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卓家敏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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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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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兩名被告於本席面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相關的危險藥物為2.7千克的粉末,內含2.14千克的氯胺酮,估計零售市值達318,600港元。 案件發生於2014年6月24日,當日上午,海關關員於屯門青山公路進行反毒品巡邏時,看到兩名被告人在三聖邨對出的巴士站抽煙,搜查後,於第一被告人手持的黑色環保膠袋內,發現共六包粉末。警誡下,第一被告人承認該些粉末是氯胺酮,是她向一名不知名人士獲取的,第一被告人收取3,000港元幫他派送;而第二被告人是第一被告人叫來幫忙的,事成後,第一被告人會從該3,000元中給予第二被告人1,000元作為酬勞。 第一被告人30歲,被捕前是一名兼職侍應,她有四項刑事紀錄,全部都是與翻版貨品有關,曾經於2002年被捕入教導所。第一被告人的父母都是退休懲教署職員。第一被告人有一名妹妹,已婚,育有一個九個月大的兒子。 代表第一被告人的李大律師呈遞了一封第一被告人的親筆信,信中第一被告人表示她已經非常後悔,還押期間,父母不怕難堪,每星期去探望她,令她知道家人很痛錫自己,希望能夠於服刑之後,回家孝順他們,她亦從佛學中領略了「境隨心轉」的道理,知道應該用正確的態度面對人生。在服刑期間,她會修習實用課程增值,好讓出獄時能夠學以致用。第一被告人的父母亦撰寫了求情信,表達了第一被告人的入獄對他們的影響,但亦都表示事件反而增進了三人之間的關係。 李大律師向法庭強調,第一被告人於被捕之後不久,便向海關人員表示可以提供資料,協助海關破案,但因為海關已經掌握了她所能提供的情報,所以毋須她的協助。但第一被告人確實有向海關提供證據,指證第二被告人,控方亦已表明若第二被告人不認罪,便會傳召第一被告人作供,所以李大律師認為法庭應該給予第一被告人較大的量刑折扣。李大律師倚賴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蔡倩儀(CACC 27/2014)一案,希望法庭能給予百分之四十五的刑期扣減。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嘅罪行,就不同種類嘅毒品,上訴法庭訂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而判刑的輕重是和販運毒品的份量掛鉤。在許守城一案中([2009] 1 HKLRD 1),上訴法庭就販運氯胺酮的判刑訂下了指引,若販運氯胺酮的份量高於1,000克,判刑起點應該是超過14年的監禁,而上訴法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單松健([2013] 1 HKLRD 622)一案之中說明,若果販運數量達2,000克和3,000克,量刑基準應分別不低於18年和20年的監禁。李大律師陳詞指,本案涉及的販運數量為2.14千克,判刑的起點應是18年左右的監禁。本席考慮到毒品的份量、李大律師的陳詞以及第一被告人在本案之中的角色,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是十八年另三個月(原文照錄)的監禁,本席接受李大律師的陳詞,明顯地,本案的第二被告人是因為考慮了第一被告人的證供,才改為認罪,所以第一被告人對控方是提供了實質的協助。因此,第一被告人可以獲得大概百分之四十五的刑期扣減,本席將判刑起點的十八年另三個月的監禁減至10年的監禁。 第二被告人現時20歲,無犯罪紀錄,犯案時19歲,他於內地出生,2008年才來香港和家人團聚,在香港讀書至小學六年級,犯案時他從事水吧工作。第二被告人的父親已經離世,他是家中的幼子,有三名姐姐,今天第二被告人的母親以及兩名姐姐都有到庭支持。家人亦有替第二被告人寫信給法庭,希望法庭輕判。 上訴法庭為販運危險藥物所訂下的判刑指引,目的是要收阻嚇作用,以阻止危害社會的毒品流入市場,所以一般的求情理由,例如經濟問題、年輕、初犯等等都不應獲得減刑。 就第二被告人來說,唯一的減刑理由是坦白認罪。本席考慮到本案所涉及的毒品份量,亦都接納梅大律師的陳詞所指,第二被告人於本案的角色較第一被告人為輕,所以將第二被告人的判刑起點訂為18年的監禁。因為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總刑期減至監禁1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