差,趁機奪取有關財物。 判刑 6.本席考慮了相關判刑案例Padilla Gerardo Gonzaga(CACC 275/2011),與及Tsogbadrakh Otgon(CACC 393/2013),兩宗案例均與本案的案情十分相似,即在展覽中心珠寶場地櫃位上盜竊珠寶。前者牽涉的珠寶金額為二十多萬元港幣,後者十多萬元港幣。兩案原審均採用三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上訴後,起點得已確立。 7.本案的珍珠金額為四十多萬元,法庭採納三年多一些,即共40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被告人在排期之後及在開案之前認罪,法庭給予他四分之一的認罪扣減,故判刑變為3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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