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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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2 cases

Case No.HCCC 301/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Feb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0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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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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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彭寶琴
日期: 2017年2月7日上午10時09分
出席人士: Mr WONG Hay-yi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Henry MA Ka-f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黃曹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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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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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案情

被告人較早時於本席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

案情指,被告人於2015年2月25日下午被警員發現形跡可疑,於是將被告人截停搜查。經搜查後,警員在被告人手持的環保袋內發現多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涉案的危險藥物,即內含3,214克氯胺酮的共3,952克粉末。被警員搜獲的氯胺酮當時零售市值約為港幣474,000元。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因素

被告人現年29歲,將近30歲,於內地出生,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六程度,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被告人未婚,被捕前曾任職餐廳侍應及售貨員。

馬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指,被告人被捕時為一名壽司學徒,但因誤交損友及因一時貪念,希望賺取快錢而鋌而走險干犯本案。馬大律師並呈上由被告人妹妹為他撰寫的求情信件,指被告人在家中未得父親關愛,因而在成長過程中或有所偏離正途,故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本案的判刑

上訴法庭就販運氯胺酮,於律政司司長許守城([2009] 1 HKLRD 1)一案頒下判刑指引,販運超過1,000克氯胺酮的量刑基準為14年起的監禁。

香港特別行政區單松健([2013] 1 HKLRD 622)一案中,上訴法庭亦指出「販運2,000克和3,000克氯胺酮即較可引致14年監禁的1,000克增加兩倍和三倍,適當量刑基準應不低於18年和20年,如非法販運氯胺酮的份量再超越3,000克,則量刑基準更可提升超過20年」,呢度有所補充,「...可提升超過20年,雖然提升的比例不應和毒品份量成正比,法庭應根據個別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判刑」。

經考慮本案的案情及涉案氯胺酮的重量,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二十年三個月監禁。

至於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這一點,在這種嚴重的案件中並不能構成任何減刑因素。被告人承認控罪,而且與警方充份合作,本席給予他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本案並無其他可令本席再度減刑的地方。二十年三個月扣減三分一後的刑期為十三年半監禁,因此本席下令,被告人就他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判監十三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