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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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2 cases

Case No.HCCC 467/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Ap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6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4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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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孫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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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7年4月6日下午3時3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Andrew CHEUNG Chi Hang,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Cindy LEE Shin-m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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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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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交付本席判處。相關的危險藥物是內含14.97公斤氯胺酮的21.96公斤粉末,估計零售市值達2,980,000港元。

案件發生於2016年3月18日,海關人員在晚上9時左右,在新界調景嶺健明邨明月樓截停被告人,之後帶著被告人返回他27樓的住所,在住所內的兩個背囊內搜出合共九十八包的相關毒品,以及找到四個電子磅和一叠可再封透明膠袋,被告人在警誡之下說「該些『K仔』是用來派給別人的。」

被告人22歲,教育至中三程度,被捕之前聲稱是地盤工人,月入大概10,000元,他未婚,和媽媽一起住在健明邨。被告人有一項刑事紀錄,於2013年4月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處24個月監禁。

代表被告人的李大律師指,被告人是因為想和女朋友兩個人自住而干犯本案,希望可以賺到租金。李大律師指,被告人派送毒品可以獲得每一公斤1,000元的酬勞。李大律師呈上了被告人媽媽和婆婆撰寫的求情信,兩人在信中指,因為被告人媽媽體弱多病,致令被告人要經常陪她進出醫院,亦因此而疏於照顧被告人,所以讓被告人認識了壞朋友,因而學壞。被告人的媽媽說他知道餘下的日子只能孤獨度過,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人改過機會。李大律師亦希望本席能夠看在被告人的媽媽份上,盡量輕判被告人。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就不同種類的毒品,上訴法庭定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而判刑的輕重是主要和販運毒品的份量掛勾。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許守城([2009] 1 HKLRD 1)一案中,上訴法庭就販運氯胺酮的判刑定下指引,若販運氯胺酮的份量高於一公斤,判刑起點應該是超過14年的監禁。上訴法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單松健([2013] 1 HKLRD 622)一案中說明,若果販運數量達兩公斤和三公斤,量刑起點應分別不低於18年和20年的監禁。

本案涉及的氯胺酮數量多達14.97公斤,雖然本席同意李大律師所指,在牽涉非常大量的販運毒品案之中,在考慮判刑的時候不能簡單的將刑期隨著毒品的數量按比例增加,不然便會出現超乎現實的過高判刑。但另一方面,法庭所採納的判刑起點亦不能完全不能夠反映毒品數量這個重要因素,不然便不能夠獲得應有的阻嚇作用。就本案來說,相關毒品的份量非常之多,遠超於單松健案,毒品的價值近乎三百萬,可以分發給很多人,對社會可以造成很大的影響。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是30年的監禁。

上訴法庭為販運危險藥物所定下的判刑指引,目的是要收阻嚇作用,以阻止危害社會毒品流入市場,所以一般的求情理由,例如經濟問題、年輕或者對家人的影響等等,都不應該獲得減刑。就本案來說,被告人已經不是第一次干犯這罪行,法庭不應該對被告人過於寬大。就被告人來說,唯一的減刑理由是坦白認罪,因此,被告人的判刑由30年的監禁減至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