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4/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March 2016.
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60(2)條。在聆訊中,被告人堅持不用律師,親自答辯。在答辯過程中被告人的答辯反覆,本席多番勸告被告人讓法律援助署委派律師協助他,並說明他面對之罪名嚴重,後果嚴峻,但是被告人仍然堅持不用律師。當然這是他的權利。本席解釋了控罪之元素,說明何謂「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受危害」,被告人一時說知道有危害別人生命的風險,一時又說不知道。本席為了要確實被告人的精神能力,亦在被告人同意之下,向觀塘裁判法院要求把該法院在2015年11月索取的兩分精神科醫生報告傳真本院,因為該些報告距今已三個月,而被告人在庭上之表現怪異,本席再索取兩個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兩名精神科醫生在新的報告中仍然維持意見,認為被告人現在精神狀況穩定,他明白正在進行之法律程序,適合答辯。本席信納被告人有能力答辯,並且適合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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