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26/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February 2016.

2. 案情透露,2015年8月6日,一隊警員在大埔怡雅苑怡禮閣地下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把他截停及搜查,並且在他左前褲袋發現一個紙巾袋,袋內有三個膠袋,內藏總共57.56克粉末,含有33.19克氯胺酮。警誡之下,被告人說這些毒品是用來自用。這些毒品的零售價是8,432.96元。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說他身上搜到的是氯胺酮,他以港幣4,000元購買作自用,他大批購入的原因是因為比較便宜。他是運輸工人,月薪港幣14,000元。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926/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Feb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2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26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志榮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6年2月29日
出席人士: 盧敏儀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家昇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崔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案情透露,2015年8月6日,一隊警員在大埔怡雅苑怡禮閣地下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把他截停及搜查,並且在他左前褲袋發現一個紙巾袋,袋內有三個膠袋,內藏總共57.56克粉末,含有33.19克氯胺酮。警誡之下,被告人說這些毒品是用來自用。這些毒品的零售價是8,432.96元。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說他身上搜到的是氯胺酮,他以港幣4,000元購買作自用,他大批購入的原因是因為比較便宜。他是運輸工人,月薪港幣14,000元。

3.被告人現年20歲,有六次刑事紀錄,一次是管有危險藥物,有三次被判進入戒毒所治療的紀錄。

4.代表被告人的陳大律師求情時說,被告人被捕之前是一個跟車送貨工人,月入萬多元,他的毒癮大,案中毒品有近半自用。辯方呈交了被告人、他的未婚妻及表姐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悔意。一位宗教團體的義工幹事許先生亦撰文為被告求情,許先生自2013年認識被告人,留意到被告人確實是感到後悔,決心改過。

5.陳大律師亦呈交了一宗區域法院判刑理由DCCC 316/2015讓法庭參考,本席認為這宗同級法院的判刑案件,雖然涉及到的毒品性質及數量與本案接近,但有著其他不同的案情,而被告亦各有不同背景,所以參考的作用不大。

6.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庭已經在許守城案([2008] 3 HKC 323)定下了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者,判刑4至6年監禁。雖然被告人尚屬年輕,但是在此類嚴重罪行,監禁刑罰是無可避免。本案涉及33克氯胺酮,判刑起點應該定為5年監禁。

7.就著被告人自用的說法,控方的立場是可以接納不多於一半的毒品是被告人自用。案中毒品的零售價大約是8,000元,本席接納大量購入應該可以得到一些折扣。辯方呈交了被告的入息證明,可以支持被告人有萬多元的入息證明,這可以支持到他有經濟能力買入較多的毒品自用。被告人有三次被判入戒毒所的紀錄,亦可支持他吸毒多時的說法,本席接納本案的毒品近半是被告人自用。依照周俊生案([2012] 2 HKLRD 1116)之原則,判刑起點可以減低7個月至53個月。

8.考慮了被告人年紀尚輕,本席最終以51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人認罪,可以進一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因此被告須接受監禁34個月。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