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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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4 cases

Case No.HCCC 185/2019[2020] HKCFI 227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Aug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85/2019

[2020] HKCFI 22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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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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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
日期: 2020年8月13日上午11時3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劍華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卓倫先生,由郭浩賢,源而銘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3] 及 [5] 及 [7] 有意圖而縱火(Arson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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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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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原本被控四項有意圖而縱火罪,被告喺本席席前承認咗其中三項,即係本案嘅控罪三、五同埋七,並且同意相關案情。上述嘅情況嘅妥當性得到代表被告人嘅許大律師確認,就另一項(控罪一)本席應控方就要將該控罪留在法庭檔案,現在就控罪三、控罪五、控罪七判刑。

三項控罪嘅罪行都發生喺2018年4月22日,當時被告人居住喺將軍澳寶林邨寶泰樓,佢喺案發日早上大約喺五分鐘之內喺寶林邨另一大廈寶智樓三處不同嘅地方縱火。

第一宗係控罪三嘅事情,發生喺寶志樓8樓一個單位,當天戶主做完運動之後返到屋企,關上大門,大約一小時之後(大約9點25分)戶主聞到門外燃燒物品嘅氣味,打開木門發覺掛喺門外嘅布門簾燒著咗,佢立即將火救熄,發現木門同埋鐵閘被燒黑。

另一宗係控罪五嘅事情,發生喺10樓一個單位,與控罪三嘅事情差唔多同時發生,當時一戶正在瞓覺嘅一家四口因為有人大力拍門醒咗,開門之後發覺鄰居門口著火,產生咗好大嘅濃煙,好多單位嘅人都離開居所。嗰戶人家跟隨其他人沿樓梯落樓離開。至於被縱火嘅單位有一名女士,喺大約二十分鐘之前返到屋企,喺做家務嘅時候聽到有人拍佢單位嘅門,並且話火燭嘅時候,佢初時冇理會,但係不久之後佢聽到有人話消防喉冇水,亦都有人話再唔走唔得嘅時候先至驚慌起嚟,立即將佢嘅四隻狗關咗喺一間房裡面,然後打開大門,當時門口嘅火已經好大,佢用垃圾筒裝水嘗試救火,但係唔成功,佢亦都弄濕咗一張被去救火,但係張被太重,跌咗喺地上,最後佢以水桶盛水成功將門口嘅火弄熄,但係門口嘅雜物已經被燒毀,佢自己亦都因為吸入濃煙要送院。X光顯示佢兩邊肺下區混濁,心電圖顯示竇性心動過緩,曾經需要入住深切治療部留院,去到4月24號出院。

第三宗事件發生喺21樓,時間大約為9時30分,當一名女住戶離家嘅時聞到強烈嘅物品燒焦氣味,佢去到走廊見到掛喺走廊嘅衣物著火,就將衣物放喺地上面將火弄熄。

法證化驗師認為上述事件可能有人故意使用即棄式打火機產生嘅明火嚟燒物品,三處現場都冇發現有使用助燃劑嘅痕跡。被告人喺數天之後被捕,喺警誡之下佢話「我一時唔開心先至去寶智樓燒人哋啲嘢」,並且承認使用打火機燃燒一啲衣物。

被告人34歲,中五畢業程度,曾經受僱為售貨員、印刷釘裝工人、航空公司廚務員,佢同父母同埋兩名弟弟同住。

被告人並非初犯,由2002年開始共有七次被定罪,涉及一項搶劫、四項盜竊、一項欺詐、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兩項與未成年少女性交、兩項使用別人身分證同埋兩項襲擊罪等。最後一次嘅判刑喺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因為一項搶劫罪被判監禁三年九個月,佢喺2017年6月3日刑滿出獄。

辯方許大律師喺求情陳詞嘅時候要求法庭顧及被告人喺法庭裁定佢嘅招認證據可以呈堂之後認罪,而被告人嘅招認係控方針對被告人嘅主要證據。許大律師亦都指出以下事項要求法庭從輕判刑:一,本案所牽涉嘅財物損失價值不高;二,本案並冇重大傷亡,傷者亦都已經痊癒;三,被告人並冇使用助燃劑;四,被告人嘅精神健康有問題,佢係因為情緒影響先至犯案嘅,並非有預謀;五,案件不涉及黑社會或者報復嘅背景;六,有關罪行並非喺深夜或者凌晨時分發生;七,被告人事發後同警方合作坦白講出事發經過;八,被告人並冇同類形嘅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喺自己撰寫嘅信件裡面表示悔意,佢承認自己喺情緒低落不勝壓力、魯莽之下犯案,佢亦都指出,佢喺扣押期間開始參與基督教聚會,並且有進修課程以備自己重投社會。辯方亦都呈遞咗一封來自與被告人一同在囚嘅人嘅信件,呢一名身體有嚴重殘障嘅人指出,在囚期間得到被告人真誠嘅照顧,佢為被告人求情。

呢類罪行因為每一項性質嘅情節都不同,所以並冇量刑指引,本席參考咗以下控辯雙方呈堂嘅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成柏傑(CACC 128/2018);HKSAR v LOKU Pramuka Salinda(CACC 46/2016);香港特別行政區凌佩霖(譯音)(DCCC 820/2019);HKSAR v Godhaniya Haja Samat(DCCC 107/2017);香港特別行政區劉偉忠( DCCC 44/2016);香港特別行政區李軍榮(DCCC 938/2017);香港特別行政區龔伯富(CACC 429/2007);HKSAR v Lam Yat Cheung(DCCC 435/2017)同埋香港特別行政區林子建(DCCC 692/2015)。

此外,本席都參考咗以下案例HKSAR v Law Chun Man(CACC 325/2011);HKSAR v Lo Po Tak(CACC 608/1997);R v Shum Hon Kai([1988] 2 HKLR 341)同埋周育權(譯音)(CACC 402/1980)。

龔伯富案,上訴法庭指出,香港人煙稠密,突發火災會造成極為嚴重嘅人命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故意縱火嘅行為,特別喺多層住宅大廈縱火都可能造成極為嚴峻嘅後果。縱火行為特別係一啲同黑社會有關或者涉及恐嚇、報復嘅縱火行為必須重判以收阻嚇作用,否則市民大眾嘅生命同埋財產會受嚴重嘅威脅。上訴法庭同時指出,縱火係極嚴重嘅罪行,但係不同案件嘅嚴重程度各有不同,因此法庭不宜就呢類罪行定下判刑指引,法庭必須根據個別案件嘅嚴重性而作出適當嘅判刑。

本席顧及咗辯方大律師提出嘅事項,尤其是同不少案例不同嘅,就係喺本案被告人並冇用上任何嘅助燃劑,故此刑責較低。另一方面本席都顧及咗一啲法庭不能忽視嘅事情:一,被告人喺有戶數好多嘅多層住宅樓宇刻意縱火,係極不負責,可以造成很高嘅人身安全同埋財物損壞嘅風險嘅;二,被告人喺不同嘅樓層放火;第三,佢難稱係喺一時之氣之下衝動行事,因為佢喺三處不同嘅地方縱火;四,即使被告人因為情緒犯案,所有被影響嘅人都係無辜嘅,而且睇嚟被告人係隨機地犯案,冇指定目標;五,雖然案發唔係喺深夜,但係被告人當時唔會以為冇人會喺各單位之中,反之會有人喺一啲單位裡面應該係被告人意料之內;六,控罪三同埋控罪五縱火位置係喺住戶嘅大門口,出咗事戶主要逃走會有困難,風險極高;七,控罪五更加實質令到一名女士受到傷害要留院數天;八,呢啲亦都顯示縱火帶嚟嘅煙害不能忽視,火災裡面嘅濃煙往往帶嚟嚴重嘅後果;九,喺控罪五嘅事件有好多人需要從家中逃走,帶來嘅傷害風險同埋不便係唔細嘅;十,被告人喺縱火之後不顧而去,冇給予住戶任何警示同埋十一,被告人喺出獄之後不足一年就干犯本案。

本案亦都聽取咗被告人嘅精神科報告同埋心理學家報告,精神科報告指出,被告人喺2014年開始因為失眠嘅問題接受精神科治療,2015年開始他因為腦癇症狀數次入院,一直要服用藥物,最後一次入院喺2018年4月,2020年5月被告人喺扣押期間嘗試輕生,再度被送往精神科治療,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人喺扣押期間適應上出現問題,但係現今已經冇異常嘅情緒或者輕生之念,佢嘅腦癇症仍需要繼續治療,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人唔需要留院治療,只需要繼續門診跟進同埋食藥。

心理學家指出被告人嘅認知能力正常,被告人被精神科醫生診斷為患有適應障礙症,佢有多次自殘嘅紀錄,喺本案押扣期間亦都曾自行上吊,但係而家已經冇明顯嘅輕生之念,被告人亦都係一個嗜酒嘅人,性格上係一名自我中心、不負責任同埋魯莽嘅人,佢未能夠適應社會準則,缺乏自我反醒能力,冇良好嘅人際關係,唔懂得舒發負面情緒。心理學家嘅評估係被告人再次使用暴力嘅風險係唔細嘅,本席認為兩名專家嘅相關資料同埋評估意見,尤其是被告人嘅精神健康狀況,不致減低被告人嘅刑責,喺顧及咗整體情況之下本席認為採用以下嘅量刑基準先至足以反映案件嘅嚴重性,控罪三,三年半;控罪五,四年半;控罪七,兩年半。

被告人承認控罪,但係只係喺法庭裁定咗佢嘅招認證據可以呈堂,並且編排咗一個十五天嘅審期喺7月進行審訊之後,喺5月29號知會法庭佢會承認一啲控罪。本案必須根據上訴法庭嘅案例吳文南([2016] 5 HKLRD)嘅指引,判斷應該給予被告人多少刑期扣減,認為以被告人認罪嘅情況而言,因為呢個因素而應得嘅刑期扣減應該係大約百分之十八,除此之外顧及許大律師陳詞所講,被告人嘅精神健康情況同埋心理學嘅評估,本席不認為有充份嘅理由應該給予被告人更多嘅刑期扣減。

被告人,請起立。因此,本席判你控罪三,兩年十個月;控罪五,三年八個月;控罪七,兩年。

本席亦都考慮咗整體量刑原則同埋上訴法庭喺倪耀偵案(CACC 107/2011)所述嘅考慮方向,雖然許大律師力陳可以命令刑期全部同期執行,但係本席不同意,因為你干犯嘅每宗縱火都加重咗刑責。另一方面本席亦都顧及你喺好短嘅時間之內干犯三宗罪行,應該都係喺相同嘅心理狀況之下干犯嘅。本席認為,若果以最嚴重嘅控罪五為考慮起點,控罪三嘅額外刑責為11個月,控罪七喺呢兩項控罪上嘅額外刑責為5個月,故此認為一個5年嘅總刑期係合適嘅,先能夠反映整宗案件嘅嚴重程度同埋你嘅刑責。為咗簡潔起見,本席命令控罪三同埋控罪七嘅刑期同期執行,但係呢兩項控罪嘅刑期其中16個月同埋控罪五嘅刑期分期執行,故此你就呢三項控罪總共監禁5年,喺在囚嘅期間你應該繼續接受精神科同埋心理嘅治療。