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50/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被控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 [1] 。三項控罪分別指稱上訴人於2017年10月10日至22日期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以欺騙手段,即分別利誘控方第二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三證人向財務公司借貸,從而賺取10%利潤而不需還款予財務公司,而不誠實地分別取得證人的港幣88,000元、67,500元及100,000元,意圖永久地剝奪他們的財產。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