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榮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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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他否認全部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修訂控罪全部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4 cases

Case No.HCMA 8/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Jul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230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曾榮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郭啟安
聆訊日期: 2016年4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2016年7月8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面對兩項修訂控罪:—

控罪(1): 刑事恐嚇,違返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i) 條及第27條

控罪詳情:曾榮軒,你被控於2013年12月,在香港,威脅X小姐會使她名譽遭受損害,意圖導致她作出其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即與你性交。

控罪(2): 有犯罪意圖而取用電腦,違返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a) 條

控罪詳情:曾榮軒,你被控於2014年某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大埔公路沙田段駿祥閣1座12樓7室有意圖犯罪,即刑事恐嚇而取用電腦,即一部手提電話。

2.他否認全部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修訂控罪全部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3.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黃俊賢在書面陳詞時總結了控辯雙方的案情,本席基本沿用如下:―

控方案情

2 控方案情主要依賴受害人([PW1] X 小姐)的證供。她指,於2013 年透過一個名為『遇見』的手機應用程式認識了一名叫『阿軒』的人。她當時並不知道阿軒的全名。X小姐認識阿軒後,兩人便使用『微信』的手機程式(即WeChat)繼續在網上交談。在微信上,阿軒要求X小姐傳送內衣照和裸照給他。X 小姐在阿軒的多番要求下,在2013 年12 月左右傳送了1 張內衣照和3 張裸照給阿軒[1]

3. X 小姐傳送了相片給阿軒後,阿軒在微信上傳送文字訊息給X 小姐要求她出來見面並且與他做愛。如果她不答應,阿軒便會將她的裸照上載到網上。X 小姐稱阿軒共作出了這樣的要求一共3 次,而X 小姐每次均拒絕了阿軒。後來X 小姐沒有再與阿軒聯絡。到了2014 年3 月,她的一位同學告知她在網上看到她的裸照。到了2014 年9 月,X 小姐得知學校內眾多同學討論她的裸照。她認為事態嚴重,所以報警。

4. 根據雙方的承認事實,上訴人並不爭議他在2014 年5 月22 日在『香港討論區』註冊成為會員,他在該處的帳戶名是叫『路邊的人』,上訴人不爭議上載到『香港討論區』的裸照是經由『路邊的人』的帳戶上載。上訴人亦不爭議警方替他錄取的警誡會面紀錄的自願性及準確性,當中他承認他於2014 年年頭曾以『路邊的人』的帳戶把本案相關的裸照透過他的電話上載到『香港討論區』[2]

辯方案情

上訴人在審訊時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其他證人。他稱他在『遇見』的手機程式認識X 小姐,後來與X 小姐在『微信』的手機程式繼續交談。他與X 小姐只是一般閒談,沒有所謂的『網戀』或瞹眛的關係。因為他自己當時已有一位拍拖8 年的女朋友。而在2015 年年初他與女朋友結婚。他重來沒有與X 小姐通過電話或者見過面。他說是他在『微信』上向X 小姐提議交換裸照。他首先傳送了一張自己從互聯網上找到的男性生殖器官相片傳送給X 小姐。稍後X 小姐傳送了4 張相片,即1 張內衣照和3 張裸照給他。他同意他曾經使用『路邊的人』的帳戶把X 小姐的裸照上載到『香港討論區』。他指當時只是純粹見到手機上還存有該些裸照才把它們上載到網上。他否認有任何不當的動機或目的。他亦否認曾經以文字訊息傳送過任何帶有威脅性的說話給X 小姐。他亦否認X 小姐所稱他曾經假冒X小姐的男朋友C K Yuen在Facebook上要求X 小姐再傳送裸照。」

定罪理由

4.主審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在裁決時將辯方的控辯理由歸納了六點(見裁斷陳述書第23段):

(一) 案中沒有直接証據証明被告便是在「微信」中與X小姐以文字短訊交談的阿軒;

(二) 被告與X小姐之間沒有任何「網戀」或曖昧關係,他們只有一般朋友之間的閒談;

(三) 被告與X小姐之間曾經互相交換,或傳送過各自的私照,包括裸照。但被告否認他曾經向X小姐說過他不會將X小姐的裸照在網上發放;

(四) 究竟是誰人把X小姐的裸照上載到網上;

(五) 被告否認曾經向X小姐傳送過帶有刑事恐嚇成份的字句或訊息;以及

(六) 因為被告沒有傳送過任何帶有刑事恐嚇成份的字句或訊息,因此被告沒有犯罪意圖,沒有干犯有犯罪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罪行。」

5.裁判官指出某程度上,抗辯理由(一)與抗辯理由(二)及(三)在邏輯上有所抵觸;而抗辯理由(三)和(四)之間,在邏輯上又有所抵觸。

6.裁判官在考慮了所有証人的証供後裁定兩位控方証人(包括X小姐)皆為誠實可靠的証人對二人的証供給予絕對的比重。

7.裁判官亦留意X 小姐的証供在盤問下沒有被動搖,她對於辯方向她提出的案情和提出的質疑,往往能斬釘截鐵,斷言否定。

8.裁判官裁定X 小姐已經清晰直接地說出了實情。她作供時已經交代了她與阿軒在「微信」中交談及傳送內衣照和裸照的過程,也交代了阿軒曾經恐嚇,如果不出來跟他見面做愛,便會把她的裸照放上網。

9.因此,裁判官裁定抗辯理由(二)、(三)及(五)不成立。

10.另外,有關上訴人就是阿軒此點,裁判官留意X 小姐沒有見過上訴人,因此在庭上或之前的任何時候,X 小姐都沒有辨認過他。但是,裁判官留意在承認事實中,辯方同意上訴人便是「香港討論區」中「路邊的人」的帳戶登記人,而X 小姐的裸照亦曾經被人上載到包括「香港討論區」的多個討論區上。再者,上訴人的名字是,當中有一個「軒」字。

11.在歸納了所有証據,考慮了上文下理後,裁判官裁定唯一合埋推論,上訴人便是「微信」中的阿軒及Facebook中假冒的C K Yuen。

12.裁判官亦沒有忽略X 小姐的証供,早於2014 年3 月,她便已經在多個討論區發現她的裸照,並不只局限於或不包括「香港討論區」。所以上訴人在2014 年5 月22 日才使用「路邊的人」這帳戶上載裸照到「香港討論區」,與控方的其他証供完全沒有衝突,也不代表被告人不會是較早前已將裸照上載到網上其他討論區。因此,裁判官亦裁定抗辯理由(一)、(四)及(六)也全部不成立。

13.裁判官仔細考慮了上訴人的証供後拒絕接納他的証供,並在考慮了上訴人的會面記錄後拒絕對會面中那些開脫性的供詞給予比重。相反,根據上訴人在會面記錄中所言,他是在家中利用自己手提電話,透過家中的寛頻把X小姐的裸照上載到網上。

14.就第一項控罪,裁判官滿意及裁定,上訴人傳送有關文字訊息給X 小姐時,是懷有意圖去威脅X 小姐,使其名譽遭受損害,亦意圖憑藉他所要脅X 小姐的事情,即會上載她的裸照到互聯網上,意圖導致或促使她作出一些她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行為,即與上訴人性交。

15.裁判官亦排除上訴人所說的言詞,是一時衝動下說出的魯莽之言。

16.就第二項控罪,根據上訴人在其警誡會面紀錄中的招認部分,他是在家中利用自己的手提電話,透過家中的寛頻,把X小姐的裸照上載到網上。

17.裁判官參考了律政司司長訴王嘉業 [2013] 4 HKLRD 588 (HCMA 77/2013)。該案裁定,手提電話符合「電腦」的定義。

18.裁判官滿意及裁定,當上訴人上載X 小姐的裸照上網時,是懷有意圖犯罪,即刑事恐嚇,而取用他的手提電話。

上訴理由

19.上訴人在聆訊時由兩位大律師代表,他們對定罪提出了六項完備上訴理由:

(一) 裁判官誤解辯方之抗辯理由[裁斷陳述書第20至23段],而多項抗辯理由在邏輯上並無抵觸;

(二) 裁判官錯誤地評估控方的案情和証據,並錯誤地裁定PW1為「誠實可靠的証人」[裁斷陳述書第26段];

(三) 就上訴人有否恐嚇PW1的問題,裁判官在沒有文件或其他証據的情況下,單靠PW1的証供便指上訴人有恐嚇PW1的裁定 [裁斷陳述書第40段],並不穏妥。(參照:HKSAR v Wong Kwan Hap (HCMA 1029/2007,unreported,Barnes J,31 July 2008));

(四) 裁判官在考慮雙方案情時 [裁斷陳述書第42-45段],沒有對本案案情中之「內在的可能性/不可能性」作出評估或充分的評估。(參照:Jim Fai v HKSAR [2006] 9 HKCFAR 85和HKSAR v Kevin Egan [2010] 13 HKCFAR 314);

(五) 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証供的理據不合理[裁斷陳述書第47段],亦錯誤理解上訴人証供。裁判官的結論是有所偏頗的;及

(六) 因此,本案有潛在疑點 (lurking point),令人懷疑,裁判官的定罪不安全或不穏妥。

上訴埋由(一):暫委裁判官誤解辯方之抗辯理由,而多項抗辯理由在邏輯上並無抵觸

20.上訴方陳詞指裁判官於裁斷陳述書第23段所歸納的六項抗辯理由中,其中第一項和第四項並非上訴人抗辯理由。

21.就第一項抗辯理由而言,上訴人在主問中承認以「微信」與PW1交談,因此上訴人根本不可能以「案中沒有直接証據証明上訴人就是與PW1於微信交談的阿軒」作為辯護理由。

22.就第四項抗辯理由而言,上訴人在主問中承認於2014 年5 月22 日上載裸照至「香港討論區」,因此上訴人亦不可能以第四項抗辯理由作為辯護理由。上訴人所爭辯的是,控方未能証明2014 年3 月時,是誰上載PW1的裸照。鑒於有裸照於2014 年3 月被上載於多個討論區,而控方未能証明該上載者為上訴人,辯方指出一合理疑點為除了上訴人以外,有第三者可能同時擁有該批裸照。PW1有可能因為某些原因,忘記或隠瞞該事實,亦有可能將該第三者與上訴人混淆。

23.上訴方又指裁判官對第二控罪的控罪元素似乎亦有所誤解,他似乎認為若上訴人經上載了相關照片,便已符合控罪元素。

24.上訴方在此項上訴理由中力指裁判官在未能清楚了解上訴人案情的情況下便裁定上訴人不可信。上訴方陳詞此等裁定過於武斷而不穏妥。

討論

25.本席認為上訴方在此項上訴理據的陳詞是以偏概全。正如答辯人陳詞回應此項上訴理由時己經指出,裁判官一開始己經正確地指出上訴人的抗辯理由在審訊過程中有輕微搖擺及前後不一的情況。裁判官把各項可能出現的辯護理由都一一列出,純粹是萬全之策。

26.事實上,從審訊謄本記錄就得知原審的辯護大律師直接向裁判官表示辯方爭議與X 小姐在微信中交談的阿軒就是上訴人本人。理由是控方沒有直接証供而雙方之前又沒有見過面。辯方因此認為有困難去同意(見謄本18R)。

27.本席亦留意到答辯人所指在裁判官所歸納的第四項抗辯理由中,他的用詞是「究竟是誰人把X 小姐的裸照上載到網上」。裁判官因此是清楚知道上訴人承認他是在2014 年5 月的時候把有關的4 張裸照上載至「香港討論區」但有關的裸照已早於2014 年 3月被上載到其他網上的討論區。正如答辯人所言,為了慎重起見,裁判官才把上訴人於審訊時曾向X 小姐就著這方面所指出的案情也收納為其中一個抗辯理由,這做法並無不妥,不單祇顯示裁判官沒有誤解案情,相反,更顯示他完全掌握辯方爭議的重點。

28.裁判官亦沒有誤解第二項控罪的元素。他在裁斷理由書第 57 段清楚指出,他是裁定上訴人在家中從手提電話中上載X 小姐的裸照上網時是懷有意圖犯罪即刑事恐嚇。因此裁判官不可能只因為上訴人上載照片便將他定罪。由此可見,裁判官始終沒有曲解上訴人的案情,本席不明白上訴方憑甚麽對裁判官作此批評。

29.第一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上訴理由(二):暫委裁判官錯誤地評估控方的案情和証據,並錯誤地裁定PW1為「誠實可靠的証人」

30.在此項上訴理據中,上訴方指於辯方盤問時,X小姐才道出一名假冒的C K Yuen於Facebook上恐嚇她,即使裁判官信納她沒有在四份供詞交代沒有提及C K Yuen的原因(而X小姐提供的那些原因是匪夷所思的),這並不代表裁判官不須要就此等案情進行正確評估。

31.上訴方指X小姐說她只將裸照傳過給上訴人,沒有其他人收過該等照片。但無論在主問或盤問關於傳送照片的數量、次序、日期等,很多時她都以「唔記得」作答。假如這是單一事件,即X 小姐真的只將自己的裸照傳送給上訴人而沒有上訴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X小姐的記憶不會這樣模糊。

32.上訴方指X小姐與上訴人素未謀面,在網上認識上訴人約一個星期,便答應將自己的裸照傳送予上訴人。她說傳送的原因是喜歡上訴人。X小姐在短短的時間內能對一個從未見面的人逹到一個喜歡的程度,由此可見,她在這方面是比較隨便的,亦並不把傳送裸照當作是一回事。因此X小姐有可能同時在網上或現實世界將裸照傳送予其他男性。而事實上是X小姐在多個討論區發現自己的裸照。尤其當控方未能証明上訴人於2014 年3 月上載裸照至不同討論區情況下,其中一個合理疑點便是除了上訴人,X小姐亦曾將同批裸照給予第三者或第四者,法庭應考慮本疑點。

討論

33.有關此項上訴理由,本席重申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証供証據進行:參看案例周時彬 (譯音) 訴香港特別行政區FACC 11/2004 。裁判官就事實之裁斷,處於較上訴法庭按照書面謄本進行聆訊有優勢的位置。因為他目睹証人作供的神態舉止,絕對可以就証人的可信性作出裁決。証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除非該裁斷是極度剛愎武斷或有違邏輯或內在或然性,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証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又或審訊過程中程序出錯,引致定罪不安穏,上訴法庭才會干預。

34.本席不明白上訴方所指裁判官沒有就此等案情進行評估是基於甚麼基礎。事實上,就著X 小姐提到有人冒認她男友C K Yuen在Facebook上問她索取裸照的事宜,裁判官已經處理過X 小姐的解釋,更提供了他接納這些解釋的理由。

35.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見第 35 至 36 段)中已經就此議題分析和處理:

「35. X小姐已經解釋了,她的口供紙中沒有敍述或提及過有人冒認他男友C K Yuen在Facebook上問她索取裸照,是因為警方沒有理會她這方面的陳述,也沒有為她在口供紙中筆錄。

36. 本席留意,X 小姐的答案和解釋,是堅定的,她也能仔細地說出那個人在Facebook上用的字眼是『可不可以再傳送裸照』。X 小姐強調的字眼,是『再』字。她已經解釋,當時她的真男友C K Yuen就在她身邊,因此訊息絕不會由她的男友送出。更重要是,除了之前曾傳送過裸照給阿軒外,她從來沒有傳送過裸照給任何第三者。她說她因此能推斷那個C K Yuen是冒認的,是阿軒來的。」

36.裁判官對X 小姐的作供有耳聞目睹的優勢,他的分析合情合理,本席找不到可以干預的理由。

37.對於此上訴理由的其他論點,答辯人在其陳詞中亦逐點反駁。本席詳細閱讀後,完全同意答辯人以下的觀點:

「 10. X 小姐在其證供中已多次確認她從來沒有傳送過裸照給上訴人(即阿軒)以外的其他人[3]。再者,就著該些相片的傳送次序及日期[4],原審裁判官已正確地裁定這些均沒有關鍵性[5]。這些均是原審裁判官就事實上可作裁定的範疇,並無不妥。

11. 上訴人在書面陳詞中指X 小姐是比較隨便,不把傳送裸照當作是一回事,因此有可能在網上或現實世界將裸照傳送於其他男性。答辯人認為這些指控均是上訴人的猜測,完全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12. 原審裁判官已經恰當地處理了上訴人在審訊時所指X小姐的裸照早於2014 年3 月便已經被發現曾被上載到網上這一事宜[6],但原審裁判官亦正確地指出這些與控方的其他證供(即上訴人在2014 年5 月22 日才使用『路邊的人』這賬戶上載裸照到『香港討論區』)其實完全沒有衝突[7],值得留意的是控罪二(有犯罪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罪行詳情是指上訴人在2014年的『某日』有犯罪意圖(即刑事恐嚇)而取用一部手提電話[8]。控方所提出的證供[9]被裁定足夠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支持上訴人是在2014 年5 月22 日使用『路邊的人』這賬戶上載裸照到『香港討論區』及在上載時他是懷有刑事恐嚇的犯罪意圖[10]的,這裁定完全是符合罪行詳情,定罪亦是有足夠證據支持的。答辯人並不認為控方在證明控罪二時有需要去證明於2014 年3 月上載裸照至不同討論區的人的身份這議題。」

38.上訴理由二完全缺乏理據。

上訴理由(三):就上訴人有否恐嚇PW1的問題,暫委裁判官沒有在文件或其他証據的情況下,單靠PW1的証供便指上訴人有恐嚇PW1的裁定並不穏妥

39.上訴方提出在HKSAR v Wong Kwan Hap,HCMA 1029/2007 (unreported, Barnes J, 31st July 2008) 一案,法官在判詞第 20 段提到:

“While Liu’s inconsiderate act was morally reprehensive, it is still basically Cheung’s words against those of the appellant and Liu whether the appellant had claimed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and had intimidated Cheung. The magistrate had not properly evaluated the defence evidence, particularly when he attributed an aspect of exaggeration to the defence case (forcefully throwing down the knapsack) when witnesses did not do so.”

40.在這情況下,上訴方陳詞指上訴人上載裸照的行為確是在道德層面上有不妥之處,但上載相片並不代表上訴人便有恐嚇意圖。況且,從下述上訴理由(四)和(五)中,清楚可見裁判官未能對辯方案情作出適當和充分的評估。因此,上訴人的定罪,並不穏妥。

41.答辯人就此上訴理由回應指裁判官並不是如上訴人所指單單認為祇是上載相片便懷有恐嚇意圖這說法。裁判官首先沒有接納上訴人在會面記錄中的開脫性供詞及他的解釋,而最重要的是在考慮過X 小姐的証供後,裁判官信納X 小姐所說上訴人曾在微信中傳送過文字短訊表示若X 小姐不出來見面並做愛便把她的裸照上載到網上。

討論

42.本席認為上訴方所引述的案例對處理此上訴理由並無幫助。在該案,原審裁判官被上訴法庭裁定沒有恰當地評估辯方的証供並其實有誇大之嫌。

43.相反,本席緃觀本案整份裁斷陳述書,裁判官完全掌握案情及辯方所爭議地方。他給予自己適當的法律指引,再根據証供及証人(包括上訴人)在庭上的表現,小心分析案件。最後他決定接納X 小姐証詞並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証詞及開脫的解釋,才裁定上訴人有以裸照恐嚇X 小姐要求她出來見面及與他做愛。本席認為裁判官根據席前的証據絕對有權能作出相關推論,此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理由(四):暫委裁判官在考慮雙方案情時,沒有對本案案情中之「內在的可能性/不可能性」作出評估或充分的評估

44.上訴人陳詞指就「刑事恐嚇」罪而言,控方案情的關鍵之處,在於上訴人有否恐嚇X小姐。

45.上訴人與X 小姐証供均指出上訴人從未見過X 小姐。在未能確定裸照女子便是X 小姐的情況下,恐嚇X 小姐是固有地不可能的,原因是上訴人怎可確定相中的便是她,正如他自己傳給X 小姐的下體照亦不是自己的 ,上訴方認為裁判官沒有對此點予以充足考慮。

46.上訴方認為上訴人與X 小姐在網上認識從未見面,甚至無電話聯絡過,上訴人對X 小姐的背景或性格一無所知;即上訴人不知X 小姐是否一個可以欺凌的對象便干犯本案聲稱的控罪。法庭因此應該考慮其固有不可能性。

47.上訴方續指從裁斷陳述書中,裁判官作出的評估主要是為何X 小姐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証人?簡單而言,裁判官因看到X 小姐能斷言否認辯方的質問和看不到她有任何撒謊或陷害上訴人的動機或理由所以接受其証供。

48.因此上訴方結論裁判官並沒有考慮和評估控方案情的固有不可能性和相對之辯方案情的固有可能性(參照:HKSAR v Kevin Egan [2010] 13 HKCFAR 314第303‑307段)。

49.就「有犯罪意圖而取用電腦」控罪而言,案情祇可指出上訴人於2014 年5 月22 日上載裸照至「香港討論區」,控辯雙方並未有就誰於2014 年3 月將裸照上載裸照至其他討論區有任何証供或陳詞。上訴方認為裁判官在考慮雙方案情時,沒有對有否第三者於2014 年3 月上傳裸照之內在的可能性/不可能性作出評估。

50.上訴方指若第一控罪不成立,第二控罪自然不成立。

51.他們認為即使裁判官選擇接納控方案情,裁判官亦必須獨立考慮辯方提出的案情。如果辯方的說法屬實或有可能屬實,則裁判官必須裁定上訴人無罪(參照Jim Fai v HKSAR [2006] 9 HKCFAR 85)。

討論

52.本席並不認同上訴方所指裁判官沒有考慮控方案情是否固有不可能。上訴方認為証供顯示上訴人根本無法確定裸照中女子便是X小姐,因此恐嚇X 小姐是固有地不可能。

53.本席認為從上訴人在會面記錄的解釋和庭上的証言均顯示他絕對有理由相信X 小姐是傳送了她私密的裸照給自己。雖然上訴方指出上訴人也不是將自己下體的照片傳送給X小姐,但這並不代表上訴人就會懷疑過X 小姐會這樣做。X 小姐和上訴人兩個人在處理同一件事情上未必有相同的行徑,一位明顯是入世未深,另一位則顯然是處心積慮,兩人性格相悖,行為和判斷也自有不同,不能相提並論。

54.答辯人在回應此上訴時指裁判官在處理本案的証供時已詳細分析辯方的証供,即上訴人的解釋和X 小姐的証詞,答辯人認為裁判官在評估証供時並沒有犯錯。

55.答辯人並不爭議原審裁判官必需獨立考慮辯方提出的案情,如果辯方的案情或說法可能屬實便必需裁定上訴人無罪的法律原則。裁判官已正確處理了上訴人所指X 小姐的裸照早於2014 年3 月便已經被發現曾被上載到網上這一事宜的相關說法及証據再裁定控方提出的証供能証明罪行詳情中所述的情況及相關定罪。

56.本席完全同意答辯人以上的分析並拒絕接納此項上訴理由。理由是上訴人是絕對有可能在不知道X 小姐是否一名可欺凌的對象前仍然恐嚇及威脅X 小姐。因為在一般情況下,任何一位女士也不會願意見到自己私密的裸照被放到網上公諸於世。

上訴理由(五):暫委裁判官拒絕上訴人的証供的理據不合理,亦錯誤   理解上訴人証供,暫委裁判官的結論是有所偏頗的。

57.上訴方陳詞指從裁斷陳述書第 47 段,裁判官拒絕上訴人証供的原因有三:

(i) 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當時有女朋友,而沒有與PW1進一步發展的說法自相矛盾;

(ii) 就上訴人結婚後有否跟女性朋友交談 ,裁判官認為被告作供時改口;

(iii) 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上載裸照的原因荒謬和不合理。

58.就原因(i),裁判官忽略上訴人的說法實為上訴人與PW1認識時,正與女朋友爭吵,而後來因和女朋友和好,所以沒有與PW1進一步發展。這說法與暫委裁判官的理解並不相乎。

59.就原因(iii),上訴人上載裸照原因的說法實為「即係順手拎下D like呀,嗰D咁囉」(謄本65V‑66A),純粹因為發現自己電話內仍有照片所以上載。裁判官對時下年輕人在網絡上的行為亦不很理解,連「校」關係都不知為何物(謄本28E‑M)。所以上訴人說「即係順手拎下D like呀,嗰D咁囉」被視為荒謬和不合理,但「拎到一D like」確實是網絡青年很普遍的追求。因此,上訴人的解釋並不能被視為荒謬和不合理。

60.由此可見,上訴方認為裁判官並沒有真正考慮和評估上訴人証供。

討論

61.裁判官有耳聞目睹上訴人作供的優勢。他拒絕接納上訴人証供若是合情合理沒有明顯犯錯,這全屬他的範疇,本席沒有理由干預。

62.細看裁判官拒絕上訴人証供的裁斷理由詳細和充份,本席引述如下:

「 47. 本席已經仔細地考慮了被告的證供,本席拒絕接納被告證供,原因如下:

(一) 被告說他成功從X 小姐那裡拿到裸照後,沒有與X小姐進一步熟絡或發展,也沒有再與X 小姐交談,是因為被告當時有女朋友。

但被告根本自相矛盾。他認識X 小姐之前,便已經有一個識了八年的女朋友,即是他現在的妻子。

(二) 當被告被控方問及他結婚後還有沒有跟女性朋友交談時,被告的答案是有,但是他隨即改口說沒有。

(三) 被告解釋,他把X小姐的裸照上載到討論區,是因為在2014 年5 月份,他發現自己的電話內仍然存有X 小姐的裸照,故此把該些裸照上載到討論區。

這一個說法,本席相信每一個合理的陪審員都會視之為荒謬和不合理的解釋。」

63.至於上訴人指裁判官對時下年輕人在網上的行為不理解,亦舉例說裁判官連在Facebook上「校」關係都不知為何物。答辯人陳詞回應認為上訴人這一說法似乎有所誤解,從謄本中可看到裁判官就著這方面其實非常清楚,反而是在原審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在這方面不太理解。

64.本席翻閱謄本,同意答辯人所言甚是,裁判官比辯方大律師更理解X 小姐提及在Facebook上「校」關係就是有關到底有關人士是否單身還是已和他人有在發展關係的意思。

65.此項上訴理由根本不成立。

上訴理由(六):本案有潛在疑點 (lurking point),令人懷疑,裁判官的定罪不安全或不穏妥

66.上訴方陳詞指這是一個「一對一」的案件,簡單而言,裁判官沒有正確、客觀和恰當地對本案的整體証據作出分析、評估和解釋。上訴人是否有罪絕不是單單取決於X 小姐或上訴人較為可信和X 小姐是否具備誣告上訴人的動機和理由。即使裁判官有理由覺得X 小姐較為可信,這亦不代表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肯定上訴人不可信和犯了案。

討論

67.此項理由根本也不是理由。本席已指出裁判官在整個裁斷過程中分析合理,對証供(包括控辯雙方)作出了適當的評估。在給予上訴人最適當的指引及最有利的考慮後,他仍然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証供。

68.相反,根據裁判官的裁斷,案中有足夠証據基礎讓他作出唯一合理推斷就是上訴人曾利用X 小姐的不智傳送了一些裸照給他,之後利用這些照片對她恐嚇威脅她出來見面及與她做愛。即使是「一對一」的案件,裁判官亦有充分証據支持他的判決。

結論

69.上訴方各項上訴理由薄弱,無一成立。

70.駁回定罪上訴,兩項修訂控罪維持原判。



  ( 郭啟安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譚僑光律師行轉聘鍾天大律師代表



[1] 即上訴卷宗第48頁(C)-48頁(D)中的相片2號、3號、4號及5號

[2] 見上訴卷宗第19-20頁

[3] 見謄本第20頁S,30頁 O,33頁 E和41頁F

[4] 見謄本第22頁至24頁

[5] 見上訴卷宗第36頁第33至34段

[6] 見謄本第40頁U

[7] 見上訴卷宗第39頁第45段

[8] 見上訴卷宗第9頁

[9] 見上訴卷宗第20頁及同意事實

[10] 見上訴卷宗第42頁第57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