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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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他在兩年三個月多的時間盜取僱主一百二十六萬多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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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9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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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他在兩年三個月多的時間盜取僱主一百二十六萬多港元。 案情 2.被告在2002年入職陸羽茶室(下稱「茶室」)擔任會計助理的工作,到2005年他成為茶室的會計主任。被告在2014年向僱主承認本案的盜竊罪,後來被辭退。 3.茶室的食物供應商會依貨價給回茶室2至4%的現金回贈,但茶室不會對此等收賬發出收據,也無作好紀錄。茶室的老闆對被告信任,沒有監管他負責的賬目。 4.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的兩年三個多月期間,被告將三十七個供應商付給茶室的現金回贈合共1,260,310港元,全部據為己有。 5.2014年4月27日,被告向茶室的一名董事承認他過去兩年多侵吞了供應商付給茶室的現金回贈約一百三十萬元。 6.被告之後向警方自首,他宣稱自己感到內疚,所以承認罪責。他對警方說偷取的款項已經全部輸清。被告亦說他偷取了那些現金回贈款項後,會在每年年終核數前將支票入賬,造成茶室的賬目收支平衡,但該等支票是不能兌現的。 7.此案揭露後,被告給僱主辭退。 案底 8.被告現年45歲,過往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9.辯方律師指被告有中五教育程度,未婚,父母早已過世,被告有兩位姐姐。被告在2014年4月自首後給僱主辭退,之後失業了幾個月,後來做些臨時工作,最後在一間老人院擔當清潔工人,月入大約10,000元。被告住在大姐的家中,每月也給姐姐一些家用。 10.律師指被告雖然侵吞了三十多個供應商的現金回贈,但受害人實際只是茶室,律師又指被告主動向僱主交代案情及向警方自首,和盤托出自己所犯的行為。被告在庭上也即時認罪。律師說被告為自己所作的感到十分懊悔。被告在2014年下旬做過一些義務工作,作為一點贖罪的補償。 11.律師提及以下幾宗案例,包括張美嬌案(CACC 99/2006)、吳國榮案(CACC 398/2007)與及謝榮堅案(DCCC 127/2015)。以上三宗案件都是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行為。上訴庭在吳國榮案補充說明張美嬌案定下的判刑指引。上訴庭在吳國榮案說,盜款在一百萬至三百萬港元之間,判刑起點為3至5年監禁。 判刑 12.這是一宗違反誠信的盜竊案,被告自2002年起受僱於茶室,獲僱主信任擔任會計的工作直至2014年。被告在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間,利用職權多次將供應商給茶室的現金回贈據為己有,總數達一百二十六萬多元,他把偷來的款項全部花在賭博上,現已不能償還僱主分毫。 13.按上訴庭在吳國榮案定下的判刑指引,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行為,款項涉及一百萬至三百萬港元,判刑起點為3至5年監禁。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與及律師的求情。本席認為被告在茶室擔任要職,違反僱主對他的信任,他在兩年三個月多的時間內,多次盜竊供應商給茶室的現金回贈總數達一百二十六萬多元,全部花掉,現在不能償還僱主分毫。不過,被告最後良心發現,主動向僱主交代自己的行為,又向警方自首說出一切。本席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本席判被告入獄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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