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湛浩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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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75 & 7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75及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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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HCCC 75/2016案,被告人湛浩偉(下稱「第一被告人」)喺本席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HCCC 76/2016案,被告人云永輝(下稱「第二被告人」)之前喺一名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處。 兩宗案件源自同一事件,各方同意可以一併處理判處。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案件嘅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兩名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案情可以簡述如下:2015年7月15日下午,第一同埋第二被告人喺天水圍輕鐵站附近,第一被告人打開第二被告人孭住嘅背囊,喺背囊攞出一個紅色嘅膠袋,然後將嗰個紅色膠袋放喺附近花槽嘅石壆上面,警方即時上前作出行動,喺紅色嘅膠袋裡面搵到四個膠袋,分別載有裡面一共內藏983克粉劑內含747克氯胺酮。喺第二被告人孭住嘅背囊裡面搜到一個膠袋,裡面有六個膠袋,分別載有氯胺酮,總共嘅份量係1.47克粉劑裡面含有1.11千克氯胺酮,背囊裡面亦都有七十四個全新嘅紅色膠袋。 警方作出拘捕。喺警誡之下,第一被告人話,「我都係一時手緊,幫人拖啲K落嚟收番啲報酬咋。」第二被告人喺警誡之下話,「我一時等錢使,先至幫人帶啲毒品。」 喺稍後會面嘅時候,第二被告人話,喺案發日,一個叫做阿迪嘅人指示佢去九龍城碼頭花槽攞一個紅色嘅膠袋,攞去天水圍。佢同佢嘅朋友(即係第一被告)就一齊去攞嗰個紅色嘅膠袋。第一被告人攞咗膠袋之後,將個膠袋放咗入佢嘅背囊裡面。當佢哋去到天水圍嘅時候,就畀警方拘捕。佢話,佢哋每個人會收到港幣1,000元作為報酬。 第一被告人現年23歲,單身,中四學業程度,曾經入職機場搬運工人,亦都曾經做過不同嘅工作,包括喺髮型屋做學徒、茶餐廳做侍應、喺廚房做學徒同埋銷售員,但係所有嘅工作都做唔長。第一被告人喺被捕嘅時候無業,之前冇刑事定罪紀錄。 第二被告人現年22歲,亦都係單身嘅,中三程度,無業,佢亦都係初犯嘅。 代表第一被告人嘅鄭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指出,第一被告人冇做工作之後,因為積蓄唔多,經濟情況唔好,經唔起損友嘅慫恿,先至跟隨指示干犯咗本案。鄭大律師請法庭顧及,第一被告人初犯,有家庭嘅支持,亦都打算喺服刑嘅時間學一技之長,等將來返回社會之後可以重新做人。 代表第二被告人嘅顧大律師指出,被告人一向勤力,喺求學嘅時候已經有兼職。佢犯事之前,因為祖母生病,需要金錢去治病,冇經過深思熟慮就干犯咗本案,第二被告人現在已經深感悔意。現在佢嘅祖母已經身故,佢亦都因為被囚無法奔喪。第二被告人第一時間承認控罪,而且主動提出成為控方證人,指證第一被告人。代表第一被告人嘅鄭大律師亦都接受,第二被告人成為控方證人係第一被告人最終承認控罪嘅主要原因。 顧大律師亦都指出,第二被告人喺獄中曾經被毆打。懲教署嘅醫學報告顯示,第二被告人確有傷勢,但係並不嚴重。顧大律師請法庭接受,因為當時控方已經將第二被告人針對第一被告人嘅證人供詞披露咗,呢一次嘅襲擊相當可能同第二被告人成為控方證人有關。但係顧大律師亦都指出,第二被告人並非指稱呢一次嘅事件係第一被告人所為。 辯方亦都呈遞咗第二被告人親手寫嘅求情信。信裡面,第二被告人表示悔意。 兩名被告人共同行事,一齊販運一共係1,857克純含量嘅氯胺酮。根據上訴法庭案例許守城([2009] 1 HKLRD 1):販運純含量超過100克氯胺酮嘅人,應該判處起碼14年監禁嘅刑罰。喺單松健案(CACC 458/2011),上訴法庭雖然並非定下量刑指引,但係指出如果販運氯胺酮純含量有2公斤嘅話,可以考慮判處監禁18年。 考慮過整體情況,本席睇唔到兩名被告人嘅刑責有實質嘅分別,認為針對兩個人嘅量刑基準都應該係十七年半。兩名被告人都分別承認咗控罪,因此應該各自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以第一被告人湛浩偉嚟講,顧及鄭大律師嘅求情陳詞,認為三分一就係第一被告人應得嘅刑期扣減幅度。至於第二被告人云永輝,佢唔單止第一時間承認控罪,仲主動成為控方證人,促致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仲可能曾經因此被毆打,本席給予額外減刑。 兩名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湛浩偉,本席就HCCC 75/2016案,判你監禁十一年八個月。被告人云永輝,就HCCC 76/2016呢宗案件,判你監禁九年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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