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皓賢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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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9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2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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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兩名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相關的危險藥物是2,932克的粉末,內含1,336克的氯胺酮,估計零售市值約$378,228港幣。 案件發生於2015年8月6日,當天下午三時許警察在粉嶺的一個行動中拘捕了兩名被告人,在他們管有的斜孭袋中搜出了相關的氯胺酮,這些氯胺酮分別被包裝在八個可再封膠袋之內。在被警員拘捕之前,兩名被告人在第一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上企圖逃走,被警方車輛堵截之下仍將私家車駛前及退後,期間更曾撞向其他車輛及燈柱,對在場警員造成危險。 第一被告人23歲,中二程度,被捕前是一名髮型師,有一項刑事紀錄,與毒品無關。第一被告人與母親和哥哥居住,據代表他的吳大律師說,因為被告人覺媽媽做事辛苦,所以希望搵快錢幫補家計以致犯案,當日他同意收取2,000元替人運毒。 第二被告人現時23歲,無犯罪紀錄,第二被告人與父親、繼母、弟弟和繼妹同住,被捕前是搭棚工人,月入大概16,000元,他每月要給10,000元作家用,他被拘留後,家庭便要由六十多歲的爸爸獨力支撐。 代表他的李大律師呈遞了兩封求情信,一封是第二被告人前僱主寫的,說他工作勤奮,另一封是懲教署牧師寫的,說他為人友善、勤奮上進、有責任感,希望輕判。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就不同種類的毒品,上訴法庭訂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而判刑的輕重是和販運毒品的份量掛鉤。在許守城([2009] 1 HKLRD 1)一案中,上訴法庭就販運氯胺酮的判刑訂下指引,若販運氯胺酮的份量高於1,000克,判刑起點應該是不低於14年的監禁。 上訴法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單松健([2013] 1 HKLRD 622)一案中說明,若販運數量達2,000克和3,000克,量刑基準應分別不低於18年和20年。本案涉及的販運數量是1,336克,本席認為判刑起點應該是15年的監禁。 上訴法庭為販運危險藥物所訂下的判刑指引目的是要收阻嚇作用以阻止危害社會的毒品流入市場,所以一般的求情理由,如經濟問題、年輕或初犯等都不應獲得減刑。就兩名被告人來說,唯一的減刑理由是坦白認罪,因為兩名被告人認罪,由於本案在有關認罪減免的新指引生效前已經排期審訊,所以兩名被告人均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因此總刑期減為即時監禁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