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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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吳芷欣)在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原審法官)席前承認了一項“販運”2.99公斤粉末,內含2.44公斤氯胺酮後,被判入獄12年2個月。原審法官以18年3個月為量刑基準,並因申請人承認控罪,而將刑期扣減三分一至12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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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4/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24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6年第1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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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申請人(吳芷欣)在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原審法官)席前承認了一項“販運”2.99公斤粉末,內含2.44公斤氯胺酮後,被判入獄12年2個月。原審法官以18年3個月為量刑基準,並因申請人承認控罪,而將刑期扣減三分一至12年2個月。 2.申請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法庭批准她就判刑上訴。經聆訊後,本庭駁回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背景事實 3.2015年9月1日,警員在天水圍天頌苑執行職務期間,發現申請人空手進入頌畫閣,並在約35分鐘後離開。當時,申請人雙手抱着一個約2呎乘1.5呎的紙箱,由電梯大堂門口離開頌畫閣。 4.警員截查申請人,並發現在她攜帶的紙箱內有一部吸塵機,而吸塵機內有一包毒品。該包毒品的總重量為2.99公斤粉末,內含2.44公斤氯胺酮。 5.申請人在警誡下表示是為了取得金錢報酬而同意替人運送藏有氯胺酮的吸塵機。 申請人的背景 6.申請人23歲,沒有犯罪記錄。她曾任兼職售貨員。她表示為了賺取學費報讀文憑課程而犯案。 7.據稱,申請人的家人、朋友和同學都支持她。 減刑理由 8.申請人沒有列出任何明確的減刑理由,她只是指刑期過長。向法庭陳述時,申請人亦表示沒有任何論據支持她的減刑上訴。 討論 9.“販毒”是極為邪惡的罪行,而法庭亦多次強調,任何人參與“販毒”罪行都不能冀望法庭會輕判。 10.為了避免“販毒”份子有任何僥倖之心,上訴法庭就“販毒”罪行定下明確的判刑指引。 11.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案,非法販運1,000克氯胺酮的罪行,量刑基準不低於14年監禁。 12.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單松健(CACC458/2011)案亦訂明“販運”2,000克及3,000克氯胺酮的量刑基準應不低過18年及20年監禁。 13.本案涉及氯胺酮的分量是2.44公斤。根據上訴法庭定下的判刑指引,販運上述份量氯胺酮的量刑基準應約為19年。 14.原審法官以案件的情況,特別是申請人年輕及沒有犯罪紀錄而採納了18年3個月的量刑基準。原審法官的處理方法已是對申請人極為寬大。 15.申請人被判的12年2個月,絕非明顯過重。因此,本庭駁回申請人提出的減刑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羅天瑋代表。 申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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